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曹笔记‖出席再审法庭必须了解的……

作者:刘文峰 来源:京西法曹 发布时间:2020-03-14 03:07:05 点击数:
导读:【法曹按】再审案件的开庭虽然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但由于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在发言顺序等问题上仍与一、二审案件有很大不同。司法解释关于再审开庭的特殊规定,也需要引起刑事司法者、律师的特别注意!再审案件的开庭

【法曹按】再审案件的开庭虽然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但由于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在发言顺序等问题上仍与一、二审案件有很大不同。司法解释关于再审开庭的特殊规定,也需要引起刑事司法者、律师的特别注意!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主要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一、开庭准备 

具体包括确定合议庭人员,按照法定期限送达再审决定书,通知人民检察院、辩护人阅卷和准备出庭,通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提押手续,采取强制措施,核实原审被告人的原审裁判和服刑情况等。

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因死亡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因交通不便不能提押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二、庭前会议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规定被称为中国式庭前会议制度。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开庭前检辩双方可以查阅、复制对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再审案件,一般都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以提高重新审判开庭的效率。

三、检察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应作好庭前准备,宣读刑事抗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辨论,开展举证、质证工作,发表支持抗诉的出庭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四、法庭审理 

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检察员、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在审判长主持下,检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检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就检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检察人员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检察人员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检察人员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检察人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上一篇:刑事再审程序中检察官的职责和回避 下一篇:顾雏军案再审判决书十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