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代理涉黑恶犯罪案件应如何搞好质证工作

作者:苏明飞 来源: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3-14 00:33:24 点击数:
导读:笔者常说,举一个形象的例子,刑辩律师担任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人所要做的功课相较普通刑事案件而言是在做“乘法”。何有此言?因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是罪名多;二是证据材料庞杂,侦查卷宗动辄好几十本,有时

笔者常说,举一个形象的例子,刑辩律师担任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人所要做的功课相较普通刑事案件而言是在做“乘法”。

何有此言?因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是罪名多;二是证据材料庞杂,侦查卷宗动辄好几十本,有时可达几百本、甚至上千本之多。

而普通的一个刑事案件,无论起诉罪数还是证据材料一般都难以达到涉黑恶势力犯罪这样的程度。

那么,作为刑辩律师,在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之时,又该如何去做好质证工作?

刑事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调查阶段,控方与辩方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有多大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商事诉讼,质证在诉讼中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那种在质证之时无话可说,待到辩论阶段才滔滔不绝、洋洋洒洒的辩护方式实不可取,作为刑辩律师,应该予以坚决摒弃。

那么,在明白了何为质证的概念之后,作为担任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应该如何做好质证工作呢?

笔者认为,鉴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罪名多、案件证据材料非常多的特点,刑辩律师在阅卷时,在按照时空顺序深入了解案情的前提下,应仔细用心的阅卷,不可忽视任何一个细节。

但是,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并不意味者在阅卷过程中可以事无巨细地均匀用力,而是要善于去抓案件事实中的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做到这样,刑辩律师在质证过程中,方可保持从容不迫、游刃有余、自信满满的质证姿态。

当然,刑辩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该是各有各的套路、各有各的心得。具体应当如何阅卷,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毕竟,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俗话说得好:“台上一刻钟,台下十年功”。

这话不无道理,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他在法庭上有无惊艳表现:一是看其有无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二是看其有无丰富的实战经验;三是看其在开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如何。

笔者觉得第三点至关重要,作为一名为人辩冤白谤的刑辩律师,你的理论功底可以差一点,你的实践经验可以欠缺一点,但是,你的服务意识、你的用心、你的细心与耐心必不可少。

只要你在庭前详细的了解了案情并针对质证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与准备,只要你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都想好了应对方案,那么,可以说,你不是无备而来,你的质证就是有效质证,你的辩护工作依然可能出彩。

在笔者看来,重大的刑事案件尤其像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我觉得承办律师务必亲力亲为,务必亲自阅卷,亲自把关,绝不能让助理去代理阅卷。

因为,助理的法学理论功底、辩护实践经验、人生的阅历经历等在一般情况下均无法与承办律师相提并论。

若将阅卷工作完全交给助理,难免会出现该发现的问题没有被发现,不该被重点关注的问题却错误地予以关注等疏漏。

笔者在代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常常觉得当事人家属基于信任关系的托付不易,深感自己责任重大。

这种压力与体会,不光是因为收受了当事人的钱财,重要之处在于这种犯罪的量刑,动辄在十几到二十几年之间,有时甚至是死刑,涉黑犯罪案件中的财产,动辄几乎全部没收。

刑辩律师尤其是大牌律师,如果自己不亲自阅卷,只是在开庭前简单的听助理汇报完毕后就装模作样地上阵表演一番,试问,这样的前期工作、这样的质证质量、这样的法庭表现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吗?

刑辩律师要想在质证环节表现给力,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必须做足台下功夫,不打无准备之仗。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一份高质量质证意见的形成,必须依靠高质量的阅卷成果,有无进行全面阅卷?有无切切实实地抓住案件的核心要害?有无对事关事实有无及行为定性的关键要点予以摘录?有无对共犯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与地位予以区分?有无注意到违法阻却性事由?有无注意到重大程序违法情形?在八类证据中,有无注意到全案证据材料包括了几种?指控你当事人的证据又包含有哪些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又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当然,在阅卷过程中,需要我们去重点关注的细节还有很多,所有这些因素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刑辩律师在担任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辩护人时,一定要在理论上彻底搞懂什么是真正的“非法控制与形成重大影响”特征?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中,非法控制特征是最难以辨识、最难以认定的一个特征。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此特征又是涉黑犯罪与涉恶犯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若搞不清这个问题,刑辩律师可能连自己都无法说服,更何谈与武装到牙齿、强大到不能再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对抗。

在形成初步的质证意见后,对辩护律师来说,可谓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大功告成、万事大吉。事实上,无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是多么地可圈可点,但是,归根结底,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艺术是说服的艺术。

说服谁呢?当然是审判法官。

而说服的前提除了案件事实本身及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之外,还有一个因素是辩护律师能不能够与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笔者认为,在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应在开庭前与拟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联系,从他(她)那里拿到详细的质证目录,然后再按照质证目录的顺序编排打印出自己最终定稿的质证意见,再然后,将装帧精美、打印成册的质证意见在庭前按人数分别提交给法官与检察官。

这样做,笔者觉得确实有它的好处。比如说,你提前拿到了质证目录,你就可以事先知晓公诉人的质证方案与质证顺序,到底是一证一质还是多证一质,你一定会了然于胸,同时,你还可以按照公诉人的质证顺序编排打印自己的质证意见。

再比如说,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在碰到“多证一质”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在公诉人对一组证据举证完毕后,可以要求公诉人再次提炼、浓缩举证证据的证明目的等争议焦点问题,这样做,既可以发挥辩护律师能辩、敢辩、善辩的技能,同时,也能够掌握一定的质证主动权。

2018年秋季,笔者曾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距离的观摩学习了一场关于受贿犯罪的庭审活动。

时至今日,笔者依然清楚地记得,当一位专业、敬业的辩护律师将他厚厚的、打印成册的质证意见双手提交给审判长之时,在那一瞬间,我从审判长的神情中读懂了什么是尊重,什么又是敬佩。所以,当你做足功夫之后,你的质证意见不光是法官能听得进去,甚至公诉人也会对你肃然起敬。

如此一来,法庭上又如何能够出现辩护律师说得慷慨激昂,而法官听得不知所云、昏昏欲睡之现象。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家属拉着这位辩护律师手连说谢谢、谢谢,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可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不仅需要有说服法官的艺术,还需具有说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艺术。

故,凡事不要管别人怎么样,别人如何如何,首先做好你自己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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