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辩护词(直接责任人员)

  发布时间:2020-03-14 01:20:03 点击数:
导读: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Q**本人委托,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单位受贿一案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Q**本人委托,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单位受贿一案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法庭调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Q**系单位受贿罪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Q**没有直接参与单位受贿的主要环节

关于印刷试卷。2013年9月6日,J***《关于J***教研室试卷收费情况的说明》中证明“由于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因此教体局党委经研究后同意教研室在组织期中、期末考试时从试卷收入中获取经费,以解决其办公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J***每学期为了组织期中、期末测试,每学期在教学月历中都有安排,并专门下发相关文件。

2013年8月13日,证人陈**陈述“2008年,我到H来发展业务,我找到刚任H教研室主任的D**,跟他商谈把H初中、小学期中、期末考试试卷放到信阳**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当时商定扣除我们的印刷费和税,剩下的钱都交给教研室,由教研室开支,弥补他们的经费不足,”“我和教研室每学期结一次账,由我和H教研室Z**和C**结账。”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D**供述 “(试卷)每学期算一次账,由Z**和C**负责和**印刷厂结账,”“教研室从天丰印刷厂得的钱C**一个人经手保管。”

2013年8月5日,证人丁**陈述“我只负责订(试卷)总数,各个学校报名后到我这汇总,然后交给C**,他与印刷厂联系印刷数,然后印刷厂与我们教研室联系送试卷的时间。”

2013年8月7日,被告人C**供述“D**任教研室主任后,不再和罗山**合作,......D**和**印刷厂商量给我们教研室一些办公经费,给多少钱我不知道,每次D**安排说陈刚给多少钱,我就从陈**那拿多少钱,支出后我再把票据转给陈**。” “每次和陈**结算试卷费都由张**和我参加。”“(教研室转给陈**的开支票据)张**用白纸将档案袋密封,由张**转交给天丰印刷厂的陈**,由陈**按照开支票据的金额付给我钱。”9月1日,柴**供述“我和张**负责和陈**结算,主要是核对全县学生总数,返还的数额陈**已经算好了,结算的标准陈**D**之前已经商量好了,具体什么标准,我不清楚。”

关于单元测试。2013年8月24日,证人郭**陈述“D**任教研室主任后……从2009年开始,教研室开班子会上,D**说局里决定让教研室组织编写学习资料,由教研室组织教研员单元测试命题。”被告人Q**、A**均有相应的供述。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D**供述 “(单元测试题的)钱我安排柴**从他的账户上连同**印刷厂的印刷成本汇到**印刷厂。”

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C**供述“新华书店留够(单元测试题)发行费以后把书款全部转给**印刷厂,但是D**主任安排我说,陈**顾不得派人来收钱,让教研室帮他代为收钱,让我帮他收一下钱,收了后全部转给陈**,”“至于陈**收到钱后该给教研室多少钱我不知道,D**应该知道给教研室多少钱。”

上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Q**没有参与决定印刷试卷和单元测试,没有直接与印刷厂有任何非法接触,没有直接参与单位受贿的主要环节。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处罚,法律附加“直接责任”这一条件予以限制,目的在于限制单位犯罪受处罚的单位成员的范围。因为每个单位成员作为单位的一分子,与单位犯罪之间必然会有或多或少程度不同的联系,但仍然具有自身的独立性,若不加以限制,则可能造成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范围的扩大化,对单位的正常运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现代汉语词典》对“直接”一词注释是不经过中间事物的;《新华字典》对“直接”一词的注释是不通过第三者而发生关系的,与“间接”相对。因此指控被告人Q**系单位受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Q**在单位受贿中作用很小

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以重要作用为标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显然,这两个司法文件都是将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积极参加作为是否是直接责任人员的判断标准。

依据《H县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J***教研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县教学质量评估、各类考试、学科竞赛的命题。被告人Q**任教研室副主任,工作职责是小学语文教学教研员,分管小学教研。被告单位J***教研室是教体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内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被告人Q**尽管是领导班子成员之一,但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没有决定权,不是决策者。结合本案,被告人Q**没有参与对印刷厂家的选定、不掌握全县印刷试卷及单元测试题的数量和单价、不知道印刷试卷及单元测试题返还标准、不经手与印刷厂家的结算,其参与单位安排的命题活动既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也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应有之义。

依据**廉办<2003>6号《关于实行财务支出会审会签制度的通知》要求,会审会签的程序依次应为:1、财务人员初核;2、会审会签小组集体审核;3、实行会审会签小组质疑制度;4、经审核的单据由会审会签小组全体成员逐人签字,未经签字的单据不得下账报销。其目的是为了实行民主理财,限制“一支笔”签字报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对照该通知,可见,被告单位J***教研室实行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审会签制度,充其量只是财务通报。当被告人Q**参加所谓的会审会签时,单位的受贿行为已经完成,所有的票据也已经下账报销。不论被告人Q**参与会审会签与否,均不影响J***教研室单位受贿罪是否构成,其行为应认定为没有严格执行会审会签制度的违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规定明确了现行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对于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本身,又处罚其中具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由于单位犯罪是单位整体犯罪,单位中的任何组成部分及人员都是单位整体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对单位犯罪的实施都具有基础作用。但与共同犯罪全部参与人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同,间接发挥作用的单位人员以单位受到刑罚处罚的方式承担了责任,而直接对单位犯罪具有形成作用的人则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在以刑法第三十一条为依据的同时,还应考虑刑法第十三条犯罪一般定义中的但书的要求,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排除在外,在参与人之间贯彻刑法平等原则,体现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的慎重态度,贯彻宽严相济,实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Q**在财务纪律和制度的执行上,是不合格的,但行政法规及规章不等于法律,违反财经纪律绝对不能等同于触犯刑法,不能因为被告人的特殊身份而认定其行为就是犯罪。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全面、公正地对被告人Q**的行为进行审查,依据客观事实和现行法律,判决被告人Q**无罪,让本案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能够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1月14日

 (判决结果:定罪免罚,当事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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