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处罚制度

作者:张双元 来源: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2-08 08:41:47 点击数:
导读:我国政府出于人道主义和其它方面的考虑,同时还制订了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这一制度是这样的规定的:如果行贿人在被公诉人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果行贿情节比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就是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处罚制度的相关规定

引 言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工业化的程度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贿罪发案率高、查处难度大、司法运作成本高,就非常难以查处,让行贿罪的定性和量刑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而这也是我国采取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处罚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对行贿罪的界定和量刑、特别从宽处罚制度的分析

首先来看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界定,我国司法界现在对行贿罪界定,普遍认同的是《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第七条的对行贿事实的定义,既认为所谓的行贿罪即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即构成行贿罪。”用一句话来说,所谓行贿罪就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这一活动要构成行贿罪需要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客体要件,行贿行为的行贿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国家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人员。他手中要有与经济有关的相关权力,能够利用这种权力来帮助行贿者获得某种私利。

其次,在行贿过程中,除了这一要件外,还要有行贿的工具,而这一工具,主要是财物。其次是客观要件,确认这一犯罪行为,还需要有客观要件,即行贿者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要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好处的行为。而且对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这一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界限。例如我国政府1999年9月1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行贿行为的客观要件是这样规定的: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是主体要件,或者说是主观要件,它对犯罪行为的规定是这样的,首先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次,必须确认行贿者具有主观行贿的意图,即确认行贿者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行贿行为而执意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只要某一行为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与行贿罪的相吻合,那么行贿罪的客观要件就可以被确认。

另外,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所根据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

首先,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次,犯罪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就是指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惩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界定和处罚,量刑标准。但是我国政府出于人道主义和其它方面的考虑,同时还制订了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这一制度是这样的规定的:如果行贿人在被公诉人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果行贿情节比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就是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处罚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的“利”与“弊”的分析

(一)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的“利”的分析

事实上,根据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处罚制度的相关规定,这一政策的实话是对那些自首的行贿者的特别规定。它带来的利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贿罪往往与行贿罪是对应的,由于行贿案例有很大的隐蔽性,很难侦破,如果不能确认行贿罪,也就无法确认政府官员的受贿罪。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反腐工作中,如果不能确认行贿罪的事实,那么也就无法确认受贿罪的事实。一旦采取了宽大处理的制度,则有利于瓦解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同盟关系,让行贿者举报受贿者,通过立功来减轻处罚,从而达到了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维护我国社会公平、健康稳定的作用,还有利于我国未来建设法治社会。

其次,我国法律之所以有这一主张,主要原因是由于行贿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侦破难度大、取证难度较大、定性困难、量刑困难。而且在整个行贿案件中,它属于受贿案的从属部分,行贿案能不能成立,关键的人物在于受贿者,而不是行贿者。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的人情、关系复杂的社会中,人们之间相互送礼是常见的事,很难将送礼与行贿进行区别,在中国主要还是要通过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来堵住官员的手,只要官员不敢收,那么,即使有再多的人行贿也没用。

最后,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处罚制度还处于彰显我国法律对民众的宽容。与受贿罪严惩官员形成鲜明的对比,行贿罪的从宽处理制度让百姓看到了法律对民众的宽容,友善。

(二)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的“弊”的分析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权利的增大等原因,现在我国的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对于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大力反腐,纠正官场和经济中的不正之风的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活动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理由如下:

首先,在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下,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可让部分行贿者轻松的逃脱惩罚。以谋取不法利益,更让那些商业中的新从业人员产生了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行贿了也可以通过自首而不受惩罚,因此走上行贿的道路,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其次,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在无形中成了一些行贿者的帮手,他们通过代理人行贿,让代理人自首,利用我国法律的漏洞来躲过犯罪审查,躲避检察官的取证和量刑和对行贿犯罪事实的定性。从而达到逃避惩罚,捞取大量非法利益的目的。

第三,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不利于我国政府和司法机构对受贿罪和官员等的受贿行为、犯罪事实、犯罪量刑进行调查、取证、量刑。由于行贿受贿是一种双方的互动行为,因此事实上在调查受贿犯罪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对行贿事实的确认和量刑,并根据行贿事实和行贿金额等情况来对受贿者进行调查、取证、量刑。但是在我国目前对行贿罪采取调查取证基本靠行贿者自首举报、自我招认的情况下,连行贿罪的调查、取证、量刑都成了一个问题,那么势必会对受贿者的调查、取证、量刑构成影响,一旦受贿者与行贿者达成背后协议,双方死不认罪,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就非常不利于案例的侦破。

三、纠正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分析

(一)行贿罪、行贿物和行贿者的界定问题

根据本文作者的调查,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界对于行贿罪仍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来进行界定。虽然大部分学者都赞同我国《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第七条的对行贿事实的定义,认为所谓的行贿罪即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即构成行贿罪。”但是,这第七条的规定却无法界定所有的行贿罪,比如性贿赂、以至其它一些性质的行贿行为。因为这些贿赂案中,行贿者并没有向国家工作人员等人员提供财物。如果按照这一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定义来界定犯罪,那么就会有许许多多的明显的行贿行为无法对犯罪事实进行界定。而我国经济行贿罪界定行贿犯罪事实依靠的并不是这种“向相关人员提供财物”这一前提条件,而是只要行贿者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的好处即可构成犯罪。但是商业行贿罪对行贿事实的界定又存在问题,因为它所要求的犯罪对象并非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等等。因此又不能全部统一概括所有行贿罪。而这一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界还没有拿出一个统一的意见,行贿罪的定义和界定问题还没有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

最后,行贿案中作为行贿客物证的“财物”现在也很难进行界定和确认。一般观点认为,“财物”就是金钱和狭义上的实体财物,外国学者的观点认为“任何有价之物都可以作为贿赂罪的标的,包含诸如旅游、色情服务、子女教育等等如“第三产业”性质的贿赂,以及官员的许多灰色收入和来历不明,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收入都可以划入贿赂的范围内。法官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可以法条与理论并重,行使较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二)行贿罪的调查和取证问题

目前我国对行贿罪的调查和取证,主要是靠行贿人的自首,以及对受贿人的调查、审讯、公安机关的侦破调查等。一旦这一制度被取消,并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那么就不会再有人会轻易的跳出来自己认罪,行贿者往往会跟受贿者勾结共同阻止调查取证的情况下,那么行贿罪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就变成了一大难题。

(三)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轻重的问题

事实上,在目前我国面对着困难重重的行贿罪的调查和取证,一旦行贿罪特别从宽处罚制度被纠正,采取对行贿人员加重处罚的政策,法院相关人员将面对的下一个困难就是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轻重的问题。由于无法准确的界定行贿罪、界定行贿物和行贿者在行贿行为的调查和取证困难重重的情况下,法官将很难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对行贿者进行量刑和处罚。判得太轻,等同于特别从宽处罚,判得太重,无论是罪犯还是群众都不服,难免对我国法律的公正产生怀疑。但要判得公正,又缺乏准确的事实和罪证。

结 语

从国家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高度的重视,也下了很大的功夫,符合社会的潮流,修改后的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处罚制度更加的健全了我国刑法,在中央惩治腐败、预防腐败,对腐败分子进行一网打尽的方针下,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类问题和惩治腐败打击行贿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行贿罪的特别从宽处罚制度的修改是科学并且合理的,出了问题,不能一味的在立法层面上找问题,这样治跟不治本,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去找寻问题,来纠正司法层面上的偏差,如何纠正司法层面上的错误,应当正确的去运用刑法的规定和理解刑法的规定,这样,才可以将问题真正的解决,将贪污贿赂犯罪打击到底。(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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