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申诉规定谈刑事再审之难

作者:杨汉卿 来源:广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4 03:16:16 点击数:
导读:一、刑事申诉难度大于民事申诉案件来自于立法规定1、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申请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

一、刑事申诉难度大于民事申诉案件来自于立法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申请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司法解释规定刑事申诉必须首先向终审法院申诉。

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综上,民事申请再审,上一级法院受理审查,刑事申诉是终审法院或同级检察院受理审查,这样存在一个问题,不能自己刀削自己的把,自己不会否定自己。这是刑事申诉的最大障碍。包括上级指定再审,同样的问题,基本指定原审法院或终审法院再审,仍然不能解决自己刀削自己把问题。自已不能否定自己。

二、现实申诉的难点

 1、审判层级互不独立。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层级独立,互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中国特色,还存在个案请求汇报制度,法院实际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导致很多案件本来存在二审,通过请示汇报后,明面上是二审制,实际已变成一审制终审制。申诉启动难。

 2、法官过度相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调查结果,而对被告人的辩解,则过多的认定为态度不老实,认罪态度差,并将此做为从重量刑情节对待等。对律师通过合法渠道调查获得的无罪证据材料百般否定,甚至对律师进行投诉、控告,严重的可能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这一点可以从我们办理的实际案件得到答案。如山东王某职务犯罪案件。

 3、部分法官主观有罪推定或有罪认定先入为主特别突出。

 4、冤假错案从量上讲,数量远远多于办案法官、检察官数量,甚至是审查申诉办案人员N多倍,导致审查流于形式。

 5、申诉阅卷难。尤其多年前的案件,当时没有辩护律师或辩护律师没有完全复制全部卷宗,申诉无法完整阅卷,尤其特殊案件,申诉代理律师根本不能获得全部案卷,根本无法从案件卷宗入手。

三、申请再审的几点体会

1、必须紧紧依靠在案证据申诉。要求必须有案件全部卷宗,必须详细阅卷,必须制作各种图表,通过可视化方式展示案件存在疑点、无罪证据等。

2、必须尽可能的收集新的证据提交。必须到收集关键证据,最好收集书证等客观证据,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

3、必须具备耐心持续跟进申诉。申诉工作不能仅递交一份申诉状,代理律师或当事人必须持续跟进,不定期的前往办案机关督促、反复反应案件关键点。

4、必须做到一事一办。无论案件存在多少问题,如证据问题、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问题、枉法裁判问题等,申诉只谈无罪问题,不能眉毛胡子一起抓,不分轻重缓急。如河北曹某申诉案件,申诉期间,申诉提到多个问题,导致有关部门推诿,后来只谈一个问题,案件顺利进入再审阶段,目前法院、检察院压力特别大,正在研究怎么解决问题。

5、必要时放弃追责。当年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因办理案件可能升职或在重要岗位,对案件处理或多或少都有一定影响,对申诉启动,客观上具有很大的阻力,为了申诉成功,建议放弃追责,可以尽可能的减少阻力,甚至声明绝对不追责。

四、刑事申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1、建议刑事申诉由上一级法院管辖。鉴于刑事诉讼法将再次修改,建议积极呼吁完善立法,修改申诉由终审法院上一级法院审查申诉案件。

 2、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建立健全异地管辖申诉案件制度。

 3、建议律师坚守底线,据理力争,尽可能防止新的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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