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和受贿罪律师辩护的细节:被索贿和被勒索是行贿吗?

作者:张永华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参考 发布时间:2021-04-12 07:51:15 点击数:
导读:行贿人的请托事项不在受贿人职责范围内,不存在被威胁的职权基础。有的案件中受贿人明确告知,该案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而是“上级法院”的职责。但是“上级法院的法官我也很熟”。基于这个信息,请托人给其财物。这种情况,请托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向其行贿。因而不构成勒索。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微信:139 1186 9064)

来自南方某省的张女士咨询:假设请托人因打官司辗转找到了某法院院长,请其“主持公道”。该法院院长明确要求给付财物,“事情需要协调,很多地方需要打点。” 既然被索贿了,迫于人家的权势和地位,不给也不行。请托人“只好照办”,给了约50万元的财物。

《刑法》有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本案中有索贿情节,是否不成立行贿罪?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作简单说明。

一、     被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后,请托人给钱和财物,是否不构成行贿罪?

《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以上“索取他人财物”一般意即“索贿”。找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办事,不论是否“被索贿”还是主动给付财物,只要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即构成行贿罪。

这里关键是不正当利益。常见的比如为取得工作调动优势、职务升迁优势、孩子上学优势、招标投标优势等,均可以构成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一般认为,根据“被索贿”而给予财物的自愿性程度来看,“被索贿”应包括3种情形:

(1)原本有行贿意图,只不过在其行贿前,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贿,这个时候行贿具有自愿性;

(2)原本没有行贿意图,但在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后,行贿人希望得到好处,跟其达成交易。在此种情况下,行贿仍具有自愿性;

(3)被索贿人没有行贿意图,在国家工作人员以威胁、要挟的方式索贿,为避免伤害或不利影响而交付财物。这种情况下被索贿人完全没有自愿性。

很明显,第3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勒索”。这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并不成立行贿罪。

这里注意前提是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如果被勒索后行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那还是行贿。 

三、     “索贿”有别于“勒索”

以上有两个法律概念:索贿和勒索。二者有明显区别,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有些情况下行贿人虽然“被索贿”,可以拒绝但未拒绝,为谋取不当利益仍然行贿。这种情况下不能成立“被勒索”,因而需要承担行贿罪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索贿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利用他人的困境或者需求,要求、索要乃至勒索财物。要求、索要与勒索,程度上存在区别。索贿,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比如在王某清行贿、受贿案中,季某向王某清索要400万元时,对于王某清而言,其基于季某的索要而给予该款,同时王某清还有“也想给”的心态,“想给”其一是出于为谋取正当利益,即顺利结算工程款的目的;其二是想让季某今后能给其介绍住宅楼及公路项目;其三还有其承包及续包城建集团机械项目部对季某的感谢因素在内。

对于季某而言,其并没有使用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要挟或胁迫王某清,并未达到“勒索”的程度,只能认为是“索贿”,王某清不成立“被勒索”,因而法院判其行贿罪。

四、     区别索贿与勒索的其它细节

相关的其它重要细节还有:

1、行贿人的请托事项不在受贿人职责范围内,不存在被威胁的职权基础。有的案件中受贿人明确告知,该案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而是“上级法院”的职责。但是“上级法院的法官我也很熟”。基于这个信息,请托人给其财物。这种情况,请托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向其行贿。因而不构成勒索。

2、请托人本来就有行贿意图,并有受贿人拒收在前,事后受贿人索要财物。这个时候,受贿人获取财物的方式尚未达到勒索的程度,也不构成“被勒索”,不免除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3、索贿行为的威胁、紧迫程度不够,并未有明示或暗示的不交付财物就实施不利于请托人的勒索行为,因此请托人给付财物不符合“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情形。

4、“被勒索”的强迫语言(明示或暗示)发生在非法利益获取之后。这个时候非法利益已经确定了。请托人给付财物,主要是出于对受贿人的感谢,并非受强迫所致。这种情况下也不构成“被勒索”。

5、有的受贿人收钱以后怕事情败露,威胁行贿人,一旦举报就“山崩地裂”、“让你生不如死”,“让你见识到背后厉害的人物”,等等。这类案件中,因请托人给付是自愿的,这些威胁的语言和行为发生在交付财物之后,对交付财物并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并不构成“被勒索”,仍然属于行贿罪的范围内。

五、     写在最后

本文开头所述案例,当事人打官司找法院领导或者找其他法官“协调”,请其“主持公道”并给付财物。一般来说,都很难排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该法院院长要求给付财物,“事情需要协调,很多地方需要打点。”仅就这一点,因其不具有胁迫的程度,也不成立勒索。当事人构成行贿罪,法院院长构成受贿罪。

当事人打官司,理应找的是律师根据法律、事实陈述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打点法官、法院院长等非法手段,因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构成了严重的犯罪。

本文以上简单说明。我们从实际案例中寻找规律,围绕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结合实践案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要点进行研讨。实际案例中因案情一般都复杂得多。

也正因其复杂性,律师能找到有效辩护的空间。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微信:139 1186 9064)

上一篇:最新职务侵占罪有20个关键点 下一篇:如何界定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