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刑辩律师成长系列:质证的思路和表达(二)

作者:杨汇 来源: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19 22:59:38 点击数:
导读:本文作者杨汇律师,系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文研究刑事律师办案过程中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技法。如果说供述与辩解需要“二十看”,那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只需要“十二”看就可以了。有了上篇文章的基础,相信我们对证言的律师审查会更加得心应手。

     书接上回。

今天我们来研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技法。

如果说供述与辩解需要“二十看”,那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只需要“十二”看就可以了。有了上篇文章的基础,相信我们对证言的审查会更加得心应手。

第一,看关系、看起因

证人证言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如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利害关系,那么可采性就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某些证人系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有宿怨、在案件处理结果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必然不公正客观。又如有些被害人即便没有受害,也与嫌疑人有过节,律师一定要提出来。

律师还要看案发(报案)原因是什么,真是被害人主动报案,还是“被动报案”。如很多起“强奸”案,都是因为女方丈夫带着警察堵在酒店房间门口而案发的,不排除女方有为了自身利益而作假证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某证人是辩方证人,而他的证言对嫌疑人不利,那么该证言的证明力是比较强的。如证人是控方证人,他的部分证言对嫌疑人有利,那么该证言的证明力也是比较强的。一起杀人案中,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是“等待型自首”,被害人家属出庭作证时,称“嫌疑人杀完人以后大家楞在原地,他要是想走随时都可以走。”虽然被害人家属不知道他这么说意味这什么,但他的话显然对被告人非常有利,证明力大于被告人的说法。

第二,看心智、看喜恶

被害人也好,证人也罢,他们中部分人可能是未成年人,可能是智力有缺陷的人,有些人可能因为年纪大了记忆力产生衰退,还有些因为受到了刺激而产生了精神错乱等。律师要重点看心智是否正常,因为这涉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如果被害人心智不正常、不成熟,那么作证能力就比较差,甚至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回忆,不能准确的表达真实意思。如一起专骗老人的保健品诈骗案,被害人及证人大多是老年人,在对被告人进行辨认时,老人多用“可能”、“要么”、“估计”等词汇。在法庭质证时,辩护人提出,虽然骗老年人的行为十分恶劣,但是老年人判断能力弱、记忆能力差,存在对事实误判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对其不确定的判断,不能直接认定为本案的事实,而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判定。所以,心智方面也是必须审查的。

证人的经历、偏好和价值取向也会影响他们的判断。证人对某一类行为深恶痛绝,甚至受到外界干扰,他的证言就容易走极端,可能与事实不一致;他若对嫌疑人的某一行为有亲近感,反而可能又对辩护有利。这需要律师去分析判断。如某起期货平台暴雷案中,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是诈骗,辩护人则认为是非法经营罪。公诉人认为,涉案的交易物本身不值钱,被炒到天价,本身就是一种玩火自焚式的诈骗行为。于是,辩护人申请了一位金融专业出生的被害人出庭,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提出,将交易物炒作至天价这一行为本身没有问题,和炒股没有区别,这种事他见得多了。最后,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定案。

当然,不说心智问题和价值取向的问题,即便是无行为能力人,也是被允许作证的。但这类人必须有一定的程序来保障其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如未成年人要有法定代理人在场,聋哑人要有手语翻译在场,笔录上还必须签名。关于这些,辩护律师在质证时要特别注意。

第三,看客观、看缺漏

证言、陈述必须要进行客观性审查。尤其要首先审查其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常识、常情、常理)。比如说在某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的母亲作为证人说看见她儿子拉着车主的车把手在跑的过程中被车轮轧死,而实际情况是被害人的母亲当时处于车的右侧,看不到被害人所位于的车的左侧,并且被害人实际也不是被车轧死的,而是摔倒磕死的,因此这份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与客观事实不符。

      有的时候,证言本身并没有多少夸大,但是真话也没有全说。就像郭靖给欧阳锋背《九阴真经》一样,来个“逢三进一”,很可能就与客观事实不符了。这要么是询问人出了问题,要么是被询问人出了问题。例如某起受贿案件中,被告人辩解说存在礼尚往来的情况,行贿人在笔录中却只字不提,这就有必要对是否存在礼尚往来的情况进行调查。律师应对细节问题掘地三尺,发现冰山之下更深层的有利细节(不利中发现有利)。律师甚至可以事先对证人进行摸底,如果发现这个细节是对辩护有利的,可以自己做笔录,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抑或向检法备案后,由律师先调查,后将材料递交上去,请求其予以核实。对于证人证言中提到的相关证人,特别是对辩护有利的证人,律师应仔细观察,看这些证人本身是否到案接受调查,他们的证言中是否印证了相关情节。       

      总之,律师明确指出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完整性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法官大部分时候都很忙,并不十分了解案情,如律师不说清楚,法官匆忙间很可能认为证人说的就是真的,对案件审理思路就会产生很大影响。

第四,看印证、看矛盾
审查证言、陈述,一定要看有无证据进行印证,如果有证据印证,笔录比较客观,如果没有证据印证,那就说明是一个孤证。孤证不能定案。如果证人证言有利于辩方,但无其他证据印证,那么辩护人应当继续求证该证言的依据,刨根问底,了解证人为什么这么说。印证、辩点不仅能从案卷中找出来,也能从案外找出来(有利中发现更有利)。可见,律师对真相的追寻也是起到很大作用的。某骗人担保型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自己都认为案子没有希望了。辩护人其中一份证言中发现了一句话,“他们的担保关系我个人认为不存在”。于是辩护人继续挖掘相关证据,发现本案中的担保合同是伪造的,连被告人自己都没发现。

结合上文我们不难发现,当一份笔录有印证、合法则,几乎就无敌了。除非,出现了矛盾。能被印证的证据,也可能存在矛盾。有些证人只有一份证言,有些证人有几份证言。对于一份证言的,律师要审查其是否存在内部矛盾,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横向矛盾。对于同一人多份证言的,既要审查同一份证言是否存在内部矛盾,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横向矛盾,还要审查几份笔录是否存在纵向矛盾。如果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某一起诈骗案,被害人一会儿说款项是银行取出的,一会儿又说款项是从身边备用金中拿出来的,在出庭作证时又说记不清了。这就是有纵向矛盾的证言。对于这种涉及现金交付的案件,我们还可以留意、追问被害人用的什么包装,比如是用报纸包的还是用塑料袋装的,具体金额又是多少,全是百元大钞还是也有五十元大钞的。

值得玩味的是,有的时候,如果一个证人做了多次笔录,本身也说明一定问题。很可能说明证言涉及的某一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不充分,需要证人进一步佐证,值得律师多加留意,看是能从不利中挖出有利,还是能从有利中挖出更有利。

第五,看类型、看程序

《刑诉法解释》有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意见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一日上午在村口发生争执、推搡,张某猛地将李某推倒在地,致李某头部着地。后双方被人劝开。次日清晨,李某被发现陈尸于村北稻田里。在开庭时,张某认为李某的死亡不是其造成的,有可能是两人发生纠纷之后,李某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或自己摔倒造成的。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村民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及晚上没有人看到李某,且称都听说李某是被张某打死的。辩护人提出,其一,仅有部分村民证明当晚没有看到李某,不能证明当天下午及晚上李某就没有外出活动过,也不能证明其没有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自己摔倒过;其二,村民听说李某系被张某打死的,皆为传来证据,连听谁说的都不清楚,可见来源不可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传来证据并非没有证明力,如果它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因为这份证言而发现了“隐蔽证据”,也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除了区别证据类型,询问程序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主要留意五点:(一)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而不是证人围在一起七嘴八舌;(二)询问地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案发现场、证人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司法机关作证;(三)询问时间不能过长,容易产生疲劳审讯,不能变相羁押;(四)询问内容不能出现威胁、引诱的现象;(五)询问笔录须由证人签字确认,询问人必须是办案民警。

第六,看态度、看影响

嫌疑人加害了被害人以后,被害人在笔录中、生活中的态度值得留意,是否谅解甚至和解,对案件能否宽大处理十分重要。因此,律师一定要考察被害人态度。如果笔录中没有体现被害人态度,也要向司法机关进行询问,甚至可让家属通过中间人去询问被害方态度。

有些案件不仅被害人承受了巨大的痛苦,甚至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有针对性地消除影响,有利于案件的从宽处理。比如某起重大工程事故案,被害人所在村的全体村民写联名信要求法院重判,律师在征得法院同意后,带着责任人的家属来到村里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向村民道歉,说明了案件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以寻求他们的谅解,还向村里的五保户捐赠了生活用品。在村支书的主持下,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大部分村民联名写了求情信。法院收到相关材料后,作出了相对从轻的判决。

通过两篇文章,我们基本摸清了言辞证据的秘密。我时常对人说,如果刑事辩护只剩下一个诀窍,那就是“不利之处有反驳,有利之处有依据”。因此,不要再问“被告人被打了耳光要不要提”“提讯证上的时间错了要不要质证”,而是要思考能否形成对不利之处的反驳,能否找到对有利之处的依据。书证、物证、鉴定类证据的审查是更硬的功夫,您的支持是对我更新文章最大的鼓舞。谢谢观看,欢迎点赞,我们下期不见不散!

(本文作者杨汇律师,系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感谢作者辛勤原创!

上一篇:青年刑辩律师成长系列:质证的思路和表达(一) 下一篇:青年刑辩律师成长系列:质证的思路与表达(三)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