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能否推动刑事案件再审?
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只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如果对于刑事判决不服,也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然而,如果检察院不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被害人还能做什么推翻刑事判决书呢?
答案是有的,可以试着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并在上诉中对刑事量刑部分和民事部分一并发表意见,要求重生审理、进行再审。
例如,在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上也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害人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但被驳回。
于是,被害人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二审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害人认为:刑事部分对被告人量刑不当,民事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赔偿数额过低等上诉理由,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刑事部分对被告人量刑不当。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令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
张永华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码:1110120121076703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执业领域为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民间金融法律服务、经济犯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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