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那位回国求医的黎女士为何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者:张永华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3-19 01:02:39 点击数:
导读: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执行主任。近日,一位远渡重洋,因新冠肺炎疫情从美国回来就医的黎女士引起了广泛关注。3月14日,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庞星火表示,3月13日0时至24时,北京

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执行主任。 

近日,一位远渡重洋,因新冠肺炎疫情从美国回来就医的黎女士引起了广泛关注。

3月14日,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庞星火表示,3月13日0时至24时,北京新增报告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例,为来自美国的境外输入病例。 

综合北京市公安局平安北京微博、《环球时报》和《北京日报》报导,相关事实情节如下:

黎某,女,37岁,长期定居美国马萨诸塞州。黎某在美期间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3月12日,黎女士在洛杉矶登机飞往北京,经排查未发现体温异常。航班起飞一小时之后,黎某找到了乘务员自述低血糖,并称自己没有同行者,登机前也未用过任何药品,但一周前有短暂的发烧史。乘务员为其测温显示正常,但仍将其安排到了客舱右后部留观隔离区,并要求其全程佩戴口罩,同时指定了右后门的一个卫生间,为其单独使用。航班落地前两小时,黎某再次找到乘务员,称自己在美国任职的公司有人感染新冠肺炎,自己在美国已经发烧,并在登机前吃了退烧药,同时称自己和丈夫、孩子一起居住,二人分别坐在54K和54L座位上。航班落地后海关检疫人员将黎某一家人带离排查,后黎某确诊。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对黎某立案侦查 

为何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相关的罪名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最重的,最高达无期徒刑、死刑。 “两高两部”在2020年2月6日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本案中黎某虽然在美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确诊”或者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报道中提到其在“当地医院申请做病毒检测,但因为不符合美国疾控中心制定的过于苛刻的病毒检测标准而被拒绝”。从这里可以看出其并未被美国医疗机构确诊,亦无证据证明其被确认为疑似病例,所以应当排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退一步讲,即使在美国已经确诊,中国法院是否认可其确诊结果,也是一个问题。截至目前,刑事审判中直接认可外国政府机关、外国机构认定结果的案例并不多见。尤其是在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这种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上如果出现例外,更需要慎重。所以,这个严重的罪名在本案中是不应该适用的。

 为何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从近期多起境外输入病例来看,多数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立案侦查的罪名是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略;(二)略;(三)略;(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据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适用刑法第330条。另外在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除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两种行为之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黎女士在美国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在美国任职的公司有人感染新冠肺炎,自己在美国已经发烧,并在登机前吃了退烧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人员情况,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 

黎女士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0条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一个是行为犯,量刑3年以下;另外如果出现严重后果,则3-7年。 

为何不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就在昨天(3月16日)下午,两高两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意见》”),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意见》在国家防止和控制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出台有着重要意义。特别对于统一执法、提高办案水平来说非常及时。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属于量刑较轻的刑罚,一律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如果二选一,按此罪判罚较为有利。 

本案中黎某的行为违反的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规定,还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这个决定了黎某的定罪量刑。从目前的资料来看,黎某在美国登机前为隐瞒自己的病情,曾服用了大量的退烧药,仅对飞机乘务人员称自己有点不适,请安排自己到飞机的后排就坐,直到飞机落地前2小时,黎某才吐露真相。这些行为并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的规定,所以并未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黎某入境填写的健康申明卡显示:黎某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黎某丈夫有乏力症状,儿子无症状。这些情况与事实无太大出入。就国境卫生检疫相关规定而言,其并未明显违反。 

余论

就目前所看到的事实情形而言,黎某涉嫌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罪名是正确的。律师可以作罪轻辩护。若要作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辩护需要有新的情节和事实支撑。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是中国的灾难也是全人类的灾难,深刻地影响到每一个人。到今日为止,在中央强有力领导之下,疫情在中国出现了缓和的势头。对每个中国人而言,2020年注定是一个值得永远铭记的光辉岁月。 

据报道,黎某从美国东部乘坐公共交通到西部洛杉矶,再从洛杉矶飞回北京,希望在国内求医救治。这是一个危险的旅途。“这一路要祸祸多少人啊”。假定其知道已感染病毒仍作此长途旅行,有人主张“这样的精致利己主义者该付出代价!” 

但是将心比心,当前其它一些国家和地区新冠疫情的防治工作并非很顺畅、很成功。海外华人、海外中国人若感染病毒则必须面对一个困境,被迫在以下二者中选其一:(1)在国外得不到救治,可能死亡;(2)回国治好,可能犯罪。任何一个人面对这种艰难的选择,会怎么作? 

我看到微信朋友圈也有人提出疑问:在美国“医院……明确表示如果positive,在需要上呼吸机之前没有任何治疗,就在家休息……请问如果我们确诊了要不要也逃回国?”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是全人类的灾难。我们用双手合十,祈祷这场灾难尽快结束。当灾难走远,时间抹平心灵的创伤和战争的阴影后,人们对灾难中出现的事情会更多理解、更多宽容。 

从律师的辩护技术角度,这个案子的审判越是到最后疫情结束,对被告人越有利。(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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