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参考:《人民司法》贪污罪裁判要旨37条

  发布时间:2022-11-03 18:01:38 点击数:
导读:本文提供了贪污罪的刑事辩护案例,对辩护律师有重要参考作用。

1.厉松贪污案——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也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1982.2 

2.李松林贪污案——供销社代销店员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垫付款、假造对帐单进行贪污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供销社代销店代销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单位对账、盘点等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虚报垫付款、假造对帐单等办法,从中进行贪污的,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民司法 案例 1982.8 

3.胡诗文贪污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两罪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案例索引民司法 案例 1982.8 

4.罗韶秉贪污案——利用职务之便,涂改发票,贪污公款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学校职员,负责学校文具用品采买工作,利用职务便利,涂改发票,贪污公款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应用 1982.9 

5.董某、齐某贪污案——把亏损风险转嫁给单位,是贪污罪的手段之一

裁判要旨:

两被告人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二人主观目的明确,明知亏损己经发生,为避免损失将亏损转嫁给单位。二人的行为致使单位在交易中获得不具有价值的期货合约,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二人实施的是一种消极取得的方式,将本应自己承受的损失转嫁给单位承受。二人贪污数额已符合贪污罪的要求。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主客观要件的要求,应以贪污罪对两被告人定罪量刑。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02.12 

6.黄平贪污、挪用公款案——与国有公司存在委托关系的人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侵吞国有财产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1.与国有公司存在委托关系,经营管理国家财产,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国家财物,可认定为贪污罪。

2.邮政局属于国有企业,其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邮政局等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的,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400号;(2005)渝高法刑终字第90号 

7.王丽华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虚构业务侵吞公款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业务,采用虚开发票、高进低出、调账付款等手段侵吞公款的,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2004)沪一中刑初字第120号;(2005)沪高刑终字第52号 

8.圆某、明某、旧某贪污案——不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主观故意的,不构成贪污罪,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

裁判要旨:

1.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主观故意的,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2.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对犯罪手段并无法定特殊要求,侵吞骗取手段不是其与贪污罪的“分水岭”。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实质区别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和集体私分,而不在于犯罪手段。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应用 2005.3 

9.张伟民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担任供销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的,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2006)沪二中刑初字第118号 

10.于崇江等贪污案——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裁判要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案例索引(2007)章刑初字第53号;二审:(2007)济刑终字第56号 

11.杨春青贪污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费并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而非受贿罪

裁判要旨

1.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内具有一定的职务,具有代表单位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只要是基于该职务而实施的行为,无论其将单位依法收取的费用占为己有,还是虚设名目、隐瞒事实违规收费,并将收取的费用据为己有,均成立贪污罪。

2.行为人是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其违规收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与其职务紧密相关,应当视为职务行为。虽然其违规收取的这些费用的所有权不属于税务机关,但属于在税务机关监管之下的财产,应当视为公共财产,因此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而非受贿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07.14 

12.卢林贪污、受贿案——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要旨

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08.2 

13.沈国伟贪污案——贪污罪主观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挪用公款后潜逃的,构成贪污罪;行为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单位巨额钱款用于赌博等高风险活动或者犯罪活动的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1.行为人在担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期间,截公司电费主要用于赌博、归还个人债务、套取现金等,且没有归还。在明知其已经截留的巨款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又再次截留巨款用于赌博,花用殆尽,不能归还。案发后潜逃至境外被抓获归案,这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2.行为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单位巨额钱款用于赌博等高风险活动或者犯罪活动,客观上没有归还的,可以推定行为人对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间接故意,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166号;(2009)沪高刑终字第71号 

14.袁正伟等贪污案——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应认定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贪污罪共犯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属国有财产的,该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

案例索引(2009)璧刑初字第128号二审:(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8号 

15.杨荣昌贪污、挪用公款案——内外勾结,迂回贪污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其兼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的财物负责人,将其工作的某国有公司的的职工安置费,以借款名义先转入财务负责人所在公司的账户,再通过该公司将该款转至行为人、财务负责人及他人开设的公司,后行为人指使财务负责人将该笔资金按三人所持股份比例予以私分,该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09.2 

16.赵邦正等贪污案——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截留补偿款的,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减两格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

1.行为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与他人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的,构成贪污罪。

2.刑事审判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被告人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应酌情考量个案中的酌定情节,从而做出适当的量刑;在适用减轻处罚时,综合考量案件的特殊性和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可以跳过中间的刑罚幅度,减两格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当对被告人减两格处罚后符合缓刑适用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的,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09.4 

17.王郁青、曹永梅贪污案——对公司、企业产权的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先后多次隐瞒国有资产,共同侵吞本单位公款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1.谁投资谁所有是界定国有公司、企业产权性质的基本原则;抽逃出资不等于出资不到位,亦不等于没有出资,并且不当然地否定出资人对开办公司仍享有产权。

2.行为人作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在公司改制过程中瞒报、隐匿公司经营收入,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09.22 

18.杨慧峰等贪污案——揭发下属向其投案所交代的犯罪线索不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本单位资金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2.被告人作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在下属向其投案并交代有关犯罪行为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将犯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却在本人涉嫌犯罪时予以揭发的,属于立功线索系来源于“本人因原担任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案例索引(2010)湖安刑初字第292号;(2010)浙湖刑终字第139号 

19.赵亚明贪污案——隐瞒优惠事实等违规收取费用认定为公共财产,隐瞒优惠事实截留多余审图费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

裁判要旨

1.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优惠事实等违规收取费用行为应认定为贪污。

2.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送审单位隐瞒优惠事实而与送审单位商定收取高于优惠标准的审图费,截留多收审图费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

案例索引(2010)锡滨刑初字第0111号二审:(2010)锡刑二终字第0061号 

20.谢彪贪污案——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因素是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的区分标准

裁判要旨

刑事审判中,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以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的标准是: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第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的财产是否是属于其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案例索引(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6号二审:(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6号 

21.张盛福等贪污案——国企改革中通过增设转租环节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国企改革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进行国企改革为幌子,通过增设转租环节等手段,截留国有资产,实施损害国有企业利益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2010)杨刑初字第357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202号 

22.王烽、冯小龙贪污案——骗取本单位应得利润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在贪污犯罪中,贪污的对象一般是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对本单位应得的利润能否作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则存在不同认识。这种认识其实机械地看待了犯罪对象,预期应得的利润如果没有产生,当然不可能成为贪污对象,但已经产生的利润经过本单位的账而被私人骗取,从民事法律关系上即属骗取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通过与相关罪名作价值衡量,将该行为定性为贪污更符合立法精神。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0.4 

23.周权、张立华等贪污、冯永新、曹锦顺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而事中实施帮助行为,构成事中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国有财物,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1.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而事中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以作为的行为方式默示地与他人进行了参与犯罪的意思联络,构成事中共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状中规定采用窝藏, 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法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只能是在他人犯罪以后实施了帮助行为的事后连累犯,虽与共同犯罪有牵连或连累关系,但依法只应成立单独犯罪。

2.国家工作人利用其身份上的职务之便,盗卖由其负责管理的国有财产自来水给水管道球墨铸铁管,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0.18 

24.袁正伟贪污案——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则以重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贪污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则依据想象竞合犯的法律原理,依据具体的案情认定重罪予以处断。

2.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重复登记房产证的形式虚报房产,共同骗取属国有财产的征地补偿款,基于在上述行为中主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且国家工作人员系主犯,故对行为人均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0.24 

25.高丹贪污案——国有公司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裁判要旨

国有公司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1.16 

26.张盛福、黄伟琳、吴以明、彭智学、曹祖康、卢来森贪污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

裁判要旨

当前,国有企业为了加快现代化进程,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地在进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改革。在这个特殊历史时期,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进行国企改革为幌子,实施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行为极具迷惑性和隐蔽性。我们必须透过现象,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才能看清行为的实质,进而作出判断。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1.22 

27.胡亦邦贪污、挪用公款案——国家工作人员在国企改制后担任管理人员并持股的实质上仍算国家工作人员;在纪委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找其谈话的情况下,嫌疑人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

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改制后的企业中担任管理人员并持股的,虽然在形式上其职务的任免系新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并在改制后的企业领取劳动报酬,但从其受国有企业委托参与改制事宜、所任职务仍需国有企业党委批复、干部人事关系仍由国有企业党委管理等因素看,其实质上仍系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在纪委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找其谈话的情况下,嫌疑人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民司法 案例 2013.8 

28.王志杰贪污案——国有股全部退出改制企业,行为人未将该房产纳入评估分配,其贪污数额应以该房产的全部价值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匿不动产可认定为贪污罪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匿房产,后将该房产登记在改制后企业名下,但实为个人控制的,应认定为贪污罪。国有股全部退出改制企业,行为人未将该房产纳入评估分配,其贪污数额应以该房产的全部价值认定。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3.20 

29.杨延虎等贪污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及他人的职务便利;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裁判要旨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4.6 

30.罗旅平、王俊杰贪污案——原审中被告人未主张证据非法不能启动审监程序;将迁坟过程中的结余补偿款截留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1.被告人一方以非法证据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虽不负担举证责任,但仍然须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在实质审查之前,审查法官应当审查该事由被发现的时间以及该申请最初提出的时间。如在原审程序中已发现线索和材料而被告人怠于申请或者虽已申请但原审法院已经审查,则不属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范围。

2.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协助镇政府进行公路改造的职务便利,将无主坟迁坟工作的结余补偿款予以截留,存在其私人名下,并在没有报账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此后,在镇政府组织的两次村财务清理过程中将该情况予以隐瞒,没有据实上报的,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4.10 

31.祝贵财、杨超、王东立、及永才贪污案——国家工作人员截留国有财产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直接通过非法手段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兼营公司、企业中,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民司法 案例 2015.6 

32.谢宝文贪污案——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被拆迁村民事先与拆迁工作人员相勾结,预谋通过共同搭建违章建筑骗取拆迁安置地平分的,因主要利用的是拆迁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5.14 

33.余勇智贪污案——污罪的犯罪对象也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

裁判要旨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还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5.24 

34.马江萍、杨茉贪污案——现有刑事法律规范均无法准确评价行为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应善用刑法目的解释

裁判要旨

国家出资公司中的被告人在未经单位有关组织批准任命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当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侵占国家出资公司财物,并将之分配给本单位人员,对这种行为能否作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摒弃了以往倚重刑法惩罚功能,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需予以惩罚的审判思路,从刑法目的出发,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起点,准确界定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并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不予刑法评价。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8.2 

35.王塑然贪污案——虚增交易环节侵害国有单位应得利益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新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从犯罪的手段来看,是通过增设交易环节的方式来达到占有单位财产的目的;从侵害的对象来看,是被害单位应得的确定利益而非既有财产;从犯罪的过程来看,存在着民事合同关系和刑事犯罪的交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增中间环节截留国有公司的应得利益,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8.35 

36.全长生贪污案——在贪污合资公司国有股权案件中,在财产性质认定上,若非国有股东未实际出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企业资产中的国有产权范围

裁判要旨

在贪污合资公司国有股权案件中,在财产性质认定上,若非国有股东未实际出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企业资产中的国有产权范围。在行为上,国有方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隐瞒股东投资真实情况,诱使相关部门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在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占有国有股权,可以构成不作为形式的贪污。在计算贪污数额时,应以股权交易的时间为节点全面评估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得出净资产值后,从国家实际损失的角度,扣除行为人为此而支付的对价,以行为人实得净资产数额作为贪污数额。

案例索引民司法 案例 2019.17 

37.陆岑贪污案——从事公务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

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员工,但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存在从事公务的可能,如从事公务的,系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 案例 2019.23(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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