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损失的5个理解要点

作者:张永华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参考 发布时间:2021-03-01 09:35:49 点击数:
导读:2021年2月10日,即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时间点把握准确,投资人可以利用春节放假时间消化其规定。放假结束,一些投资人对于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反应强烈。本文提出以下几点供参考。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2021年2月10日,即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时间点把握准确,投资人可以利用春节放假时间消化其规定。

放假结束,一些投资人对于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反应强烈。本文提出以下几点供参考:

一、参与人自行承担,并非新规定         

在本《条例》公布之前,很早就有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损失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规定:因参与乱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负责。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了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4条: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一直就是这个政策。没变。

二、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仍然是主要责任人,应抛弃幻想

《条例》颁布后,一些投资人担心,既然明确规定了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损失,那么集资人、平台、公司等等是不是就可以不兑付了?这个是最大的误解。

第25条要从整体上来看。本次《条例》再次明确“集资参与人损失自负”的观点,即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在清退完毕后,仍不足以完全清偿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以上规定是清楚的,可能是一部分投资人受了误导,特别是一些媒体文章(尤其是其标题)的误导。投资人不必担心平台不管不问。

对平台而言,《条例》颁布后,并未减轻其责任。在新的政府管治环境下,清退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减弱。抛弃一切不切实际的幻想,加大清偿力度。不要因为自己的错误理解,耽误清偿工作。特别是一些目前进展还不错的平台,好不容易刚度过难关出现一些平稳局面,经不住这个工作反复的打击。平台应积极清退、维护社会稳定。都清退完了,得到的结果应该是最好的。打破一切幻想,推进化债,保持稳定,抓紧时间抢进度,完成清偿目标。

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哪个部门,态度都没变。只要是老百姓的钱就必须还,若兑付停止了,跑路了,立马抓你。

加大清偿力度有什么好处?说一点:联系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穷尽一切手段后未清偿的部分,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对于投资人来说,必须明确一点,就是在平台穷尽一切手段后,若仍不足以完全清偿,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这一点是明确的,也是一以贯之的。如果这一点都不认可,闹事的话,可能就构成危害社会稳定。有些投资人预期比较高,希望把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特征的投资当作银行存款,只接受收益不接受亏损。这就不切实际。既然是投资就有风险。当投资获得高回报的时候,把利益据为己有。当风险真的产生的时刻,则同样应自行承担损失。这个是没其它办法的的。

《条例》再次旗帜鲜明地强调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资协助人”包括公司高管和部分员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在2021年12月18日发公告,要求网贷机构实控人、法人和高管返回岗位履行职责,这跟《条例》的规定一致。一些平台爆雷后,高管和员工就作鸟兽散,对清偿工作不管不问。

明星代言的费用要退还,扩大了对非法集资平台来说,先前向明星支付的广告费、代言费若能追回,则增加一笔资金来源

四、股东依法(强调是“依法”!)承担责任,不过多承担责任

2018年8月1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国十条”,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说法,有人认为《条例》是一个倒退。这也是误解。

“国十条”规定,要压实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责任。但是从来没有哪个机构说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概括地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这里说“概括地要求”,是说有些投资人,在没有其它情节的情况下,仅因为股东出资就要求股东退赔。

如果股东把钱自己拿去了,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当然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但是“国十条”规定是“股东依法负连带责任”。看看这个条文的意思就明白了。要股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依法。

根据《公司法》,股东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意。

五、政府要提高效能,但不兜底

在以往,由于对集资参与人法律地位的定位模糊,再加上有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欠缺,往往会出现一旦发生非法集资的群体性事件,集资参与人便要求政府兜底的情况。

必须说,政府兜底不了。有的投资人有幻想,说政府会出手对烂帐坏帐进行兜底。这怎么有可能?政府的钱是全体人民纳税交的钱,政府自己没有钱。怎么可能把国库的钱用来为一部分“投资人”投资的损失进行兜底?投资人投资某理财项目,赢了是自己的,输了就要求其他人承担损失。这个没有依据。古今中外,至少我本人没听说过这种事。

以上所说,并不等于说政府就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不作为。《条例》颁布,正是发挥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条例》建立了以“牵头部门”为首的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因为“牵头部门”工作机制将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手段更多,信息更通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将更具优势,也更有利于清退工作。

根据以往的经验,这个机制对于整体社会稳定,和投资人利益的维护,都具有积极意义。这个是好事。

投资人对《条例》的颁布,应持积极的、正面的态度。(完)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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