P2P平台非法集资案律师如何无罪辩护?

作者:张永华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参考 发布时间:2021-05-02 21:57:36 点击数:
导读:谈一谈专业刑事律师对P2P非法集资案件辩护思路。关于P2P平台有没有合法业务的问题,这个关系到很多员工有没有犯罪,甚至高管、实际控制人的定罪处罚。道理很简单,如果承认P2P平台有合法业务,那么那些从事合法业务的员工,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其工资收入也具有合法性。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知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刑事律师、套路贷刑事辩护律师、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贪污罪辩护律师,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

今天谈一谈专业刑事律师对P2P非法集资案件辩护思路。关于P2P平台有没有合法业务的问题,这个关系到很多员工有没有犯罪,甚至高管、实际控制人的定罪处罚。道理很简单,如果承认P2P平台有合法业务,那么那些从事合法业务的员工,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其工资收入也具有合法性。

所以,对合法业务的认定,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是根本性的、颠覆性的。

我归结为两个问题:是不是全部P2P平台的全部业务都是非法集资?这是疑问里有2个“全部”。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律师咨询时,我展开说过,如果承认P2P平台有合法业务,那么第一,合法业务就应该从非法集资金额中扣除,对实际控制人、高管是这样,对其他员工也是这样;第二,那些从事合法业务的员工的职务活动,就不是公司、平台违法犯罪的组成部分。这个就好像是一个从事国际贸易的进出口公司,营业金额10个亿,但是涉及到走私犯罪的只有2000万,那么违法犯罪的金额就应该是2000万,而不以总的营业额计算。第三,从事合法业务的员工,工资和合法收入就不需要退。

实务上这个问题,无论是律师界,还是司法机关,一直都有些困扰。作为非法吸公众存款案和和集资诈骗案的辩护律师,这个问题必须面对。否则当事人咨询刑事律师时,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使是权威刑事律师也无法深入业务流程,提供实质有效的辩护。

下面谈谈我们的看法。

为什么说P2P平台有合法业务?原因有几点:第一点,在同一个时期,从业务的合规性角度看,P2P平台的业务可以分为三类:第(1)类完全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有纠纷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有的平台以前有大量的、上千件、上万件的生效民事判决,法院是认可这些业务的合法性的。法院判决在被撤销之前,应该是结论性的,没有任何机构可以推翻;第(2)类,不合规、但也并非刑事犯罪的业务,有问题适用行政监管规范规制。这类业务虽然违反监管规则,但是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第(3)类,刑事犯罪,是非法集资。这个是同一个时间阶段的分析。

以前法院是这么判的,比如上海金实公司的案子,法院判决:本案中目前无证据证明陈某设立金实公司或金实公司上海分公司后,开展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外的其他合法业务,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这个案子实际上把平台全部业务都认定为非法业务,全部是非法集资。实务中一般都这么判。

同时法院也承认,目前无证据证明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外的其他合法业务。注意这个案件中法院是说,无证据证明。所以这里是一个证据证明的问题,是证明和论证的问题。也就是,如果能证明,或者律师能对合法业务进行有效论证,法院是认可的。

今天给大家提出这个案例,可以认为是非法集资刑事辩护律师一个好消息,令人鼓舞的消息。这个说明,如果刑事辩护律师作了专业  的、详细的、令人信服的论证,合法业务是可以得到法院认可的。

第二点,同一个P2P平台,在不同时间段,其业务的合法性有不同的评价。P2P平台在我国的产生、发展,体现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同样,一个平台在多年的时间跨度里,也经过设立期、整改期。在整改后,如果不违规或者主要方面不违规,都是真标,特别是全额银行存管,很难认定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整改合规后的业务,如果都合规了,没有二次违法性,不属于非法集资。

最后,从反面推论。大概4月16日,银保监会就说了,目前P2P在营机构清零。也就是全部P2P均清零了,不再经营了。与此同时,还有另外一个情况,就是这些被清零的平台,现在还有大量的处于退出、转型和收尾阶段,并未认定为非法集资。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所有的P2P平台均是非法集资,那么应该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说白了,所有的平台都要抓起来,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结果没抓,也从反面证明,这些平台不是犯罪。

所以这个是很明显的反证。我们说推理包括分析归纳推理,演绎推理,也包括反证。还有很多平台未追究刑事责任,未立案。有些估计将来也不会立案。这个就证明不是所有的P2P都是非法集资。

由此可见,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实务也证明,P2P行业有合法的平台,有合法业务。这个是第三点。

这个是非法集资案件,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还是集资诈骗案,专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律师、集资诈骗刑事律师的基本辩护思路。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欢迎各位留言、批评、指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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