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离武汉,可能面临以下刑事处罚!

作者:蔡正华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0-03-14 01:22:45 点击数:
导读:在本该是举国欢庆、阖家欢聚的幸福时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正在牵动着亿万国民的心。截至2020年1月23日19:00,全国已有确诊病例632例,疑似病例424例,治愈30例,死亡17例。伴随着春运大幕的开启,新型冠状病毒也搭

在本该是举国欢庆、阖家欢聚的幸福时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正在牵动着亿万国民的心。截至2020年1月23日19:00,全国已有确诊病例632例,疑似病例424例,治愈30例,死亡17例。伴随着春运大幕的开启,新型冠状病毒也搭上了“高铁”快车道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扩散趋势。从当前的病例情况来看,其他省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大多来自武汉,他们或是武汉的长期居住者,或者近日曾赴武汉探亲、旅游或工作等。事态已经到了最紧急的阶段,武汉市作为九省通衢,中部省市的重要交通枢纽,已经成为本次疫情的主要传播点。

01、逃离武汉?封城是否可有效控制疫情扩散

1月23日凌晨,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称,自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另据央视新闻消息,截至23日14时10分,湖北省共计30个收费站所入口实行交通管制,具体为:武汉北、蔡甸、武汉西、永安、军山、金口、安山、柏泉、阳逻、北湖、花山、青龙、武汉南、江夏、凤凰山、府河、龚家岭、白浒山、新桥、武昌、小军山、汉南、琴台、索河、西湖、黄花涝、沌口、黄陂东、黄陂北、汪集。

但这样的城市封锁警示之下,民众的反应如何?

在微博中搜索“逃离武汉”,可以发现在疫情呈现出严重趋势之初,很多人选择连夜离开武汉,不论自己是否已经出现发烧等病毒感染的临床表现。

而1月23日凌晨,在武汉市政府宣布封城后,新京报记者在武汉、汉口车站发现,出行旅客明显增多,车站售票大厅排起了长队。在离汉列车上,所有登车旅客均戴着口罩,一趟从武汉发往上海的高铁上坐满乘客,列车员在旅客上车后喷洒消毒水。

02、恶意逃离武汉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根据当前发布的官方数据,湖北目前已经确诊444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在医疗资源紧急短缺的情况下,还有更多的疑似病例数亟待确认。考虑到该新型冠状病毒存在潜伏期,现实中可能有更多的人已经感染却并未察觉。撇开未有临床表现的感染者不谈,对于已经出现发烧等症状的病毒感染者而言,加入明知自己离开武汉有扩散疫情的高度危险却仍然执意逃离,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很有可能将面临以下刑事处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第1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存在某些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将面临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四)项情形即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对于甲类传染病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规定情形之一的,即应予立案追诉。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那么,此次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既然不属于鼠疫、霍乱,可否构成“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对此,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已明确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意味着,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属于“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因而处于“甲类传染病”的范围内。

对于何为“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指出,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因此,一旦疑似或确诊病人采取一定的预防、控制措施如单独隔离,或禁止进出入公共场所等,病人在明知自己已感染病毒的情况下执意离开武汉市,等同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很有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旦造成疫情大范围扩散,最高将面临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将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针对突发传染病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特别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可见,如果在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或确诊感染情形下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离开武汉造成病毒传播,将很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任由病毒传播扩散,甚至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加重量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因此,擅自恶意逃离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如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故意犯罪,很有可能承受比一般情况更重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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