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包括哪些?这些人为什么无罪?

作者:张永华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参考 发布时间:2021-03-04 09:56:18 点击数:
导读:从统计数字看,律师作无罪辩护,总体胜诉率不高。但是合同诈骗罪是胜诉率较高的领域,常有较大的辩护空间。本文介绍了合同诈骗罪的举证方式,介绍律师为合同诈骗罪提供辩护的基本思路。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微信:139 1186 9064)

社会生活处处有合同。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一方未履行合同,甚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欺骗行为,另一方常寻求以“简单、快速”的方式解决问题,即去报案,以公安机关介入的方式让对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这是合同诈骗罪多发的原因。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根据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吴剑、张加路、刘凯诈骗案【第1264号】”):

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害人受骗也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

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实施了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该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于只是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认定为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有什么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交了虚假材料或作了虚假的意思表示,是履行合同的过程的不诚实行为。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民事欺诈后形成债权。

合同诈骗罪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2001年1月21日)里,规定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推定原则如下: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证据包括哪些?

首先是证明无《刑法》第224条规定的5种犯罪情形。若行为人不符合法定情形,不能认定合同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其次证明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方法就是对照以上规定倒推。比如为了证明以上第1种情形,则需证明案发前的经济状况,有归还能力,并非骗取资金。其它类推。

为什么这些人指控合同诈骗,法院判决无罪?

案例1:本所律师亲办的《成功案例-羁押四年,六次审判,终审无罪—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苗某某从事煤炭贸易、酒店经营等,山东某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从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涉嫌合同诈骗罪。历经三次判决,两次发回重审裁定,三次判决结果均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本所彭坤律师、陶海洋律师介入该案后,经1年多坚持不懈的努力,苗某某最终于2020年4月24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日释放。

核心问题:苗某某在与A煤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时,在案证据无法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民事纠纷。

案例2:在“孙长松合同诈骗案”中,一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孙长松作为滑翔游乐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私自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以其注册成立的不具备担保能力辽阳沃野企业集团作为保证人,以逃避偿还巨额贷款致巨额贷款无法偿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终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核心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银行对滑翔游乐园公司及担保人沃野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知。

其它

从统计数字看,律师作无罪辩护,总体胜诉率不高。但是合同诈骗罪是胜诉率较高的领域,常有较大的辩护空间。(完)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微信:139 1186 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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