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财务总监、风控总监及高管如何由集资诈骗罪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作者:张永华律师 来源:刑事律师参考 发布时间:2021-03-15 23:16:06 点击数:
导读:同样是财务总监,因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结果不同,不同集资诈骗案件中,有的高管判集资诈骗罪,有的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显著不同。《会议纪要》特别指出,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不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则不具有,对此,应当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微信:139 1186 9064)

同样是财务总监,因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结果不同,不同集资诈骗案件中,有的高管判集资诈骗罪,有的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显著不同。

《会议纪要》特别指出,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不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则不具有,对此,应当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下案件中,财务总监一审判集资诈骗罪,二审改判。

一、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某刑终1107号〕。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李某(已判决)在六合区雄州街道环城南路4号设立西安圣力菲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圣力菲南京分公司),招募被告人李某旭为圣力菲南京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并雇佣业务员陈某、郑某凡等人,后以圣力菲南京分公司扩大生产经营为名,在南京市六合区通过发放宣传册、开推介会、组织参观葡萄园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月息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与投资参与人签订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等的《借款合同》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被告人李某旭负责收取集资款并将收到的款项打入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将部分集资款用于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剩余部分被李某转账给他人或挥霍。被告人李某旭和李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陈某、陈某1、陈某2等13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904000元。

被告人李某旭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二、一审判决

一审判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并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三、二审改判

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院二审判决书阐明改判理由:上诉人李某旭系被招聘担任圣力菲南京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李某安排负责收取集资款并将钱款打入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上诉人李某旭个人未实际占有集资钱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李某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写在最后

什么样的高管可能跟老板一起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个要看具体情节。比如2020年6月份上海法院判的“资邦系”集资诈骗一审判决。“资邦系”平台向300万名投资人非法募资近600亿元。300万人,600亿!实际控制人之外,另外还判了3个,一个财务经理、一个常务副总裁和一个财务总监集资诈骗。都判的不轻。

大致说来,那些跟集资诈骗罪的老板走得特别近的,了解老板的非法集资目的和计划、资金流向、用途等,对老板的事知道得清楚,特别是如果老板要带钱跑路还协助老板带钱跑路的,更容易判集资诈骗罪。

如果案件在公安阶段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只是公安阶段的一个临时性的“小名”,好像孩子刚出生时给取了一个名字。但是到了办户口时就会定一个正式的“大名”。司法程序也是一样。到了检察院和法院阶段都可能发生变化。这个要小心。

对于少数判集资诈骗案,有些高管级别比较高,是仅次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业务管理人员和运营人员,如果实际控制人、老板犯的是集资诈骗罪,那么这些职位高的高管,判集资诈骗罪的风险也比较高,律师作轻罪辩护的难度也加大,所以要特别小心。

另可参阅:《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方法及律师辩护》(完)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微信:139 1186 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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