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谈P2P网贷平台转让后,原股东是否承担非法集资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张永华、王菊红。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王菊红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中,有的行为人运营平台一段时间的集资活动后,再将平台转让。案发之后,其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已将平台转让出去,对平台转让之后的集资活动不负责任。事实上,形式上的转让并不会使原有运营者成功脱离平台集资犯罪,法院会根据其在平台转让后的实际参与运营行为,准确界定其刑事责任。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P2P网贷平台转让后,原股东、运营者对转让后平台非法集资活动承担刑事责任的边界,并对刑事律师如何作辩护进行探讨。
一、案例:蔡某洋、高某君、朱某和等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季某某亮为填补上海浙平公司资金缺口,经被告人高某君、朱某和引荐,授权被告人蔡某洋成立宁波浙平公司,并担任法人。高某君担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朱某和作为上海浙平公司代表,负责协助蔡某洋管理宁波浙平公司;未经批准,蔡某洋等人通过浙平金服平台,以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形式,虚构债权转让协议,以高额利息或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为诱饵,非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募集的资金归集于蔡某洋等人控制的银行卡内形成资金池,除少部分用于购买房产、借贷给他人,绝大部分用于支付投资者本金、高额利息、上缴上海浙平公司清偿债务等。
2015年12月31日,3个被告人注册成立深圳大秦公司,蔡某洋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17日,3个被告人注册成立浙江大秦公司。2016年6月以来,蔡某洋等人未经批准,通过深圳大秦公司运营的网络投资平台“未了财富”募集资金。
2017年4月21日,蔡某洋将深圳大秦及所属“未了财富”平台转让给陈某(另案处理),约定由陈某以利用该平台非法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转让费用,蔡某洋等人通过浙江大秦公司负责该平台的后台技术支持和运维推广。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蔡某洋、高某君、朱某和的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三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行为人仅对2017年4月21日“未了财富”转让之前吸收的资金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从形式上看2017年4月21日“未了财富"平台转让给了陈某,但蔡某洋明确供述签订转让合同后由其代运营1年或者半年。此外,蔡某洋等人主观上明知陈某继续利用该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且以非法吸收的资金支付转让款,仍将该平台转让给陈某,并继续为该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推广等服务,故蔡某洋等人应当对“未了财富"平台非法募集的全部资金承担责任。
本案判决: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
二、律师分析
P2P网贷平台转让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有的运营者会在平台转让之后就此收手,有的则仍参与其中,为平台受让者的集资活动提供帮助。部分转让人仍在背后负责整个平台经营,发挥主导作用。
司法实务中,原有股东和运营者是否对平台转让后的集资活动负责,主要判断依据是其是否真正脱离了集资活动。
本案中,2017年4月21日,蔡某洋将深圳大秦及“未了财富”平台均转让给陈某,约定以陈某利用该平台非法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转让费用,同时,蔡某洋等人通过浙江大秦公司负责平台后台技术支持和运维推广,一直到案发。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原运营者对转让后的非法集资承担责任,主要因素有三个:一是蔡某洋等人收取的转让款来源于陈某受让平台后非法吸收的资金;二是蔡某洋等人在平台转让之后,仍然利用其另一家公司即浙江大秦为陈某运营“未了财富”提供后台技术支持和运维推广,这属于为陈某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三是蔡某洋明确供述签订转让合同后由其代运营1年或半年,可以证明其在转让之后仍然进行了实际运营。
除了本案的情形,其他案例中还发现,即使平台转让,有的运营者还会约定从后续集资款中抽取提成,如平台集资款每增加一定金额,受让者需支付一定比例给平台出让者。这种情形下,虽然旧运营者表面上没有实际参与平台后续经营,但其明知平台集资活动的非法性,仍收取如同分红性质的提成,对转让后的集资活动理应负责。
综上,P2P网贷非法集资活动中,即使平台转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有股东和运营者仍然要对平台转让后的集资活动负责:1.平台转让费由转让后平台的集资款支付;2.平台转让,但仍从集资款中获取提成;3.继续出谋划策,负责平台运营;4.提供技术、财务或推广方面的服务。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原有运营者要么实际参与了平台转让后的运营,实际提供了帮助,要么是利用之前的影响力,仍然获取支配部分平台转让后的集资款,这都属于未成功脱离平台集资活动。基于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原有股东和运营者应对平台转让后非法集资活动及募集的资金承担刑事责任。
三、P2P网贷平台转让后,原有运营者对后续集资无法律责任的辩护要点
在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中,辩护律师仅主张因平台转让故不承担平台转让后的责任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刑事律师,应当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基于此,辩护律师胜诉的关键是基于事实和在案证据进行论证,平台转让后当事人并未参与公司后续非法集资活动的经营管理。其需要通过提供平台转让后募集资金的具体流向、具体运营人员及分工、发展战略规划、业务规划、工资、产品设计等方面,以及在非法集资的关键步骤和流程上,比如募资行为、项目标的、资金使用、平台资金链维系等关键业务流程、平台实际控制人等证据和事实情节,来证明行为人在平台转让后已实际脱离平台转让后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总结
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中,不管是关于平台转让后原有运营者法律责任的有无,还是运营者非法占有目的有无,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和事实支撑,很难为法官采纳。法官只会根据证据来认定事实进而定罪量刑。
非法集资案件股东的刑事责任问题,除了本文所探讨的之外,还包括行为的定性、犯罪金额的认定、犯罪地位的认定等。对此,法官主要根据公司决策文件、资金流转记录、员工证言、口供等证据来进行认定。有的案件中,被告人过往的从业经历、职业背景、运营平台前的个人财务信用状况等也会被纳入考虑,帮助法官探求行为人的内心真实目的。(END)
张永华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码:1110120121076703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执业领域为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民间金融法律服务、经济犯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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