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如何出庭:认识再审庭的双重面孔

作者:刘文峰 来源:京西法曹 发布时间:2020-03-14 03:23:42 点击数:
导读:【法曹按】出席再审法庭,是当前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再审法庭与一审法庭不同,一审法庭只能由控方启动,而再审法庭除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外,法院可以自行启动。与一审法庭中检察机关主要负责控诉不同,

【法曹按】出席再审法庭,是当前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再审法庭与一审法庭不同,一审法庭只能由控方启动,而再审法庭除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外,法院可以自行启动。与一审法庭中检察机关主要负责控诉不同,再审法庭中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审判监督职能,检察员意见与辩护人意见往往趋同,这种情况下检察员应当秉持什么样的立场?如何进行讯问、询问?如何举证、质证?发表怎样的出庭意见?对此大家认识较为模糊,有些出庭检察员感到无所适从。为此,本号今日起推出有关出席刑事再审法庭的文章,就相关话题展开讨论。 

一、“尴尬”的再审出庭?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普遍感到与公诉出庭存在很大区别。特别是对于从公诉部门转来的刑事申诉检察人员,最明显的感觉是“尴尬”。 

一是称谓“尴尬”。在一审法庭中,出庭检察人员被称为公诉人,公诉人的任务是十分明确的,就是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在再审法庭中,出庭检察人员被称为检察员,检察员的职责是什么?与公诉人有什么区别?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二是角色“尴尬”。一审法庭中,检察人员的角色是指控者,通过指控犯罪、揭露犯罪,公诉人普遍感到痛快淋漓、正义感满满!再审法庭中,出庭检察员的角色是纠错者,指控和揭露犯罪的快感不再有,相反却像抢了辩护人的饭碗!但在辩护人大显身手、激情辩护时,检察人员又普遍感到纠错度不好把握,对原办案机关(公安机关、公诉部门和原审法院)的工作如何评价,左右为难、不知所措。

三是行为“尴尬”。公诉出庭中,公诉人与辩护人是积极对抗的,通过唇枪舌剑、你来我往、针锋相对的较量,从不同的方向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再审法庭中,对抗性往往大大减弱。辩方意见与出庭检察员意见虽有不同,但结果可能都指向无罪。特别是在法院自行启动的再审法庭上,对被告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对原审证据的质证、发表辩护词,都由辩护律师首先进行。在辩护律师已经问的很全面、质证很给力、辩护意见很深刻时,检察人员是否还需发问,如何发表出庭意见,如何引导庭审?

四是结果“尴尬”。公诉人出庭公诉一起大案要案,通过法庭上的有力指控,最终把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普遍会有一种成功感和自豪感,社会上往往好评如潮。而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在原审事实证据存疑且真正凶手又没有查获的情况下,原审被告人被判“存疑无罪”,往往面临社会和业内的多重评价,是好是坏、是功是过?出庭人员感到五味杂陈。

出席再审法庭,真有如此尴尬吗?那是你还不了解刑事再审,尤其是不了解刑事再审出庭的类型和价值,没有正确把握检察员出庭的立场、观点、策略、方法!全面认识出庭再审法庭工作,法曹君认为应从了解再审法庭的类型开始。

二、“双面”的再审法庭

现代刑事诉讼中,控、审两方的基本关系是“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如我国一审案件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便不可能有审判程序的开启。但这一原则在刑事再审程序中没有得到完全贯彻,由此形成了两类再审法庭:一类是由检察机关抗诉启动的再审法庭,法曹君简称为“再审抗诉庭”;另一类是由法院自行启动的再审法庭,法曹君简称为“自行启动庭”。这两种法庭在启动主体、前置程序、庭审程序和说服责任方面存在区别,法曹君称其为“双面”的再审法庭。

一是启动主体不同。再审抗诉庭是由检察机关通过再审抗诉启动的,自行启动庭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有权启动再审抗诉庭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审裁判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自行启动庭的法院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审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原审裁判法院的院长和审委会。其中,对于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可以看到,相对于检察院来讲,法院的启动主体更为多元,级别更低。这一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法院自行启动再审案件的数量远远大于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的案件。据最高法院司法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刑事再审案件2844件,其中十有八、九是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的案件。

二是前置程序不同。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的案件,一般是在开庭审理30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查阅案件,准备出庭。实践中,法院留给检察院的阅卷时间一般是1到2个月,但检察院在阅卷后,应当如何复核证据、提出意见,目前并无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的案件,一般是经过检察机关立案复查程序的案件。对于原审裁判同级检察院复查的案件,需要提请上级检察院审查抗诉。关于立案复查,最高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复查规定》对复查办案人员数量、会见申诉人、复核主要证据、调取新证据、提请部门讨论和报请检察长决定或检委会讨论决定等均有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期限一般有2个月,复查案件的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这意味着,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再审抗诉庭的准备时间充分,自行启动庭留给检察员出庭准备工作的时间相对不足。

三是庭审程序不同。再审抗诉庭的庭审程序类似于一审程序,检方下的是“先手棋”。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然后是申诉人、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和辩护观点。在质证、举证时,先由检察员发表质证意见、进行举证,然后才是申诉人、辩护人。在法庭辨论阶段,也是由检察员先发表出庭检察意见,之后是申诉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自行启动庭的庭审程序则完全相反,检方下的是“后手棋”。庭审开始后,先由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辩护提出辩护意见,其次才是检方提出观点。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检方质证、举证和发表检察意见的顺序,也都是在申诉人及其辩护人之后。当然,如有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其发表意见顺序随检方确定并在检方之后。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后手棋”相对于“先手棋”,意味着庭审的不确定性大幅增加,应对难度更大。

四是说服责任不同。再审程序的启动以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因此在再审开庭中,就需要由启动一方就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履行说服责任。再审抗诉庭中,抗诉既是启动再审法庭的法定方式,又是检察机关的再审主张。为了支持抗诉,出庭检察员需要进行质证、举证,并履行说服责任。自行启动庭中,虽表面上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实则是再审程序是由申诉方启动的,因此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说服责任,应由申诉人及其辩护人承担。这意味着,相对于再审抗诉庭,出庭检察员在自行启动庭中的证明负担较小。

三、检察应对招数

不同的再审法庭对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要求不同,检察机关应基于对申诉案件的客观、独立审查分析,确定自身的出庭立场和态度,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和方法。

一是明确自己的出庭立场。再审抗诉庭中,由于只能是在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才能提出抗诉,因此出庭检察员的立场只能有一种,即对原审裁判提出质疑。否则,经过审查、复查程序,该申诉案件已被查否,不可能再启动再审程序。自行启动庭中,关于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出庭检察员根据案件审查可以在两种立场中进行选择:一种是支持原审裁判的立场,适用于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裁判并非“确有错误”情形;另一种是质疑原审裁判的立场,适用于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形。

检察员的出庭立场是出席再审法庭的“定海神针”!确定了检察员的出庭立场,检察员角色定位问题就迎刃而解,如何讯问、如何质证举证、发表何种出庭意见、是否需要答辩,也就不言自明。例如,检察员的立场是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改判(存疑)无罪,那么检察员所有的讯问、询问,质证、举证都应围绕这一“存疑”立场进行。对辩方提出的超越检方“存疑”立场的证据和观点,应组织有效的质证和反驳。对辩方提出的没有超越检方“存疑”立场的证据和观点,则无需多费口舌。当然,如果检察员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量刑应予维持,那在法庭中的表现则应大致与公诉人相当。

二是确定不同的审查重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对于再审开庭的案件,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是一项“硬任务”。当前,再审案件的数量正在上升,其中法院启动再审案件的数量占了绝大多数,加上这类案件法院留给检察机关庭审准备的时间有限,因此审查重点应当放到案卷上,需要对证据进行复核的也应限于主要证据。在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案件中,由于检察机关是再审程序的启动者,出于慎重考虑,基于审查、复查案件时间比较宽裕等因素,检察机关应当对申诉案件进行全案复查,应全面覆盖原审裁判的可能疑点,充分调查核实,补充收集证据,做足庭审准备工作。

当然,对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审查重点的区别并非绝对。比如,在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启动的聂树斌再审一案中,检察人员不仅审阅了全部案卷,且对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疑点逐一进行核实,检察人员阅卷、复核证据笔录达几十万字。 

三是选择不同的出庭策略。再审抗诉庭中,检方应采取“先发”策略,利用首先发表观点的优势,积极引导庭审,促使法庭支持检方观点。自行启动庭中,由于提出观点、质证举证、发表出庭意见,均是辩方再先、检方在后,检方应采取“后发”策略。首先判断辩方行为与检方观点是否一致,然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补强、反驳或回应。在双方观点不一致的庭审中,检方对辩方提出的意见应予以质疑、反驳和答辩。在双方观点“同向”但“不同一”的庭审中,如检、辩双方都认为原审被告人应改判无罪,但辩方的辩护方向是无辜无罪,而检方的观点是存疑无罪,那么对辩方的质证、辩护意见没有发表到位的,检方应进行补充,对于辩方提出的超越了检方“存疑”立场的意见,应进行校正。

四是采取不同的证明方式。再审抗诉庭中,由于检察机关在复查程序中已经对原审裁判中的疑点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有的收集了新证据。因此,对于原审裁判中“确有错误”事项,应从正面进行证明,并尽量达到确证程度。自行启动庭中,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事项的证明应主要由辩方负责。检方由于庭审准备时间限制,往往没有更多精力做调查核实和新证据收集工作。鉴于此,对原审裁判中错误事项的证明,检方的证明活动应更多从反面进行,即对原审裁判采信的证据以及辩方提出新证据提出质证意见,从经验和逻辑上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矛盾进行揭示。

当然,由于案情不同,不同案件出席再审法庭策略、方式并不能一概而论。检察人员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灵活运用。但了解再审法庭的类型,知道两类再审法庭的区别,提前作好应对准备,无疑是出席好再审法庭的第一步!

上一篇:刑事再审案件立案程序有哪些 下一篇:指令再审后当事人仍不服再审裁判的可发回重审(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