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坍塌,哪些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金泽刚 来源:澎湃新闻评论 发布时间:2020-03-14 01:28:24 点击数:
导读:时间已过去了四天,福建泉州坍塌的欣佳酒店还在传来令人揪心的消息。截至3月11日12时45分,现场搜救出受困人员70人,死亡28人(其中26人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正在搜救的还有1人。据了解,该栋

时间已过去了四天,福建泉州坍塌的欣佳酒店还在传来令人揪心的消息。截至3月11日12时45分,现场搜救出受困人员70人,死亡28人(其中26人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正在搜救的还有1人。

据了解,该栋位于泉州市鲤城区的事发楼房占地5亩,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共有7层,属于钢结构房屋。该建筑经查是2013年开始建设,2018年改造为欣佳酒店,并于当年6月开业,酒店有各类客房计66间。

该建筑一楼共有6间,其中两间原为超市。今年春节前,房屋业主将一楼出租的超市收回重新改装。而该事故系房屋改装作业时发生。3月7日晚上7时,房主接到现场施工人员电话称,在进行作业的一楼房屋一根柱子发生变形。三四分钟后,楼体整体坍塌。房屋业主杨某某已被公安部门传唤到案。

尽管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法律责任也一定会落到实处,但对这次“人祸”的特殊性必须有不同于以往的深刻认识,特别是刑事追责不可遗漏责任人。

首先,房屋整体坍塌一定与工程质量相关,那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就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说来,2013年开始建设的房屋在2018年改造为欣佳酒店时,是否经过了建筑质量检测,当年6月开业时又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此倒塌房屋相关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都应该纳入追查范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而根据2015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以下情形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5至10年有期徒刑:1. 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3.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此次泉州酒店坍塌事件,直接导致70余人被困,20多人死亡,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5至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其次,酒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规装修导致事故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上述2015年“两高”的《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作为倒塌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杨某某尽管不是直接建筑、施工人员,但其决定改建事故房屋,对于违法违规改建一楼的超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造成如此特别严重后果,亦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影响重大,无论是建设设计还是改建扩建,都应该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泉州酒店的倒塌,必然向前追问该建筑是否依法依规获得批准,此次改建又是否得到批准,如果相关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把关,甚至个别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就可能承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有关部门不能以“不知道此事”为由推卸责任。

从媒体披露来看,涉事酒店疑似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媒体报道称,欣佳酒店所在的楼层原为一整个大厅,后加砌多道墙隔出客房,二至六层仅有钢管支撑。而在装修期间,一楼商户的门窗玻璃被挤压炸裂五六块。有商户觉得房子太危险选择搬走了。有关部门在选择该酒店使用时,是否进行过实地考察,有没有做过调查研究,这有待追问。

总之,出了这么大的事故,搭进几十条人命,只有全面追责,才能够真的反省——其中必须包括完全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以竖起高压线、以儆效尤者:酒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该定罪的,一个也不能漏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背后可能涉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该适用的罪名,一个也不能少。(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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