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如何从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全案不起诉?

作者:黄应生 来源:法治应生 发布时间:2022-10-21 11:07:02 点击数:
导读:我仅看了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书,就以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为依据,分析得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律师将我的评析意见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遂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裁定同意检察院的撤诉申请,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

(本文作者黄应生,系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

【编者按】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民事纠纷常常容易混淆。本案就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但公安机关不当介入予以刑事立案,二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仅看了一审判决书,就以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为依据,分析得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律师将我的评析意见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遂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裁定同意检察院的撤诉申请,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本案充分说明,依靠专业意见、有效辩护,还是可以推动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我们一定要对法治有信心!(本文涉及人名地名及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正文】

对被告人游钢、游华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书的分析意见

经认真研究被告人游钢、游华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游钢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本案被告人游钢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能简单的以存在欺骗手段作为认定标准,而且还要结合全案来判定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游钢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主体资格是否真实

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签约时往往会以虚假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游钢的身份并不存在虚构或者冒用。

1、关于中国赤色研究院副院长身份

被告人游钢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副院长的身份,有“中国肖君研究会赤色文化研究院” 2017年第22号任命书、游钢2011年6月的入会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游钢早在2011年6月就加入了中国肖君研究会赤色文化研究院,并积极参加活动、不断付出努力,后才于2017年6月被任命为常务副院长,负责赤色文化研究院的对外联络部工作。“中国肖君研究会赤色文化研究院”是“中国肖君研究会”的内设机构,而“中国肖君研究会”是经中宣部批复,并经民政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被告人已经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当然,游钢也有不够严谨的地方,就是不该把“中国肖君研究会赤色文化研究院”简称或者抬高为“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但这种适当抬高身份的做法,在商场甚至官场都是常见现象,与虚构身份完全是两回事。

即使游钢抬高“中国赤色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身份有错,但对于其跟龚进达成合作协议并未起到作用。龚进作为县市省三级人大代表和知名企业家,当然知道“中国赤色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等民间机构的头衔大体上是怎么回事,他相信的是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所以其到磁都的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储备站考察后才信任游钢,开始供货。

2、关于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安全产品销售总监的身份

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2016年6月的任命书证实:“经杂志社社委会研究通过,特任命游钢同志全面负责全国中国三农月刊推荐品牌储备处检查工作。”可见,游钢在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是有职位有分工的,只是具体职务并不明朗,其并未冒充、虚构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人员的身份。与机关事业单位不同,民营企业、民间团体内机设构、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太稳定、明确,且变动的随意性比较大,往往因时因事临时设置职位、印制名片,谈判结束、任务完成就不了了之。因此,为了谈判需要,作为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常务副社长的游华,要求游钢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安全产品销售总监的身份出现,是合情合理的。游钢这一临时身份,并非自己虚构、冒充,而是上级领导口头任命、授权的。更何况,龚进作为精明的商人,岂会轻易相信他人,他是在老熟人、老下属伍芳的介绍下才认识游华的。证人伍芳跳槽到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河东分社后,对龚进说总社可以推荐健康食品,并应约带游华、游钢到健品公司商谈合作事宜,她向龚进介绍游华为总社副社长,游华向龚进介绍游钢是中国赤色研究院副院长、三农月刊杂志社销售总监。签完合作协议,龚进又到磁都的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储备站、储备库进行实地考察后,才开始供货。在此一系列的商务谈判、合作过程中,游钢都是以真实身份出现,并未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其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安全产品销售总监的身份并非虚构。归根结底,龚进是看中了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这个平台,认可了游华这个副社长,至于游钢在杂志社是什么身份、职务并不重要。

至于事后查明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只是在香港注册过,而未在内地依法注册成立,游钢根本就不知情。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已经存在多年,规模较大、机构齐全,有杂志有网站,在各省市还有分社,且有合法的记者证,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推荐品牌产品的销量好、销售额大,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游钢根本不可能怀疑这样规模的杂志社竟然未在内地依法注册。但未依法注册成立,不等于不存在。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是客观存在的,游钢并未虚构身份。

一审判决认为,游华安排游钢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安全生产销售总监身份参与谈判,因游钢没有去过杂志社,也没有见过社长,故其对不是安全生产销售总监的身份是明知的。这一认定显然也是不成立的。游钢作为游华的下属,对于游华在商务活动中是否有权临时调整员工的头衔、称呼,是不知情的。即使游钢去过杂志社,也见过社长,也难以获悉社长是如何对副社长授权,副社长有哪些临时权限的。就如伍芳,游华说游钢是销售总监,她也就信了,不会去质疑的。对于游钢,领导叫他以安全产品销售总监身份出面,他不仅相信,而且照做。当前社会确实有一些乱想,比如,在民营企业老总满天飞,每个人不是总监就是经理、总裁;在民间团体也是领导满天飞,每个人不是主任就是部长、社长。我们认为,只要有利于合作共赢,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不造成对方严重误判,对于职务上的适当拨高,应该宽容理解,绝不能机械适用条文,动辄认定为虚构事实、虚构身份,否则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综合以上两点,被告人游钢并没有虚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充其量只能认为游钢是主动或者被动的抬高了自己的身份,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签约成功的可能性,而且被害人也是在实地考察之后才认为可以与被告人进行合作,故被告人抬高自己身份的行为并不是签约成功的关键因素。

(二)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原先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在取得他人财物后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但因被骗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丧失归还能力的,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游钢没有履约能力,而其没有履约是由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货款未能及时回收等客观原因造成的。

1、游钢和健品公司之间并非货物买卖关系,而是游钢根据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要求和健品公司的委托,为健品公司销售产品

合作协议开宗明义指出:“甲方为乙方产品审批称号,并帮助乙方产品进入丙方销售”。合作协议第三条“丙方权利义务”中,进一步明确:“丙方负责甲方推荐的’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推荐品牌’的销售,同时负责产品质量把关工作,并负责将甲方推荐的乙方产品、连同甲方与乙方一起统计数量,对账。” 合作协议中,没有任何有关产品种类、数量、价格的条款,主要是规定如何验货、入库、对账、结账。显然,这种合作,实质上是代销而非买卖。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和游钢都不需要垫资和预付款,甚至不需要定金,只需提供销售平台、渠道,产品销售出去了就结算付款,尚未销售出去就无须付款。对于这种销售模式,只要商家信任发货、产品适销对路、销售渠道畅通、回款完整及时,就可以正常运行,负责销售的公司或者个人无须有多大实力,更多的是人工成本、渠道资源的投入,只要有平台、有渠道就有履约能力。被告人游钢收货后进行了积极销售,只是由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货款未能及时回收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结算、付款。

2、即使认定道达公司与本案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道达公司没有对外履行合同的能力

一审判决书仅以公司的注册地址不实为由,就认定道达公司没有对外履行合同的能力,这是错误的。国家提倡并实行“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政策后,设立公司的条件、门槛大大降低,各种创客空间、企业孵化器流行,很多小微企业的设立公司手续都交由专业机构统一办理,申请注册公司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很多不是真实的,甚至房屋租赁合同首页就注明“仅供注册用”。小微企业申请注册后的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也是惯例和常态,请二审法院明查! 只要注册地址不实,就没有对外履行合同能力,这完全是主观推断! 龚进在发货前到磁都考察的三农月刊杂志社储备站,实际上也是游钢和道达公司的办公地点。

(三)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履约行为或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被告人游钢不管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河东道达商贸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均在积极履行合同,销售产品。一审已经查明,游钢接收货物后进行了积极的销售,供应到好将来销售平台、多家富国仓及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溢价销售,被告人游钢并没有隐匿、转移货物,也没有高买低卖,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完全可以履行,即被告人游钢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四)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经济纠纷都会出现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形,但没有履行合同并不一定是合同诈骗,还需具体分析其没有履行合同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经分析:被告人游钢是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结算货款,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

游钢收到产品后,积极进行销售,但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遭遇下架处理、产品退货、销售平台出事等客观原因,导致产品未能销售出去,已经销售部分又无法结算货款,并非被告人收款后拒不付款。关于此事实,证据确凿,一审判决也基本上予以认定。

但是,一审判决认定“游钢接收货物并销售后,收到了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的部分货款,却不按约定给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此与事实不尽相符。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合作开始不久,就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货款的及时回收,三方正在协商解决中,尚未对销售数量、金额进行统计、结算,也就没有付款。

一审判决认定游钢“在没有牛肉干产品不合格的质检报告的情况下,以牛肉干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进而认定游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明显是事实认定错误。难道没有产品不合格的质检报告,产品质量就一律没有问题?! 本案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是明摆着的事实,袋装的牛肉粒潮湿、带水甚至有活虫,这难道不是质量问题,还要进行质量鉴定?!龚进也承认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进行了退换货。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书面通告健品公司,停止销售牛肉粒,等待处理;作出处理后,又正式在“中国三农月刊网”发布《关于撤销“中原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推荐品牌称号的通知》的公告!对此,游钢提供了书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大量证据,都在一审卷宗里,不再一一赘述,请二审法院明查。

根据合作协议规定,游钢不能直接给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应当先支付给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再由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扣除10%的管理费后支付给健品公司。根据目前非常有限的账户资料,即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胡军农业银行帐号的交易明细和游华中国农业银行帐户自2016.12.1至2016.12.22交易明细显示,游钢收到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的部分货款后,已经于2016年12月给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副社长游华账户支付了25万元,游华将其中的22.5万元转帐给了崔德志,却未给健品公司。游钢支付给游华的25万元是否包含了健品公司的货款,希望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

(五)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之后,不是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方的损失,而是无正当理由地表现出种种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拒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损失,就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游钢在新未来平台出事后及时告知了被害人,同时将尚未销售的货物交由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并回笼部分货款,同时承诺用自己的钱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积极筹措资金,游钢截止到2018年1月18日还在还款,更未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且制定还款计划,并经过最大努力四处筹款,截止2018年8月26日还款1066050元。一审期间,双方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7月15日签订协议书,上诉人游钢按约履行,所以上诉人游钢的上述种种行为,进一步证明其没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被害人称被告人游钢以岗位调动为由,以不接电话的方式逃避债务,需要指出的是躲债行为与“逃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逃匿行为通常伴随着携款潜逃、挥霍财物等行为,是一种根本性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体现;而上述几类单纯的躲债行为,系因经营困难,一时无法履行、履行不能等,对方的催债行为使行为人不得已采取的斡旋措施,行为人从本质上并无转移财产、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对履行合同能力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因此,不能因为单纯的躲债行为而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所谓逃避债务,也是被害人的一面之词。游钢并未躲债,而是始终积极与被害人商量解决方法。被告人游华、游钢正是约被害人龚进到磁都商议解决纠纷,几人正在商议时,被龚进带来的公安人员抓获的。

二、应当慎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条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四种情形,即“(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最后还有一项兜底条款,即“(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对于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要注意坚持正确的适用规则。

(一)应当坚持正确的解释规则

1.坚持同质性解释规则

即纳入兜底条款进行刑法评价的对象,应当与该刑法条文业已明确规定的法律类型或者具体犯罪的实质内涵具有相同的性质与特征。兜底条款的规定与在其之前的列举性条款规定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它们反映着共同的犯罪实质,指向共同的法益。因此,在解释刑法兜底条款时应当坚持同质性原则,其解释结论应当符合个罪的犯罪实质。

2.坚持限制性解释规则

首先,不能随意将要评价的法律对象归入刑法兜底条款。其次,解释也应当符合可预测性,必须得到公民的认同,如果超出公民的预期,则会让普通公民感到无所适从。

 (二)要在谦抑性原则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刑法作为打击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在一定的规则限制下控制处罚范围和程度,可以用其他法律手段进行调整的违法行为,就尽量不要用刑法手段去调整。要谨慎掌握入罪尺度。在对刑法兜底条款中的相关对象进行评价时,应秉持谨慎的态度,不能简单、盲目地进行评价。

一般而言,刑法规定中的兜底条款,是为了日后的司法解释留下空件,如果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的行为,往往不宜作为定罪的理由,否则容易酿成冤假错案。例如内蒙古农民王力收购玉米案等。

(三)要发挥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等判例的指导、借鉴作用

两高近年来发布了相当数量的指导性案例,为不断提高法官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指导性案例对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具有明确指引作用,可以尽可能地排除非法律因素对司法适用的影响,对于解决刑法兜底条款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有很大帮助,能够有效防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同时,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各种典型案例、参考案例等生效判例均可借鉴。

一审判决在论证被告人虚构身份、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不敢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前四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说明其自知理据不足,故适用第五项兜底条款,说明其仍然存在有罪推定思想,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在当前大力加强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大背景下,一审判决难以让人服判。

综观其他省市,不仅使用兜底条款非常慎重,就是符合前四项规定的,也要进一步详细分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否则不予定罪处罚。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联大合同诈骗二审案(参见本期公众号第二篇文章)。吴联大的一些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主观上尚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联大抬高身价直接动机,是希望有关技术合作项目能够转让成功,使其本人能够从中获取高额技术转让费。在客观上,吴联大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拒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长城公司的财产,故认定吴联大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再如,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刑初438号罗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参见本期公众号第四篇文章)。虽然行为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相对人财物,但鉴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主观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附件】

中原省中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据部分有删减)

公诉机关中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钢,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于河东省,汉族,中专文化。

被告人游华,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东省,汉族,高中文化。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游钢、游华经伍芳介绍,到龚进所经营的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游华自称是《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常务副社长,游钢自称是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安全生产销售总监,二人在骗取龚进的信任后,游华用其随身携带的U盘所存文本打印出合同,游华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指定运营公司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游钢以其本人名义与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岗县开发区签订供货合同。甲方: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由指定运营公司执行)(加盖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印章),落款游华签字,加盖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印章。乙方: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龚进签名,加盖公司印章。丙方:游钢。合同主要内容:甲方为乙方产品审批“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推荐品牌”称号,并帮助乙方产品进入丙方销售;甲方负责将乙方产品引荐到丙方销售;丙方负责甲方推荐的“中国三农月刊推荐品牌”的销售;每月5号、20号结算货款,丙方将乙方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确认到帐后甲方三天内给乙方结算货款并截留乙方货款的10%劳务费。

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合同,游华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指定执行公司: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的名义,游钢以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丙方),与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再次签订合作协议,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主要内容:丙方负责甲方推荐的“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推荐品牌”产品的销售,同时负责乙方产品进入甲方储备库(丙方仓库)。负责甲方推荐的安全产品的质量把关、数量确认。乙方产品进入甲、丙储备库时,甲、丙方进行验货。每月5号结算。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截留总货款的10%作为劳务费。乙方货物进入丙方的仓库(同时也是中国三农储备库)时,有甲方指定的公司盖章,丙方签字盖章,游钢签字视为有效。合同签订后,2016年7月份,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先后发往游钢处牛肉干系列产品3747箱,总价值3709530元。游钢接收货物并销售后,收到了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的部分货款,却不按约定给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反而在没有牛肉干产品不合格的质检报告的情况下,以牛肉干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

另查明:《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未批准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数据库没有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信息记录,该杂志社也没有办理过广告经营资格登记。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中国赤色经济研究中心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游华以张荣身份登记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行为,无履行合同能力。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是游钢以其妻弟胡建军名义在磁都市工商局张店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由游钢经营,其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公司住所均为虚假,无履行合同能力。案发后,追回赃款22万元。诉讼中,被告人游钢退给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6050元,车辆抵款10万元,2018年6月8日银行转款30万元,2018年7月11日银行转款10万元。合计766050元。被告人游钢与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协议书,游钢自2018年7月开始,每月退款10万元。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游钢谅解。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游钢与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又签订补充还款协议,游钢保证2018年8月30日前退还100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退还100万元,余款于2018年10月30日前全部退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龚进陈述

2017年1月4日陈述)我来反映游钢和游华二人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名义和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为幌子,骗取我公司实际货款3709530元。损失的包装袋和纸箱款26.9万元,成品牛肉干112.6万元。2016年6月29日,经自称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河东分社记者伍芳(曾经是我公司业务员)介绍,游华、游钢一起来到我公司,游华、游钢声称为响应习主席号召又快又好的发展壮大,解决人民健康危机等一系列高调,游钢自称院长、全国有几千家红军后代供养院的消费都由他本人供应,款项来源为慈善机构所捐款项,最少每天有三千袋208g牛肉干派送,根本不存在销售就把货物发下去了。因为伍芳曾经是我公司的业务员,伍芳介绍游华为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常务副主编,游钢为中国赤色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国赤色经济研究中心副主席,中国拥军拥属基金会副主任,为我公司在《中国三农月刊》出版一期杂志,他们也出示了身份证,我核实身份证后就信任他们了。游钢提出要把我公司现有的库存一起拉走,并从随身带的U盘中在我办公室打印出合同协议。合同甲方为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由指定运营公司执行),指定公司为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游华的签字;乙方为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我签的字;丙方为游钢,游钢签的字。在我办公室签的字。合同对供货要求、销售对象、质量要求等都做了规定,规定每月5号和20号为结算日期,货款先打进中国三农账户,三日内返回我公司。甲乙丙在对好账目的基础上结算货款,甲方也可以自行选择不在场,可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乙方、丙方货款的结算。结算后,直接将乙方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货款确认到甲方账户后,甲方三日内给乙方结算货款(节假日除外)并截留乙方货款的10%为劳务费。我公司按规定发货,有三农月刊杂志社指定的河东磁都市道达贸易公司验收并出具了收货单,游钢先用游邦的名字签字,在我送货人员的要求下才改签为游钢。游钢和游华为了拖延时间,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与第一份合同基本相同,丙方加盖是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章。2016年7月14日,在河东磁都举行简单的授牌仪式,确定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为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推荐品牌,大量印制了各种包装袋,准备了大批的原料,生产了大批的定制产品(牛肉干系列)。自2016年7月15日,先后发去六批货物,价值为3709530元。2016年9月上旬,我公司去人到磁都查看并催要货款,游华和游钢称先用自己的款付给我公司,到目前为止我公司没收到一分线。为了逃避还款,到了10月份,他们又重新制定了第二份协议,落款为2016年6月19日,协议的内容都是他们二人商议后制定的,我们提出的合理的补充条款均没有被采纳,况且第二次协议付款日期都已经超过,我们再次催要货款,游华,游钢无故推辞,至今未支付一分货款。我知道被骗是因为游华以辞职来逃避货款,游钢又改变身份为三农月刊杂志社的销售总监,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不知二人去向,无从催要货款,后查证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是一个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其公章是违法的,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不认可此单位。游钢、游华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和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为幌子,与我公司签订合同,骗取我公司财产。

2017年3月9日陈述)当时游钢说他是通过自己的平台销售我公司的牛肉干。2016年9月份,他又说给好将来互联平台铺货销售出事了,好将来老总杨某被某庄公安局立案了。之后游钢又给我说他现在往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铺货,销售牛肉干,幸活公司也出事了,一直没有结算货款。我公司一共供货3747箱牛肉干系列产品,每箱30袋,每袋33元。共3709530元。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游钢的供述

(2017年2月19日供述)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河东分社业务员伍芳以前认识龚进。2016年6月份,伍芳让杂志社的副社长游华帮助推荐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的牛肉干系列产品,我是杂志社市场总监,游华让我和她去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考察,考察后认为很好,可以供货,游华将随身携带的样本合同打印出来,签订合同。我们三方总共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为供货合同,在龚进的公司办公室签订的。甲方为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乙方为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丙方为我。合同内容是,乙方的货物入丙方仓库(同时也是中国三农月刊储备库)。第二份是补充合同。龚进要求丙方得有公司印章,我就按照游华的要求找胡军为法人的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加盖到丙方。河口健品公司为丙方供应三千多箱货物,收货单上我签的字,并加盖了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印章,价值二百多万元。我收到货物后,就投放到“好将来”平台销售,供应了三千余箱,价值280多万元。2016年9月2日,因好将来老总杨某出事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某庄警方逮捕了,我的货款到现在还没给我,致使我也没有给龚进汇款。因为质量问题,在仓库还有一千多箱库存,具体收到多少箱货,以收条为准。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地址在国家农业部北办公区,常务副社长游华,我没有见过社长,也没有去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我的职务是健康食品市场总监,是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以红头文件任命的。北京助农传媒有限公司是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下属部门,什么时间注册的,法人是谁,我不知道,游华知情。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是我弟胡军于2016年6月5日申请成立的,目的为了与销售平合对接,好销售货物,我加盖河东道达公司的印章胡军不知情,因为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由我保管。合同上约定货款汇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账户,再由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扣除货物销售额的10%后再转入健品食品有限公司。因为我销售货物后“好将来”没有给货款,我也没有往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汇入过销售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的货款。

(2017年4月6日供述)我是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市场销售部总监的身份与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供货牛肉食品的合同。河口健品公司将牛肉食品发往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储备库,最后通过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货款我没有给河口健品公司结清,价值三百多万元。

(2017午4月8日供述)2016年6月,我和游华到中原省中岗县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游华向河口健品公司的老总龚进介绍我是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的副院长,我说如果产品好我们赤色研究院可以销售一部分食品,还可以在中国三农月利杂志社做推荐品牌,后龚进同意了,游华随身带的U盘里存有合作协议样本。就在龚进办公室内签订了甲乙丙三方合作协议。甲方为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游华加盖了“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乙方为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龚进签字,我在丙方签上我的名字,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第二份合同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实际为2016年11份签订的。因为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内部调整,所有的合同又重新签订一遍,合同内容规定的更细了。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给河口健品公司商品调拨通知单,货物由河口健品公司负责生产并运输到指定地址河东省磁都市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安全健康产品储备站,我在入库单上签字,总共收到三千多箱牛肉干系列产品,入库单上有每箱单价,货款金额。货款结算方式为我把销售货款打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指定账户,再由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扣除货款总额的10%,转入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的账户。我是通过“好将来”互联平台和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河口健品公司的牛肉干产品,我向“好将来”供牛肉干1806箱,没有销售完,我往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供应了1644箱,也没有销售完,好将来被公安机关调查了,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五十多万元,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我结了部分牛肉干钱约有19万元,通过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号给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账号打款,还有胡军的农业银行账户。我得到货款后,没与河口健品公司清算货款,是因为河口健品食口品公司的牛肉干有质量问题,我们一直在协商。但我没有牛肉干产品不合格报告单,质检报告没有做,现在产品都过期了。

(2017年4月18日供述)我身上携带的游邦明信片,是因为游邦是我的别名,我身份证名字叫游钢,这张名片是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统一印制的。我是2013年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院长宣布的常务副院长,有聘任书。2016年6月,我和游华见龚进时,游华自称为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副社长,我自我介绍是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的常务副院长,同时递给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的老总龚进我的名片,就是今天看到的名片,我说我们可以帮助龚进销售,并出示在河东省磁都市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储备站的牌匾照片,龚进又去河东磁都考察一次,我们就签订合同了。我在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是安全产品(推荐品牌)销售总监,同龚进签订合同时,我是以杂志社销售总监的身份签的字。我听游华说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是一个宣传中国三农健康安全食品的窗口,还给我下了聘任书,我没有去过杂志社总部,也没有见过社长。胡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磁都市兴学街分理处办理的卡号为***,是我让我妻子找她哥哥胡军办理的,因为河东道达公司法人是胡军,汇款结算时对方公司要求必须用公司对公账户或者法人私人账户,银行卡我妻子保管。这张卡在2016年9月、11月、12月往我妻子胡丽农业银行卡***分别转入现金23万元、14万元、16.5万元,是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河东道达公司结算的货款,我安排我妻子胡丽从胡军农业银行账户上转入她农业银行账户上,之后一部分转给游华的账户,游华提成货款10%之后,由游华转回供货商,一部分我直接给供货商清算货款了。2016年12月20日,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从其在招商银行转入我妻子胡丽在招商银行卡***的账户246895元,是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我公司的货款,我安排妻子转入她账户里。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结算的现金包含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的牛肉干部分货款,没及时支付河口健品公司是因为我和游华没有商量好是先支付货款还是先扣除提成,就这样放着了。

(2017年4月18日供述)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是我用胡军的身份证成立的空壳公司,地址是我女婿以前做生意的地方,房屋租赁合同是我伪造的,成立的目的是便于同做生意的公司签订合同结算货款。该公司没有履行与河口健品公司签订合同的销售能力。我把牛肉干转销好将来互联平台和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对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真假不知情,我在社里的职位是游华告诉我的。我以前就是做销售的,都是网上销售,游华看我有这能力,当时我不是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销售总监,游华在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时安排我,让我说是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安全产品销售总监,目的为了骗取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的信任,可以销售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的牛肉干,我也可以取利润,游华也可以从销售货款中提成百分之十。我安排妻子转给游华农行卡上的货款是我销售其他供货商的货款,游华提成百分之十后再转汇给供货商。我不该用虚假身份伙同游华一起骗取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龚进信任,销售了牛肉干又不给他们清算货款,还说他们质量有问题拒付货款。

(2017年5月8日供述)我没有找到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的聘书,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是个社团机构,我不知道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2、被告人游华供述

(2017年2月18日供述)我是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常务副社长,社长是张荣。在北京没注册,办公地点在北京市。出版刊物《中国三农月刊》。我通过河东分社的员工伍芳介绍认识的龚进。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与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游钢三方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是三方供货合作协议,我在甲方代表上签名,并加盖了我杂志社指定运营公司(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的合同专用章,丙方是游钢签字。第二份合同是补充合作协议,我在甲方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加盖“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龚进签字,丙方为游钢签字,加盖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章。我们甲方负责品牌推荐,乙方、丙方发生贸易后,丙方将货款打入我甲方的帐户上,由我甲方扣除百分之十的费用。目前我甲方没收到一分钱费用。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2016年6月我在北京市找的注册公司注册的,目的是便于签合同加章,法人是张荣,我和黄君是股东,这个公司目前没经菅。我不了解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我听游钢说这个公司是他内弟胡军注册的。我和游钢是五六年前在北京开赤色文化会时认识的,当时自我介绍时说他是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副院长。游钢和我说过,他收到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380万元的牛肉干、牛肉粒,游钢打的都有收到条,游钢如何处理的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的货物我不清楚,目前游钢没往我杂志社打入一笔钱,我本人也没得到他们两家的好处。

(2017年4月6日供述)我是北京助农文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我帮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牛肉干,销售给道达商贸公司,我们三方签订合同后,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给道达商贸公司发了价值三百八十万元的牛肉干,最后道达商贸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给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结账。

(2017年4月15日供述)2008年张荣等人成立了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张荣任社长,我任常务副社长,没有法人资格,是一个临时组织,没去民政部门和工商注册报备。我以本社副社长的名义在甲方签我的名字,是杂志社的行为,目的是为乙方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推销食品做品牌推荐,提成销售额的百分之10%。我社又指定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商,是因为有些合同需要盖章,我用张荣的身份证在北京注册该公司,没有实际运营,打款都是用我的农业银行卡。游钢与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是代表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我向龚进介绍时称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我认为游钢有能力销售产品,我就喊着游钢一起来河口这个公司考察。商品调拨告知单是游钢制作好后发给我,由我社的黄君加盖杂志社章后通过电脑发给龚进,由龚进送货,游钢制作入库单加盖三农月刊杂志社的章,证明牛肉干收到了,由游钢负责销售。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印章是张荣在河东私刻、由我保管。

(2017年4月19日供述)《中国三农月刊》第106期是我组织的,给龚进颁发的“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授予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行业推荐品牌”牌匾是我在通州区一家打字社制定好的,我拿到磁都交给龚进并合影,我们没有评选机构,我们在杂志社上印发就行了,目的是为了让龚进相信我们的实力和我们合作,我做这些事,社长张荣知道。因为杂志社不是法人没有对公帐号,为了便于签合同和收取提成而成立的北京助农公司。我听游钢说河东道达公司是他妻子哥哥的、没有办公地点,签合同时游钢签的是个人名字,后来龚进不同意,游钢又加盖河东道达公司的章。游钢是做销售的,我觉得他有能力销售,当时游钢不是杂志社的安全产品销售总监,我在河口健品公司介绍游钢为中国赤色研究院院长、我月刊的安全产品销售总监的目的是为了让龚进信任,成功签订合同,我社可以从货款中提取百分之十的中介费。游钢收到货物后说牛肉干质量有问题,最后我们协商解决了,游钢说他把货物销售出去没有结算,他的销售平台好将来老总被抓了,他没有往我帐上打过一分钱的牛肉干钱,我也没能力履行合同约定。

(2017年5月19日供述)我与龚进、游钢签三方合同时,加盖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印章,第一份合同是在龚进办公室签的合同,当时没有加盖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印章,事后龚进把合同邮寄到北京市,我加盖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印章,又邮寄到磁都市让游钢加盖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最后游钢如何交给龚进的我不清楚。第二份合同依据第一份合同签订的补充合同,签合同时就盖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印章了,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印章是我们注册成功后,代理公司在指定单位刻制的。第一份合同比第二份合同的落款晚。

(2017年7月17日供述)我通过QQ聊天认识的谢鹤鸣,谈一些出版社的业务,没有见过面。他是《某某》杂志社的法人代表,我和他谈的主要业务是《中国三农月刊》能否做《某某》杂志社的副刊,租用他们的刊号,每年6万元。2016年开始为每年4万元,一共通过银行转账约有十来万元,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以银行转账为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伍芳证言

我以前是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济南市场。2016年5月,我和龚进联系说总社可以推荐健康食品,龚进让我们去。6月份,我和杂志社的副社长游华和游钢到健品公司,我向龚进介绍游华为我社的副社长,我第一次见游钢,游华向龚进介绍他是中国赤色研究院副院长、三农月刊杂志社的销售总监。在健品公司,游华带的电子版合同打印出来,三方签字,龚进问为什么不加盖公司印章,游华说盖章还没有本人签字有效,合同内容我记不清了。我没得到任何好处,这是总社安排河东分社的业务推荐健康食品品牌,总社提取交易额的10%,再给分社3%。

2、证人胡丽(游钢的妻子)证言

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是我丈夫游钢用我哥胡军的身份证申请注册的,我哥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向我哥要的,注册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做物流开超市用,因为得由公司对接。公司由游钢管理,与河口健品公司的业务往来由我丈夫和三农月刊杂志社他们负责,我不过问。胡军农行卡是我让我哥办的,因为他是公司法人,汇款结算时必须用对公帐号或法人私人帐号,我哥把卡办好后交给我。这张卡在2016年9月分10批转入我农行卡上23万元,是幸活电子公司给道达公司结算的货款,游钢安排我转给游华帐户上,游华提成百分之十后再转汇给供货商。这张卡在2016年11月、12月分多批转入我农行卡上14万元、16.5万元的情况也是这样的。我在招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2016年12月20日,河东道达公司从招商银行帐号转入我这张银行卡上24.6895万元也是上面这种情况。游钢没安排我给河口健品公司结算货款。

3、证人张荣(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社长)证言

2011年,我通过中介公司在香港注册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国家新闻出版部署不认可资质,出版发行是以某某杂志的副刊发行的,在各省设立信息中心,稿子写好我们编辑印发,收取客户的板面费。游华是副社长,负责市场运作。第106期是我审的稿,河口健品有限公司的授予牌匾是游华订制的,我不清楚在哪里做的,对游华以杂志社名义与河口健品公司、游钢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我不知情,杂志社有公章,是2013年我在河东济南找朋友刻的,公章由游华保管。我不认识游钢,对游钢的任命书是游华私自制作的。成立北京助农公司是因为2016年一些投搞人需要发票,我杂志社没有资格开发票,另外我们准备做市场也需要公司,我和游华商量后用我的身份申请成立的,法人为我,合伙人为我和游华。

4、证人刘勇证言

富国仓是好将来总部在2015年1月安排成立的,由我儿子负责,货源由好将来总部负责,富国仓收货,出具收货单,供货商依收货单与好将来结帐,(富国仓收货单三份)是我们的收货单,上面有我儿子的签字,牛肉干销售出去一部份,现在还剩余一部份,因过期没有销售,东西卖出后我们把钱打到好将来总部。在我们这销售河口健品公司的产品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购买者反映牛肉干质量和口感不错。

5、证人胡军证言

游钢的妻子胡丽是我妹妹,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是2016年6月份成立的,游钢说他想成立个公司,就用我的身份证,当时由于是亲戚我没有拒绝,成立公司是游钢运作成立的,我只是提供个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注册申请一切手续都不是我签的字。我不认识公司租赁房屋的房主,这租赁合同不是我签的。公司如何经营我不知道,游钢负责管理的。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签合同我不知情,道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由游钢负责,订合同我不过问,所有没有委托书。

四、书证

1、合作协议两份。第一份合作协议:甲方: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由指定运营公司执行)(加盖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印章)。落款:游华签字,加盖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印章。乙方: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落款:龚进签字,加盖公司印章。丙方:游钢(游钢签字,按手印)。主要内容:甲方为乙方产品审批“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推荐品牌”称号,并帮助乙方产品进入丙方销售;甲方负责将乙方产品引荐到丙方销售;丙方负责甲方推荐的“中国三农月刊推荐品牌”的销售;每月5号、20号为结算货款,丙方将乙方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确认到帐后甲方三天内给乙方结算货款并截留乙方货款的10%劳务费。落款日期2016.6.29

第二份合作协议:甲方: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指定执行公司: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乙方: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字:龚进。丙方: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盖章)指定代表签字:游钢。主要内容:丙方负责甲方推荐的“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推荐品牌”产品的销售,同时负责乙方产品进入甲方储备库(丙方仓库)。负责甲方推荐的安全产品的质量把关、数量确认。乙方产品进入甲、丙储备库时,甲、丙方进行验货。每月5号结算。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截留总货款的10%作为劳务费。乙方货物进入丙方的仓库(同时也是中国三农储备库)时,有甲方指定的公司盖章,丙方签字盖章,游钢签字视为有效。落款时间:2016年6月19日

2、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商品调拨告知单7份。1份调拨单显示调拨时间为2016.7.8,发货时间为7.22,其余6份为调拨时间均2016.7.18,发货时间在8.1-8.26。

3、货物入库单6份。显示在2016年7、8月份,共入库370.953万元的牛肉干产品(供货价33元/袋,112410袋),仓库负责人妫刚,入库经手人游华或黄君

4、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在2016.7向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颁发食品行业推荐品牌的复印件。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出具关于核实《中国三农月刊》有关情况的复函。本机关从未批准《中国三农月刊》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61-1287/T)出版,系非法出版物。

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对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调查的回函。经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未办理过广告经营资格登记。

7、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数据查无的函。经查询企业登记数据库没有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信息记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等4家组织登记情况的证明。经查,我部登记有中国肖君研究会,业务主管为中国作家协会,业务范围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我部未登记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中国赤色经济研究中心。

9、张荣提供证据。⑴中国三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注册资料。⑵某某杂志社营业执照。(3)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4)某某版权证明。《中国三农月刊》专刊作为某某杂志副刊的正规期刊。可随《某某》杂志公开发行。印刷证明书复印件。

10、游钢提供证据。⑴名片。游邦,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国赤色经济研究中心副主席,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策略委。(2)游钢提供任命书。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于2016.6.26经杂志社社委会研究通过,特任命游钢同志全面负责全国中国三农月刊推荐品牌储备处检查工作。(3)游钢提供商品供货明细单及各地富国仓收货单。显示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7.8月向上述单位好将来仓库供内蒙古牛肉干产品、雪花牛肉粒产品等99.5344万元(共17742袋,其中有8袋按280元/袋,其余按56元/袋)。

11、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其菅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招商银行帐号证明、支付货款明细、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牛肉片的商品包装照片、商品销售统计单。从商品销售统计单显示,至2017.3.22幸活公司销售顺德公司牛肉干产品等多个产品金额为50.6880万元(销售数量7680袋)。支付货款明细单上显示河东道达有限公司向幸活提供多种产品、2016.11幸活支付河东道达有限公司内蒙古风味牛肉干产品货款18.4602万元(均按66元/袋,共2797袋)。

12、某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2016.4.17对好将来平台杨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决定书。

13、河口健品公司法人龚进民事起诉卷宗。龚进在2016.11.16向中岗县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东道达商贸有限公司、游钢四被告。中岗县人民法院于2017.1.5以可能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中岗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游钢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1、被告人游钢经营的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证人江有善证实其没有与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名字不是其签名,公司地址也不是其家;刘德证实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地址是其经营的超市,不是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地址;被告人游钢亦供述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是其利用胡建军的身份成立的空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是伪造的,公司没有履行与河口健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能力。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游钢经营的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注册,又无固定经营场所,没有对外履行合同的能力。

2、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律后果是否应由被告人游钢个人承担

证人胡丽证实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是其丈夫游钢用胡建军的身份申请注册的,公司由游钢管理;胡建军证实,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是游钢用其身份登记注册的,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由游钢负责,其不过问;根据该公司由被告人游钢个人负责经营管理,与被害人单位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均由游钢签名,接收被害单位的货物单亦由游钢签名,可以认定以该公司名义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游钢承担。

3、关于被告人游钢是否利用虚假身份

被告人游钢在签订合同时称自己是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副院长,并出示名片,自己为游邦,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国赤色经济研究中心副主席、中国拥军属基金会副主任、幸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策略委。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没有关于中国赤色文化研究院、中国赤色经济研究中心、中国拥军拥属基金会等组织的登记记录。其供述游华在被害单位安排其说是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安全生产销售总监,其没有去过杂志社,也没有见过社长,对其不是安全生产销售总监的身份是明知的。被告人游华供述游钢不是杂志社的安全产品销售总监,却在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介绍游钢为中国赤色研究院院长、杂志社的安全产品销售总监,因此,可以认定游钢中国赤色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安全产品销售总监的身份均为虚假。

4、被告人游钢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被告人游钢对其虚假注册成立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既无经营场所,又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是明知的;其对自己不能按合同约定并支付合同相对方货款也是明知的;其接受被害单位的货物,销售后回收的货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害单位,在没有相应的质检报告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其明知没有履约能力、不履行合同会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仍故意制造假象,骗取被害单位信任,积极通过订立合同接收被害单位货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被告人游钢以虚假身份和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及虚构公司地址进行虚假注册登记的无履约能力的空壳公司,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接收被害单位货物后,其销售后收回的货款,分文未支付被害单位,反而在无质检证明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以被害单位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虚假信息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接收被害单位货物后拒付货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关于被告人游华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1、被告人游华是否利用虚假身份

被告人游华明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是一个临时组织,没在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登记;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其利用张荣的身份注册,没有实际运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且其明知游钢不是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的安全产品销售总监,仍介绍游钢给被害单位是杂志社的安全产品销售总监,可以认定被告人游华利用了虚假的身份信息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

2、被告人游华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张荣证明,游华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名义与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游钢三方签订合同,张荣不知情;对游钢的任命书是游华私自制作的,授予游钢为杂志社的安全产品销售总监,是游华私自行为,给河口健品食品有限公司颁发的产品推荐品牌匾额也是游华制作的;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其利用张荣的身份注册的,没有实际运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因此可以认定其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及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是个人行为,法律后果应有其个人承担。

3、被告人游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被告人游华明知中国三农月刊杂志社是一个临时组织,没有经国内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北京助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运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明知没有食品行业品牌产品的评选资质,仍为被害单位私自定制颁发推荐品牌匾额;明知游钢不是杂志社生产安全销售总监,仍然介绍游钢是生产安全销售总监。目的为了骗取被害单位的信任,让被害单位相信自己的实力,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伙同游钢占有被害单位货物。同时,被告人游华对河东道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根本不了解,为了获取利益,积极促成被害单位与之签订合同,交付货款,约定被害单位产品进入杂志社的储备库(道达贸易公司仓库),并约定货款进入其指定账户。可以认定被告人游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被告人游华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

被告人游华事先携带U盘储存合同文本,通过介绍自己及游钢的虚假身份、采取许诺为被害单位推荐产品品牌、给被害单位颁发品牌产品匾额等方式,积极主动诱使被害单位与之签订合同,并且实施了给被害单位出具调拨单、要求被害单位将货物发送到单位仓库、货款汇入其单位账户等方式,具体参与实施行为;可以认定其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综上,被告人游华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被害单位的信任,为了获利,积极促成合同成立并履行,给被害单位造成了特别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关于被告人游钢与游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问题

游钢与游华二人相互配合,骗取被害单位的信任,且共同实施了接收被害单位货物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特别巨大损失,属于共同犯罪。

综上,被告人游钢、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游钢、游华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游钢、游华构不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游钢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游钢案发后,退回部分赃款,与被害单位达成退款计划,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游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游钢、游华退赔被害单位货款损失2943480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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