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专业律师: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会议纪要

作者:张永华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事辩护律师参考 发布时间:2022-04-17 12:29:42 点击数:
导读:《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发布,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辩护律师和网络诈骗犯罪专业刑事律师的变数实践。《会议纪要》是一个重要文件,对帮信罪等犯罪的认定、处罚更加准确科学,也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核心内容提示:

·       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包括:《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1日,以下简称《解释》)、《关于深人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高检四厅〔2020〕12 号,2020年12月21日,以下简称《2020年版会议纪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2021年6月17日,以下简称《意见(二)》,《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3月23日,以下简称《2022版会议纪要》)。具体内容请查阅法规原文。

·       2022版本《会议纪要》主要涉及罪名、犯罪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287条之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

·       帮信罪的“明知”认定标准更为严格、科学;

·       对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提出了新的解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30万+3000元、“支付结算”提出界定);

·       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提出了新的证明标准;

·       提出了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标准;

·      2022版《会议纪要》对一些案件有颠覆性影响。

正文:

2022年3月23日“两高一部”制订了一个《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2版会议纪要》),由于多种原因近期才在网络公布内容。新的会议纪要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认定和判罚提出了新的标准,对一些在诉未办结案件有重要影响。

以下就主要方面作出分析,不周之处敬请指正。

一、审慎认定帮信罪的明知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新的罪名:《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犯罪构成包括:明知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

若缺乏这种明知,构成要件不完整,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022版会议纪要》新提出以下两点:

1.   审慎认定“明知”,避免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比如,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本身是违法的。但是仅凭这个违法行为本身,不足以认定主观明知。

2.   认定“明知”审查要点:(1) 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2)收到相关单位部门通知后,继续出租、出售;(3)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冻结后,继续出租、出售;(4)被查封后,解封后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5)频繁使用技术手段逃避监管;(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7)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后不收手。

以上和2019年《解释》第11条结合,构成帮信罪认定“明知”的标准。

有人认为:(帮信罪认定时)一般要求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这种标准比较宽泛。

2022版会议纪要》在“明知”的认定上是法律的重大进步和完善。这个进步反应了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成果。比如我们查到虎检诉刑不诉〔2019〕26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就认为,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观明知他人购买QQ的目的将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不充分。综上,认定不起诉人余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

类似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也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于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但是,若经销行无明知上游犯罪的前提,则无罪。

我在以前也谈到过。参见张永华:

《北京刑事律师:“冻卡”是否推定数字虚拟货币帮信罪案的主观明知》

《刑事律师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无罪辩护的几个难点问题》

二、对帮信罪入罪情形有新规定,刑事律师对一些行为人可作无罪辩护

2022版会议纪要》对帮信罪入罪标准有更严格的标准。这个新的规定对一些行为人来说是福音。具体体现在以下3点,也非常重要:

第一,《解释》第12条规定,“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可以认定犯罪。对此,《2022版会议纪要》规定,这里意思应理解为分别为3个以上行为人或团伙组织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团伙组织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

为同一对象提供3次以上帮助的,不宜理解为“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也就是说,对象必须确实是3个以上,而且被帮助的对象必须均构成犯罪。

相比之下,这个标准更加严格。若使用这个严格标准,一些行为人无罪。

第二,《2020年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 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达到入罪标准。

新的《2022版会议纪要》提出新的30万+3000元的标准,也就是加上必须至少有3000元是“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能够说明来源的合法金额应扣除。

同样,若使用这个严格标准,也有一些行为人出罪。

第三,只提供银行卡,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刷脸等行为的,无罪

2019年《解释》第12条规定“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2022版会议纪要》规定,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

比如有的案件中,行为人为赌博网站提供套现结算,参与到网络赌博活动的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这是支付结算。

但是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就是提供了银行卡,或者公司账户,除此以外并未提供其它帮助。

如果不符合新的条件,则无罪。

三、提出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诈骗罪的界限

帮信罪是一个较轻的罪名,3年以下。有些案件实际被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名可能判3-7年。诈骗罪则更重,最高无期。

如何区分帮信罪和相关罪名是一个难点。

2022版会议纪要》提出了新的界限标准。对诈骗罪,则需要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四、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提出新要求

《意见(二)》第3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有些粗疏,仅规定1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认定标准提出了3个要求:第一,行为人实际参加;第二,30日是从加入境外犯罪团伙之日起算,先前的出境次数不计入;第三,诈骗数额难以查证,需先用尽法律规定的其它手段。

五、写在最后

“断卡”行动的形势依然很严峻。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一年来,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3.4万名,“断卡”行动中打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4.2万个,查处犯罪嫌疑人44万名。

在这种形势下,《2022版会议纪要》的发布,对帮信罪等犯罪的认定、处罚更加准确科学,也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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