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判决看数字货币、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张永华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参考 发布时间:2021-03-01 09:42:59 点击数:
导读: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我国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但近年来在我国获得迅速发展,有些数字货币平台发展成为具有重大影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近年来审理的的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大案要案增多,特别是2020年末期,从多个法律资料库查询结果来看,2020年末全国法院宣判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数字货币案件。这里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件,分析数字货币的“玩法”、业务模式及其刑事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我国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但近年来在我国获得迅速发展,有些数字货币平台发展成为具有重大影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近年来审理的的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大案要案增多,特别是2020年末期,从多个法律资料库查询结果来看,2020年末全国法院宣判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数字货币案件。这里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件,分析数字货币的“玩法”、业务模式及其刑事法律风险。

一、诈骗罪

案例:张子伟、曾雪强、雷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109刑初1238号](判决时间:2020年9月24日)

事实和情节:2019年9月,被告人张子伟、曾雪强、雷辉受他人邀请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加入境外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犯罪集团招募成员后将成员分为不同小组,以小组为单位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具体诈骗过程如下:小组成员持大量微信号共同加入由犯罪集团组建的大量微信群,被害人通过不同途径被拉入微信群内。在微信群内由小组组长冒充炒股老师,其他组员分别冒充老师助理、虚假投资者等角色,小组成员利用话术互相配合,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共同虚构在KOTDAR平台投资WSCT数字货币可以获利等事实,让被害人通过各个小组的邀请链接或邀请码在KOTDAR平台注册之后,购买USDT或火币等数字货币并充值到KOTDAR平台用于买卖所谓WSCT数字货币,同时制造升值假象欺骗被害人不断充值,最后通过拒绝提现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投入的USDT、火币等数字货币。对58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其中56名被害人共计621万余元。

法院审理被告人张子伟、曾雪强、雷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判决(部分):张子伟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相关案例:

·        王俊东、田圣鑫、吴秋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109刑初1385号]

·        郭某4、陈某5、张某8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皖12刑终482号]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案例:陈波、丁赞清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20)苏09刑终488号](判决时间:2020年11月19日)

2、事实和情节:2018年初,被告人陈波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148××××8037.50元

3、法院审理: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判决(部分):被告人陈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5、相关案例:

·        高玉东、李奇兵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国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唐孝华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苏09刑终419号]

·        宋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京02刑终323号]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案例:李传、王德胜、宋冬东、贾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兵0401刑初18号] (判决时间:2020年9月28日)

2、事实和情节: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传、宋冬东经原文龙(另案处理)传授如何操作使用6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洗钱获利,明知6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内的资金来源不合法,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传伙同贾鹏注册平台账户,带领刘某1、贾某、史某(另案处理),购买平台内虚拟货币,以人民币1:1的比例买入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以1:1的比例卖出,后用POS机将卖虚拟借币的钱款套现洗白再次购买虚拟货币,通过如此操作赚取千分之四的利润。2019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害人王某1,被陌生微信好友以虚构投资理财的手段陷入错误认识,投资名为“皇玛金融"的APP,被诈骗510622.75元。被告人李传、贾鹏持有王某3、李传、刘某1、刘新华的银行卡通过操作6X平台将被害人王某1被骗案案款132550元掩饰、隐瞒。被告人宋冬东伙同王德胜带领李某(另案处理)在焦作市山阳区内通过操作6X平台洗钱获利。被告人宋冬东、王德胜持有路某、王某2、王德胜的银行卡通过操作6X平台将被害人王某1被骗案案款50000元掩饰、隐瞒。四被告人分赃后将所得赃款部分挥霍。

3、法院审理:被告人李传、贾鹏、宋冬东、王德胜明知可能是他人犯罪所得的钱款而支取、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判决(部分):李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5、相关案例:

·        龙期焱、谢小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豫16刑终489号]

·        陈威名、石桂芳、龙兆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冀0425刑初200号]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案例:汤恭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111刑初877号](判决时间:2020年7月30日)

2、事实和情节:以能量锎投资平台为依托,在无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夏某6控制的浙江冠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信公司)等名义,以投资能量锎可获得锎币涨价增值、发展下线可获得发行收入、打模拟、精灵挖矿可赚锎币提现等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召开能量锎推广会、发展下线团队负责人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能量锎,金额达人民币5亿余元(以下币种相同)。2017年9月,因投资人大量提现,夏某6等人的参与控制下,能量锎投资平台先是暂停交易,后是限制交易,最后直接将能量锎导入“外盘"致价格暴跌,造成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达4亿余元。

3、法院审理:被告人汤恭成明知他人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仍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投资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判决:汤恭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5、相关案例:

·        黄宝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2020)粤2071刑初544号]

·        李金虎、谢小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381刑初305号]

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案例:汪成生、周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豫07刑终482号](判决时间:2020年10月30日)

2、事实和情节:谢常青(另案处理)和汪成生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星光大厦1201室成立工作室,2019年6月初开始从数字货币买卖工作。谢常青负责和IP地址在境外的ESI、ABF、KB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联系代理其业务,并与被告人汪成生在国内共同招募人员在平台内注册币商账户,用以买进卖出数字货币,每个币商之下有相对应的提供银行卡人员所组成的团队。被告人汪成生、周敏及阳某、文某、何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客服身份在平台内指导客户向挂在平台上的银行卡付款,然后团队成员之间通过加密聊天软件联系,确认收取客户的钱款数额后,再向客户的平台账户发放数字货币,其中,翁某、雷某1、陈某1、雷某2、邓某、邵某、郭某、陈某2、唐某1、唐某3、唐某2、唐某4(该十二人均另案处理)等负责提供挂在平台上的银行卡,用以接收被害人的钱款,币商被告人周敏等人为防止该款被有关部门冻结,在被害人的钱款到账后快速到火币网等网站将该款购买成USDT币后,再转入被害人在平台的账户内,用于被害人在平台内投资购买平台自己发行的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虚拟数字货币,最后ESI等平台自己发行的数字货币贬值,平台关闭或相关人员隐匿,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

3、法院审理:上诉人汪成生、周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资金支付、流转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判决:汪成生和周敏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相关案例:

·        佘永念、许佳敏、付渊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783刑初220号]

·        简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沪0107刑初416号]

 以上简要分析数字货币的犯罪类型。后续将提供有关刑事辩护律师就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不同业务模式作有效、实质辩护的辩护方法、辩护要点分析。敬请期待!(全文完)

(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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