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非法集资坐牢后债务怎么办?服刑后还用还吗?
(本文作者张永华,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简单说,是的,服刑出狱后还需要还钱。
三个层面简单分析:
(一)刑事判决书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通常(一般是这么判的)在判决书中对财产处置和退赔作出安排。比如 (2017) 苏0104刑初168号判决书(望洲财富案)中,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杨某1、夏某2在各自吸纳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在(2017)京03刑初149号判决书(荣信投资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人王某平退赔各集资诈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损失清单附后),被告人刘某清在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范围内与被告人王某平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王某平退赔人民币两百万元发还被害人宗某。”
如果承担连带责任,则无疑问在法律上负担有退赔的责任。这个就直接回答了问题“钱还用还吗?”
(二)刑事判决书上的追缴。
对于一般高管,可能判处追缴违法所得。比如(2018)湘0723刑初141号判决书(都能贷案)判决书有:“追缴被告人田某某的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一些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则直接判定:被告人的财产追缴与退赔受害人,由公安机关负责。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就有裁判:责令被告退出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裁判载明:责令被告人季某退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这种判决,明确了司法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但是即使在追缴的判罚,在刑事责任之后,如果投资人的款项未收回,理论上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的原理,向被告人通过民事起诉索要赔偿。
(三)被告人和投资人,利益如何平衡?
套用一句流行语说,“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
非法集资害人不浅,几乎没有赢家,只是便宜了一些老赖。
更多请参阅张永华:《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为什么说不是所有P2P都是非法集资?》
张永华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码:1110120121076703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执业领域为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民间金融法律服务、经济犯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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