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 | 王某某被控虚假诉讼部分撤回起诉、伪造公章无罪案

作者:连蕊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16 00:34:31 点击数:
导读:虚假诉讼作为近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治理的行为,入罪标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所连蕊律师通过办理该案,认为虚假诉讼案件除了需要甄别民事纠纷、法律关系是否二者皆为虚构,还需要甄别当事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当事人主观上系维权为目的,并非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便存在虚构的法律关系也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四起,分别是:

1、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M公司实际控制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俞某某,采用制作虚假的房屋转租合同的手段,捏造T公司租用M公司厂房及拖欠房租的事实,于2019年4月8日以M公司名义向Z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房租及违约金共计4240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M公司实际控制人采用欺骗吴某某制作借款协议后假装销毁的手段,在无实际借款发生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6日以M公司名义向Z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吴某某索要欠款及利息315000元,并申请诉讼保全。

3、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J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宋某共谋,采用制作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手段,捏造S公司高价租用J公司厂房及拖欠房租的事实,隐瞒S公司已支付全部房租的真相,于2019年4月18日以J公司名义向Z市法院起诉,索要房租及其他费用共计1269333元。

4、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J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宋某共谋,采用制作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手段,捏造T公司租用J公司厂房及拖欠房租的事实,于2019年7月25日以J公司名义向Z市法院起诉,索要房租及其他费用共计624000元。

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涉嫌伪造公章: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为转移业务,联系他人购买伪造的T公司公章一枚,后王某某在多份委托函上加盖伪造的公章。

2021年3月2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针对指控的第一、三、四起虚假诉讼以及伪造公章案进行了无罪辩护。

2021年6月8日检察院以变更起诉的方式撤回了第三、四起虚假诉讼的指控。

2021年8月2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指控的第一、二起虚假诉讼罪成立,伪造公章罪不成立,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律师策略

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发现本案指控的五起犯罪行为,只有第二起虚假诉讼的证据充分,因此,确定了针对第二起虚假诉讼做罪轻辩护,其余三起虚假诉讼一起伪造公章做无罪辩护的方案。

证据显示本案涉案的三起租赁案T、S二公司都存在使用租赁仓库的事实,而没有证据证明该二公司足额缴纳了租赁费用以及合法解除了租赁关系,直至现在,T公司的大量货物还放在两个仓库中,而没有给付仓库使用费。因此,本案提起民事诉讼的基础事实是存在的,并非虚构的,这一点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所要求的“以虚构的事实提起诉讼”的犯罪构成。

此外,辩护人注意到本案王某某与T、S二公司的经济关系非常复杂,王某某在案发前由于与T总公司中的管理层存在深刻的矛盾而被公司除名。本案举报人T公司及S公司既是当事人、又是举报人、又是利害关系人、同时又是证人。二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在本案中的证言与在案证据矛盾,且说法惊人的一致,证人之间串通证言的痕迹明显。不排除该二公司为了报复王某某而提出控告的可能。

关于伪造公章罪的指控,辩护人发现并没有鉴定意见证明公司印章系伪造的。且T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材料中,自身就存在公章大小、字体不一致的问题,不排除T公司自己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事实及证据的分析,辩护人一方面对本案证据的问题做出详细的梳理,另一方面搜集对王某某有利的客观证据,找到两份关键的书证,一份是《Z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证明T公司应支付王某某2019年1月至4月工资及赔偿金合计33万余元;另一份是《T公司直属分公司/办事处经理协议书及附件》:证明T公司Z市分公司系T公司直属分公司,T公司应承担分公司库房租赁的费用。

一审庭审中辩护人一方面通过对现有证据的质证,拆解公诉方的证据链,另一方面通过提出新的证据去还原事实真相,并且提出合理怀疑。破立结合进行无罪辩护。

三、案件结果

第一次庭审后,经过三个月的补充侦查,检察院变更起诉,撤回了两起虚假诉讼的指控,并且撤回了对J公司的指控,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指控的第一、二起虚假诉讼罪成立,伪造公章罪不成立,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本案由民事诉讼所引发,经历了从民事转成刑事案件的过程,通过刑事程序控辩双方的交锋,检察院又部分撤回起诉,足以见得本案存在的争议之大。虚假诉讼作为近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治理的行为,入罪标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人通过办理该案,认为虚假诉讼案件除了需要甄别民事纠纷、法律关系是否二者皆为虚构,还需要甄别当事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当事人主观上系维权为目的,并非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便存在虚构的法律关系也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是在已经完成全部庭审程序之后,检察院经过补充审查,最终决定撤回两起虚假诉讼的指控,这一点充分践行了庭审实质化;在检察院变更起诉之后,通过二次开庭的控辩交锋,最终法院对指控的伪造公章案认定不构成犯罪,这一点充分践行了审判中心主义。

(本文作者连蕊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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