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无罪判例六大裁判要旨

作者:周湘茂  发布时间:2021-12-10 08:41:16 点击数:
导读: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发放的“慰问金”、“奖金”、“福利”等,但不具有为下级单位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构成受贿。

对于受贿罪的无罪判例,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裁判文书网等网站,阅读了受贿罪判例582篇,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受贿罪无罪判例6篇、受贿罪免予处罚案例6篇,通过对6篇无罪判例的阅读分析,总结了6大无罪裁判要旨,具体如下: 

一、本人与他人合伙承包经营,参与了具体的业务活动,且不违反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刘某某被控受贿案(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15号】) 

二、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发放的“慰问金”、“奖金”、“福利”等,但不具有为下级单位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构成受贿。 

案例:姜某受贿案(摘自《刑事审判参考》第【218号】)

三、 国家工作人员以正常的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不构成受贿罪。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的合法行为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应当从是否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以及“优惠价格”是否“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来区别。

案例: 胡某某受贿案(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975号】)       

四、本人与他人合伙出资并参与经营公司,证明本人未全额出资的证据不足,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本人未全额出资,本人获得公司分红及转让金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受贿罪。

案例:余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等受贿案(摘自(2014)闽刑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

五、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钱款4000元,属受贿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

案例: 许某贪污、受贿案(摘自(2011)豫法刑再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六、行为人虽然对收受部分财物,但其是在拒收现金后,经请示领导,为避免矛盾、缓和关系才收取,收取行为事出有因,其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何某某受贿案(摘自(2014)湘高法委赔字第1号)(END)

(作者周湘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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