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作者:吴非 来源:公司法律军师网 发布时间:2020-03-14 00:37:23 点击数:
导读:案情简介2009年1月,柯某美纠集一批“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发工资、长期组织吃喝玩乐、发放零用钱、过年费、奖励干股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采用训斥、殴打的方式约束、控制组织成员,统一保管刀具、枪支,确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柯某美纠集一批“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发工资、长期组织吃喝玩乐、发放零用钱、过年费、奖励干股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采用训斥、殴打的方式约束、控制组织成员,统一保管刀具、枪支,确定组织内部规约和分工。通过策划和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开设赌场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柯某美为首,以刘某为骨干成员,以彭某等人为成员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从2012年开始,先后在枣阳市各乡镇租地轮流开设赌场,柯某美负责赌场全面管理,具体事务由彭某负责,刘某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获取非法利益百万余元,为娱乐场所“罩场子”、在拆迁工地“护场子”,索取费用,为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柯某美等伙同其组织成员先后插手枣阳市拆迁工程项目,拦阻、恐吓有正常诉求的老百姓,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该组织通过利用其强势地位,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先后在枣阳市盛世名人酒店、新天地音乐会所等地,以送酒水、上班为由收取“罩场子”费用,未达到目的时,便借机滋事,随意打砸公众场所,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严重扰乱了枣阳市正常的经济秩序、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在被告人柯某美的指挥下,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致多名群众受伤。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判决:

(一)被告人柯某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彭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说法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哪些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非法控制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恶势力集团属于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相似性,实践中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他们的相同点:

(1)都具有暴力性,都是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都具有逐利性,都是通过作恶斗狠达到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3)都具有组织性,都具备一定的组织形态;

(4)具有相类似的危害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俗地讲,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打击重点。

但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所以不能对二者进行混同。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1)组织程度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也更具体。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相对稳定的积极参加者,这三个层级比较明显,职责分工较为明确。

(2)经济特征不同

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可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

(3)危害程度不同

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与否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区别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案例点评

此案涉黑团伙分工明确,结构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柯某美是首要分子,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负责组织、领导手下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彭某等负责维持柯某美所开设赌场的具体运行,同时组织、参加其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刘某等专门负责为组织利益打杀,直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已经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大肆向经济领域渗透,多次插手枣阳市地方拆迁工程,严重干扰地方经济建设,对当地干部、群众造成了强大的心理控制和强烈的恐惧心理,已明确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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