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再审法庭调查,你确定真的会?

作者:文峰 来源:法律读库 发布时间:2020-03-14 02:58:49 点击数:
导读:2018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试行《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该《法庭调查规程》规定仅适用于一审法庭普通程序。但相对于一审法庭调查来讲,再审法庭调查确有特

2018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试行《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该《法庭调查规程》规定仅适用于一审法庭普通程序。但相对于一审法庭调查来讲,再审法庭调查确有特殊之处,如何参与再审法庭调查,需要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认真研究。

法曹君在办案、出庭和指导出庭过程中发现,由于刑事再审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一些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还没有充分认识再审法庭调查的特殊性,不能很好把握再审法庭调查的特殊要求,出庭效果打了折扣。

为此,法曹君撰此小文从检察官参与再审法庭调查角度谈点不成熟的建议,简单归纳为“七必做”“四要决”,希望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庭前准备七必做
做过公诉和刑事辩护的人都知道,出庭是需要充分准备的。出席再审法庭,不仅不能例外,其准备工作要求更为细致,甚至近于苛刻,这是由刑事再审案件的疑难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决定的。法曹君认为,准备再审法庭调查,需要做好以下七方面工作:

全面审查所有案卷

我国再审适用“全面审查”原则,审查范围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而且,再审案件不同于一审案件,它一般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有的存在多次发回重审,甚至多次复查、再审等环节。与公诉人审查起诉时只审查侦查卷宗不同,刑事申诉检察官需要审查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及复查、再审等所有环节的案卷材料。因此,检察官在调取案卷材料时需要调取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等全部案卷,收到案卷时也要首先检查所调案卷材料是否齐备,以免遗漏审查内容。

亲历复核关键证据

亲历性复核,是公诉部门近年来为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而提出的,要求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运用现场复勘、走访核实、听取意见等方式复核主要证据的审查模式。公诉案件数量大,要求每案均亲历复核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再审案件则不同,再审案件通常是复杂、疑难案件,且多是不认罪案件或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必须进行亲历性复核。实际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案件“立案复查”,就是一种亲历性复核。

复核的重点是关键证据,即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比如,发生重大变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合法性或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亲历复核关键证据,应采取复核、会见、询问、调查、走访等多种办案手段,穷尽一切可能的调查途经。

听取诉讼各方意见

听取原审诉讼各方的意见,对于参与再审法庭调查十分重要。听取意见的范围包括: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关键证人、鉴定人,原案侦查人员及承办法官、检察官等。

对于存在翻供、关键证言出现重大变化、关键物证来源不明或合法性存疑的案件,必须听取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向相关证人、原案侦查取证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意见及调查核实的重点是核实口供、证言变化内容及其原因,口供、证言及关键物证收集的合法性,以判断原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为法庭调查中的讯问、质证作好准备。

认真梳理三类证据

再审中的证据可归为三类:一是原审裁判已采信证据;二是原审中已经法庭质证但未被原审裁判采信证据;三是新证据。审查时,必须分类梳理上述三类证据,并进行认真的审查评判,这项工作直接与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相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梳理三类证据的目的,是确定需要提交法庭调查中举证、质证的“新证据”范围。

审查的基本方法是,根据对三类证据的梳理,对照审查辩方庭前向再审法庭提交的所谓“新证据”是否确属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围。判断基本标准是,辩方再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在原审过程中已经过法庭质证。

凡在原审过程中已经法庭质证的,无论该证据是否为原审裁判所采信,均不属于新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对此类证据检辩双方只需发表评判意见,不得再向法庭重新举证、质证。如果一项证据只是在原审过程中提出,但未经过法庭质证的,则可以作为一项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

确定检方事实立场

出席再审法庭,事实立场必须明确。再审法庭调查中,检方应根据阅卷、复核情况,明确原审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上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于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符合“两个基本”证明要求的,应持“维持”立场;对于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应持“存疑”立场;对于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另有真凶的,应持“无辜”立场。检方立场是出席再审法庭的“定海神针”,指引着整个检方的法庭调查活动。

充分参与庭前会议

2018年初,与《法庭调查规程》一同试行的还有《庭前会议规程》。作为复杂、疑难、敏感的再审案件,法庭一般都会召开庭前会议,解决程序事项,确定是否在再审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协调检辩双方形成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焦点。检方必须高度重视再审的庭前会议,充分的参与庭前会议。

检察官参与庭前会议,主要目标有三:

一是提前解决是否需要回避、是否需要不公开审理等程序性事项;

二是了解辩方是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努力在庭前会议中通过出示相关证据解决这一问题,争取与辩方达成诉讼合意,实在不能解决的,要在庭前会议后进一步调查核实辩方提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为法庭中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好准备;

三是了解辩方提出的新证据,根据检方对“三类证据”的梳理,判断辩方提出的所谓“新证据”是否已在原案诉讼过程中经过法庭质证,是否确实符合法定“新证据”的要求,剔除“旧证据”和无关联性证据,明确双方争议的事实证据焦点。

制作庭审调查预案

出席再审法庭需要提前制作庭审预案,俗称“三纲一书”。三纲,即讯(询)问提纲、举证答辩提纲、质证提纲,是检察官参与法庭调查的脚本。再审“三纲”与一审不同,有许多适应再审程序的新变化,如由于再审主要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三纲”内容总体上比一审简略。

再审讯问提纲内容,应根据程序启动方式和检方讯问顺序进行设计,体现主询问与反询问的区别;再审中的举证提纲,应只限于新证据。再审的质证提纲,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对原审裁判采信证据、已质证未采信证据的意见和对新证据的质证意见。

再审法庭调查四要决

参与再审法庭调查,检方总体上应把握三点:一是坚守检方事实立场;二是针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三是围绕争议焦点和关键证据。

第一点要求再审法庭调查中,出庭检察官要有清醒的立场意识,根据庭前检方对案件的审查、核实情况,对原案证据、事实独立的发表意见,不被辩方观点牵着鼻子走。

第二点要求检方证据调查活动直接针对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对辩方提出的超越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其他事实,及时提醒法庭注意。

第三点要求检察官紧紧围绕双方事实争议焦点参与调查活动,针对关键证据发表检察意见,对辩方提出的细枝末节问题不过多纠缠。

具体到讯问、询问、举证和质证等环节,可归纳为四方面的“要决”:

讯问要决

讯问原审被告人,是再审法庭调查的第一项内容。再审法庭调查中,检方讯问应注意三点:

一是争取讯问对象的配合。再审案件一般是不认罪案件,翻供现象比较突出,讯问难度比较大。但在讯问时,检方仍要积极争取被告人的配合,避免庭审中与被告人直接冲突。如可将告知内容调整为“被告人李某某,今天法庭依法审理你诈骗一案,目的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下面,检察员有几个问题要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能实事求是、如实回答。你听清楚了吗?”。调整一下告知的表述方式,意在避免开头过于生硬,缓和对抗气氛。

二是讯问要符合检方立场。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应予维持或存疑的,讯问应当围绕定罪的关键事实或者能够认定的事实进行。讯问重点放在已被其他客观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难以否认的事实上,以及翻供理由中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之处,目标是通过有效讯问巩固原审裁判的定罪事实或者能够认定的事实。如果是检方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的,讯问应突出供述的变化过程、变化内容及与原案其他证据的矛盾等方面。

三是注意讯问顺序的影响。先讯问与后讯问,其内容、方式均不同。在检察机关抗诉或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法庭中,检方先讯问。这时检方应发挥先问优势,围绕检方立场进行全面讯问,特别是要根据庭前预测对辩方可能发问的关键问题进行讯问,发挥主导讯问作用,压缩辩方发问空间。在法庭自行或基于申诉启动的再审法庭中,检方是后讯问。这时检方应根据辩方的发问情况决定讯问内容,对辩方已经问清的问题要避免重复讯问,对辩方没有问到、没有问清或者“问歪”的问题,要进行补充讯问,突出检方立场。此外,检方讯问还要注意避开被告人可能反复纠缠的一些非关键问题,以免影响讯问效果。

询问要决

完善保障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是最高法院《法庭调查规程》的一项核心内容。再审法庭中,上述四类出庭作证或参与法庭调查的顺序通常安排在讯问之后。再审中,涉及“四类人员”询问的,应注意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注意询问顺序的影响。对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询问,遵循“传者先问”和“次递进行”原则,由申请方先问,之后是对方询问,最后由审判人员进行补充询问。一轮问不清的,可以轮替数次。检方询问时,应注意询问顺序对询问内容和方式的影响。

二是把握正确的询问方式。国外法庭调查区分主询问与反询问,我国没有类似规定,但询问原理相似。再审法庭调查中,检方对已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大致适用主询问的要求,要进行全面询问,询问时可先让证人叙述所证内容,再采取一问一答方式,以完整呈现待证事实。检方对辩方申请的证人、鉴定人的询问,大致适用反询问的要求,询问内容应围绕证言相关性、作证人身份、与案件的关系、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是否有专业资质等进行。

三是遵守询问规则。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询问规则主要包括:禁止诱导、禁止重复询问,询问内容应具有相关性,意见证据应予排除规则等。其中,禁止诱导询问规则有一些例外需要特别注意,主要是:“为明确证人的身份、经历等准备性事项的发问”,“为唤醒证人记忆而确有必要的发问”,“向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有关专业性问题的发问”等,这些发问并不严格适用禁止诱导询问规则。

四是根据询问对象调整询问内容。对证人的询问,应针对证人与案件的关系、证言内容及来源、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能力等展开;对鉴定人的询问,重在核实其鉴定人资格、与案件的关系、鉴定依据和材料、鉴定设备和方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鉴定意见与其他的证据的关系等;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围绕侦查人员的身份、与案件的关系、专业培训和工作经历、侦查行为的规范性等内容展开;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应主要询问其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或影响、提出意见的依据和材料、意见的科学性等。

对原审证据发表意见要决

再审法庭中,对原审过程中已经质证的证据,检辩双方均可发表意见。

检方对原审证据发表意见,需要注意五点:

一是原审证据的展示由法庭负责,不需要检方重新举证;

二是由于相关证据在原审过程中已经法庭质证,此处的检辩双方发表意见并非重新质证;

三是发表意见的对象分两大类,一类是原审裁判采信证据,另一类是原审过程中已经质证但未被原审裁判采信的证据;

四是检方应根据庭前对“三类证据”的审查和出庭预案,针对辩方意见有针对性地发表检方意见,不同意辩方意见的,应予答辩;

五是一般应针对单个证据发表意见,涉及证据之间关系或者整个证据体系的意见一般放在法庭辨论阶段发表,但对此做法应在法庭调查阶段应予说明。

举证、质证要决

与一审法庭调查中检方需要全面举证不同,再审法庭调查中只需要对“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举证的主体既可是检方也可是辩方,法院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新证据则还可由法庭直接出示。再审法庭调查中,检方举证、质证应注意四点:

一是庭前及时向法庭提交新证据。检方准备向法庭举证的新证据,应在庭前会议之前、最迟在开庭五日前向法庭提交,以便法庭向辩方进行证据展示,为辩方准备质证提供时间;

二是举证一般采取“一证一举、一证一质”的方式。再审中的新证据一般数量不大,且多是对案件事实认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宜采用逐一举证、质证的方式;

三是质证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质证的重点是可能动摇或者削弱检方观点的新证据,质证应主要围绕单个证据的“三性”开展,必要时也可运用证据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或者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质证,但需注意质证与法庭辩论的衔接,质证中不要过多地发表综合性意见,避免将法庭质证变为法庭辩论;

四是对于辩方举证“突袭”,未于开庭前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的,检方应当庭向法庭提出异议。根据辩方提交证据的情况,检方应当庭判断是否能够质证。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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