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控制”特征的两个认定维度

作者:法纳君 来源:法纳刑辩 发布时间:2020-03-13 23:12:29 点击数:
导读:2002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就确立了“四大特征”同时成立的原则。但是在具体案件中,由于各地经

2002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就确立了“四大特征”同时成立的原则。

但是在具体案件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同,四特征并非在每一个涉黑案件中都非常明显。实践中,司法机关也会对诸如组织性、经济性等特征的认定标准上出现松紧不一的情况。

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为了实施犯罪而存在,其往往谋求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或者特定行业内形成一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制度不能得以运行,借以公然对抗主流社会,所谓的“黑”就体现在“非法控制”上。

因此,危害性特征始终是四大特征的核心,其他三特征均是实现危害性特征的手段和途径。

危害性特征又称非法控制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那么作为辩护人,要准确把握涉黑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笔者认为可以从“范围”和“程度”这两个维度着手寻找辩护机会。

首先是非法控制的范围问题,即如何理解“一定区域或行业内”。

在2003年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22号“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最高院就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并不表现为对一定区域内领土的占领,而是表现为对这个区域内生活的人以及这个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有了非法的控制和重大的影响。

因此,“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相对空间范围,提现是是非法影响力的控制范围。

在地域上无特别的大小限制,涉黑组织非法影响力的范围可以是一个村镇、一个社区,甚至镇街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街区等;而行业上也无特殊规定,既可以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

特别提醒的是关于“一定区域”的空间范围大小限制问题,司法政策上是出现过反复的。2009年的会议纪要中,司法机关认为对这一空间范围不做硬性的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到了2015年的会议纪要中,则认为“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

但到了2018年的指导意见后,对于一定区域的界定上又恢复到09年的座谈纪要规定的原则上,即对于区域的空间大小、范围不再做特殊要求。

如此一来,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 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 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对 “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

案例1 陈友虎、曾小兵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号(2016)粤03刑终1724号]一

在该案中,涉黑组织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影响就体现的非常明显。司法机关首先认定了该组织的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即深圳观澜地区,认为在观澜一带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而在观澜地区内,该组织又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了观澜这一区域内的各类行业。

比如从2008年开始该团伙就安排人员在观澜影剧院一带向地摊、商铺收取300-1500元不等的保护费,安排马仔观澜一带的娱乐场所、商业场所看场。小摊主、商铺不肯交保护费组织里的马仔拿着砍刀、钢管去砸档。

该组织还控制了观澜六区市场的塑料袋售卖,如果有市场商户不愿意在该组织指定处购买塑料袋,陈友虎就安排人对商户进行打砸;

另外,陈友虎控制了观澜一带的毒品市场、卖淫市场,该组织安排马仔贩毒、参与卖淫发廊管理等,且其他人员在观澜一带贩毒或卖淫的,也需要向陈友虎“上贡”,否则就陈友虎就会安排人去公安机关举报或者进行殴打。

在该案中不难看出,陈友虎涉黑组织影响的并不是一定惯例地区的全境,也不是特别固定的街区等范围,而是在一个相对固定的范围内,在某些特定的行业内形成的非法影响力。

第二是非法控制的程度问题,即如何理解“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在讨论涉黑组织危害程度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区别。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基本达成了主流的意见,“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即均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度和影响力,两者都体现的是一种“支配”影响力,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控制程度上有所不同。

比如关于涉黑组织危害性的一个典型表现为“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这里的 “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是指致使 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 就其程度而言,应认定为 “重大影响”。

但是如果涉黑组织采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收买、威逼证人等手段,致使那些敢于举报、控告的群众也不能通过正当渠道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那就应当认定为 “非法控制”。

1、在经济秩序的影响程度上,要构成“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最重要的特征是是否形成了行业的垄断,而这种垄断地位的形成是通过涉黑组织通过暴力胁迫或威慑力,排挤行业竞争者而获得的。

同时,涉黑组织往往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行业上下游,迫使上游在其控制区域内只能向其控制的企业或组织供应原材料;而下游消费者只能选择消费其控制的企业或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比如在案例1中,陈友虎涉黑组织就控制了观澜六区市场的塑料袋售卖,强迫该市场商户只能在该组织指定处购买塑料袋,否则就打砸商户。

案例2 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23号)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烈勇等人对湖北仙桃地区赌场、烟花爆竹市场、特定公交运营线路、水泥市场、生猪市场等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

具体体现为:通过入干股或强行以少量股金霸占多数股权的形式加入某一市场运营主体,凭借其犯罪组织树立的恶名不劳而获。后以暴力、威胁为手段,阻断同类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或强迫消费者只能选择其提供的产品,从而打压同业竞争者,逼迫对手退出市场,进而垄断该行业。

导致多数生产企业因产品无法进入而被迫退出当地市场;多数经营者因无法销售其他产品而放弃了经营多年的代理权;多数上游企业因无法购买到质优价廉的原材料及原材料短缺不足,提高了经营成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形成行业垄断后,该组织还组成稽查队或看护队,非法行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权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局、屠管办、建委及运管处,其工作人员均因惧怕刘烈勇等人的打击报复而不敢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使政府原职权部门职能和威信严重受损。

从该案中不难看出,刘烈勇涉黑组织对当地水泥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生猪屠宰销售及1号公交线路运营等特定行业上下游都产生了严重恶劣的支配影响力,并且排斥原有正常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导致原有正常的行业经济秩序无法继续运行,只能在该组织制定的规则下运行。

因此达到了在特定行业中经济领域的“非法控制”的危害程度。

2、在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程度上,要构成“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则是侧重于该涉黑组织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排斥与抗衡,导致区域内或行业内政府正常的管理秩序无法推进和执行。

比如在案例1中,陈友虎团伙严重插手经济纠纷、民间纠纷。由于陈友虎通过暴力收债、挡债效率快,观澜当地的工厂老板遇到债务问题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解决而是想到找“四川帮”的“虎哥”带人去解决。

观澜一带的四川人如遇到民间纠纷或者受到非法侵害,想到的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向“虎哥”求助,让虎哥派人去解决。

而陈友虎团伙“照顾”下的发廊、KTV或者洗浴等娱乐场所与同行或顾客发生纠纷冲突后,也不是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向陈友虎求援,通过陈友虎派人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予以解决。

辩护人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中被指控的涉黑组织一直本着大事化小的态度处理矛盾的,该组织的非法控制性是难以体现现的。

比如指控的涉黑组织成员与他人发生冲突纠纷后,涉案组织和个人总是试图寻求合法力量和程序进行解决,试图大事化小的,则难以认定其达到了非法控制程度,不宜将所在犯罪团伙“升格”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例3 雷小军、江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案号为(2014)温龙刑初字第31号]

该案中,公诉方对该涉黑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指控为:该组织通过滋事等手段排挤其他赌场,垄断了永中一带的山头地下赌场业,还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永中一带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风气,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但是本案的被告人等所涉及除开设赌场外的具体犯罪行为中,大部分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较少涉及该团伙的经济利益,仅有寻衅滋事第三节属排斥行业内的其他竞争者,但还达不到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

特别是,该案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事件后,雷小军等人都会向被害人赔偿几千至四万元不等的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这个细节可以看出,雷小军等人在与人发生冲突后并未通过所谓的组织影响力对冲突另一方施加压力,也没有排斥现有社会规则进行纠纷处理。未对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最终,法院认定该案涉案被告人不构成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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