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谈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辩护要点

作者:田桩 来源:田桩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律师田桩 发布时间:2020-03-12 15:38:14 点击数:
导读:金融犯罪涉及证券、票据、结算、信托等专业领域,如果缺乏对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的了解,则很难应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在检察和审判机关已经开始探索并实行金融检察和审判专业化的形势下,则对刑事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金融犯罪案件及其种类划分、具体罪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金融犯罪也如影随形。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领域或与金融相关的领域,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侵犯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一个独立罪名,而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称。金融犯罪主要是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罪名。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共有30个罪名,金融诈骗罪共有8个罪名,合计38个罪名。

    可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个罪名,按照所侵害的客体划分为如下八类:

    1、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金融犯罪五个罪名: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2、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的金融犯罪二个罪名: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3、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的金融犯罪五个罪名: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4、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的金融犯罪二个罪名: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5、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金融犯罪八个罪名: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6、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金融犯罪犯罪五个罪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7、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的金融犯罪二个罪名:逃汇罪,骗购外汇罪。

    8、危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的金融犯罪一个罪名:洗钱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分别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二、金融犯罪案件的八大特点。

    第一,金融犯罪案件类型多元化且相对集中。犯罪主体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法人;不仅涉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涉及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犯罪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从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金融犯罪案件往往由单位法人实施或参与实施,各主体之间出于共同的非法牟利目的而走到一起。

    第二,行业属性突出。金融犯罪发生在金融行业各个领域,38个罪名涉及到金融业内具体的各个行业,比如基金、证券、银行、信托、保险,每一个行业,都有相关的刑法罪名相对应。

    第三、金融犯罪案值大,涉众型金融犯罪问题凸显。涉众型金融犯罪主要是以资金运作为手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为典型,案值巨大且涉及人员众多,老年人成为主要受害群体。

    第四,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比例较高,且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金融犯罪属于白领犯罪、智能性犯罪,除利用金融知识外,还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随着金融新市场、新业务不断推出,一些犯罪分子也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第五,金融犯罪中共同犯罪比例较高。金融业务一般手续环节多,金融犯罪者往往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实施金融犯罪。既有内内勾结,也有内外勾结。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是内外勾结型金融犯罪的典型。

    第六,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活动往往会借助于互联网,使金融犯罪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比较突出的是以P2P 网贷平台模式实施的金融犯罪问题。

    第七,金融犯罪具有国际性特征。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已经相当密切,然而我国的金融体制、金融法制建设仍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国内外犯罪分子相勾结共同实施金融犯罪。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采取境内外勾结的方式实施外汇、洗钱等犯罪活动。

    第八,金融犯罪具有欺骗性与隐蔽性。金融犯罪不同于传统的自然犯罪,因金融犯罪的专业性、智能性、网络性等特征,使得犯罪分子在实施金融犯罪时极具隐蔽性,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披上了“合法”外衣,犹如“隐形犯罪”,受侵害的受害人往往还不认为受侵害。

    三、刑辩律师对金融犯罪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要点。

    近年来,金融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类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威胁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金融犯罪专业性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多,牵涉到追赃挽损,还牵涉到保护民营企业发展,都与社会稳定密不可分。

    在目前我国金融创新的情况下,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被视为刑事辩护领域中的高端业务,田桩律师刑辩团队结合办案实践,总结出以下此类犯罪的辩护策略与要点,以期与法律界同仁及金融界人士交流探讨,从刑事辩护的角度,促进国家提高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和力度。

    (一)对金融犯罪案件,特别是涉众金融犯罪案件要合理区分不同人员的责任,在此前提下确定其是有罪还是无罪。

    1、准确区分企业高管与普通员工,防止打击范围过大。涉众金融犯罪大多以某某平台或某某企业的形式出现,往往波及该平台或企业众多人员,对于普通员工,如果其对企业涉嫌犯罪的情况主观上确实不知道,实际也只是在从事自己份内的工作,并未积极参与涉嫌犯罪的相关行为,则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将其与企业其他参与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高管相区别。

    2、准确区分并确定资金端与资产端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坚持罪责自负,罪责刑相适应。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大多有着资金端和资产端的明确区分,资金端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外集资、融钱,如果其行为符合公开性、利诱性等特征,则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资产端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投资、放贷,往往是依法合规的。因此对于资产端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其只是负责对外投资,而对集资、融钱的相关事实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则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二)从犯罪主体角度寻求辩护空间。

    1、分析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往往比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要轻。当前较普遍的金融犯罪模式,实施犯罪往往不是依靠单个人或几个人的力量,而是以公司单位为名义进行犯罪活动,所以金融犯罪中单位犯罪比较多。如果符合单位意志、单位决策与单位利益三大要素,就应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需要刑辩律师细细甄酌。

    2、分析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实行犯还是帮助犯。目前的金融犯罪较多是团队作案,其成员中确实有一些是不知情仅办事的基层工作人员,如何在主犯与从犯、实行犯与帮助犯之间寻找突破口,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考虑的。

    3、从行为人身份的外在表现与实质表现,分析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具体作用。行为人即使冠以总经理、董事、总监等名头,但其是否具有实质的决策权与支配权,其参与收益分配是依劳动合同领取工资还是根据项目参与分成,其对项目的实际情形、资金去向是否知情和参与决策,这是刑辩律师在金融案件的质证和辩护中要着力把握的。

    (三)从重罪与轻罪方面寻求辩护空间。

    从案件定性方面分析该案是重罪还是轻罪,力争由重罪转为轻罪,并且预防由轻罪转为重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量刑方面一重一轻,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分析资金的走向、资金的预期使用及实际使用,是用于实质的企业经营还是用于拆东补西,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细细甄酌,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

    新形势下对刑辩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新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绝对是必要和应当的,打击的同时应注重打击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问题,兼顾维护社会稳定与保护民营企业,发挥司法服务大局的作用。金融犯罪涉及证券、票据、结算、信托等专业领域,如果缺乏对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的了解,则很难应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在检察和审判机关已经开始探索并实行金融检察和审判专业化的形势下,则对刑事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律师应当加强专业与团队建设,切实提高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与代理能力,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各方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防范金融犯罪,贡献自己的力量。(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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