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产权保护的最后关卡 再审程序大有可为

作者:樊崇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3-14 03:18:23 点击数:
导读: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人民法院将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张文中一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顾雏军一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李美兰一案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南京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人民法院将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张文中一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顾雏军一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李美兰一案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虽然,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审判结论的尘埃落定,但对这三起在社会上有巨大反响的涉产权案件再审的行为本身就彰显了国家保护产权、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和“平等原则”、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的决心与魄力。

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我国一直在推进产权保护,但在转型时期,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实践操作过程中对政策的曲解等众多原因,产权保护方面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由此导致一些企业家和企业如履薄冰,以至于企业投资意愿不足、投资力度不够甚至出现了企业家转移资产的现象。有鉴于此,我国近年来在法律政策方面大刀阔斧地出台了一系列的产权保障规定:宪法重申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则不仅明文规定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还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则进一步指出“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对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再审,正是人民法院对国家立法和政策精神的贯彻和践行。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的那样,一个案例的影响力可能丝毫不亚于一沓文件,甄别、纠正产权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案件再审过程本身就是对法治理念、法律规则的生动阐释。如果案件确有错误,法院秉持依法纠错原则,对案件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可以彰显国家保护产权的决心与魄力,能够给予民众尤其是企业家以信心与安全感,给恒产者以恒心;如果此前法院判决确无错误,再审法院则在事实调查和法律解释清楚的前提下,坚决依法维护司法的既判力,既能消除当事人不满与社会上的疑问,又能宣传法律政策规定,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此外,此次涉产权案件的再审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的法律。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强对“私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辩护权、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还体现在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权方面。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在此前背景下,尤其要强调、突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保护。如果说刑法在保护市场经济方面所担负的责任是在认定罪与非罪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摒除“公”“私”偏见,并以谦抑性的精神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话,那么刑事诉讼法在保护涉产权案件时,则发挥着规范涉罪人员的强制措施、涉罪财产处置、涉案企业的处理等方面。具体而言,在决定是否对涉罪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要严格依法进行,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可采取、可不采取的强制措施坚决不采取;如果必须采取的,尽量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让资金链尽量不断裂,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企业家涉及刑事案件的,区别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不能罚没个人财产;划清民营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个人涉案时不能殃及企业财产;企业涉案时不殃及股东个人财产;要区分企业家个人和其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产权案件时,尤其是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应当坚决防止发生不讲方式方法、随意性司法、选择性司法等问题;应当认真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对法律服务的意见,依法打击诈骗、盗窃、职务侵占等破坏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应当敢于纠正一些公权力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做法,坚决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务之便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当事人申诉时,应当畅通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规范适用再审审理程序,通过对一些重大涉产权案件的再审宣示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和重视。从这个角度来说,人民法院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良好发展方面大有可为!各级法院还应当通过案件审判,包括再审,落实平等保护的要求,营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落实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确保不同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最后,此次涉产权案件再审的意义不止于个案得到公正审判,更在于通过再审程序倒逼此类案件依法审判,统一司法适用的标准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我国长期存在再审程序启动难的问题,2013年,全国所有的法院刑事再审案件的总数只有2785件,再审率只有0.29%。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一次性宣告三件案件的再审,显示了我国法律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畅通申诉渠道,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的决心。此外,此三件案件中的两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纠正涉产权案件过程中的敢于担当精神,这一做法也给予以后的再审案件一个重要的启示,即案件可以由上级法院提审的,上级法院应当主动作为,依法提审,不要再像过去那样,再审往往都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再审案件从过去的发回重审到现在越来越多的直接提审,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也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通过个案审判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公正司法的导向。这样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及时审结再审案件,加强人权法制保障,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节省司法程序,都具有标志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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