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风暴下的“区块链”虚拟货币风险与金融犯罪的法律分析

作者:陆青青 来源:为你辩护网 发布时间:2020-03-12 15:45:29 点击数:
导读: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境内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大幅下降。

近日、根据深圳、上海、北京各地的整治通知,一旦发现当地从事虚拟货币活动的互联网企业或交易所,包括数字货币资金募集等,都将被视为违规经营,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退出,截止11月22日,中国三大数字货币交易所中,有两家的官方微博被封杀,一家因客户起诉被法院立案审查。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境内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大幅下降,有效避免了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此后,针对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向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并从支付结算端入手持续加强清理整顿。

2019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加大监管防控力度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称,对上海地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开展专项整治,责令在摸排中发现的为注册在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宣传、引流等服务的问题企业立即整改退出。

深圳排查比特币、以太币等发售代币活动 防止借区块链炒作死灰复燃。此次行动将重点排查三种活动:

一是在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或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场所;

二是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提供服务通道,包括引流、代理买卖等服务;

三是以各种名义发售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

北京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 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近日,北京警方一举破获非法数字货币交易所BISS的诈骗案,抓捕犯罪嫌疑人数十人,有力震慑了不法机构、为广大投资人敲响警钟。

从各地文件以及动作来看,对虚拟货币持反对态度。近年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炒作(如ICO、IFO、IEO、IMO和STO等)花样翻新、投机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

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数字货币、区块链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以ICO为例,由于ICO项目资产不清晰,投资者适当性缺失,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

相关融资主体通过违规发售、流通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其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一、金融运行风险包括

现有数字货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都没有国家背景,没有国家对其信用做背书。简而言之就是缺少保障,缺少锚。

交易平台及投资项目缺乏法律及相关部门监管,无监管即意味着随意性,缺少监督、制约。

虚拟货币缺少标准化,投资者无法客观评价、对比。

数量不清,容易被滥发,被坐庄。虽然上线后数据不易更改,但上线前的数据却无从知晓。

运行团队突然撤出,虚拟货币崩盘。

国家政策突然收紧,或者直接禁止,现在就处于这个风险点。

涉嫌行政违法: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等。

二、刑事法律方面风险

1、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225条第四项有个“兜底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此看来,它还是符合我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特征。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进行了规定,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中第二条还对具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如第五项规定“不具有发行股票、债权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权等方式吸收资金的。”第六项“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资金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的”等等。定性这类ICO项目主要是要看融资过程中是否有虚构事实的情形,以及融资的资金是否用于真实的项目中去,否则可能会涉嫌集资诈骗罪。

3、集资诈骗罪

我国《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目前ICO市场中,虚拟货币鱼龙混杂,很多山寨币打着区块链的旗号,虚构投资项目和资质,夸大宣传,在一些不审核不严的交易平台上市交易。

项目团队或者幕后操纵者拉升虚拟货币价格,吸引广大投资者购买,然后撤出资金,导致大部分投资拿着没用的虚拟货币。而这些幕后操纵者拿到这些钱,并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相反,他们拿着这资金肆意挥霍,用于买豪车,购豪宅等高消费,甚至他们隐匿账目,搞假倒闭,或者则携款逃匿。

对于这类ICO项目的操纵者的行为来说,他们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都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但他们如果有虚构ICO项目,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那么,无疑定性集资诈骗罪是没有问题的。掌握着投资者的保证金,或者向社会吸收过来的资金,如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携款跑路则涉嫌集资诈骗罪。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拉人头”有额外奖励。这类传销币的团队通常通过豪华包装,在豪华星级酒店宣传自己的实力,甚至他们还给自己贴上了“爱国”“慈善”的标签,让投资者蒙蔽受骗。其实这类的虚拟币一文不值,其只不过是传销团队骗取资金的一种方式而已。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在配资平台运行过程中,对资金的来源审核不严,心存侥幸,容易涉嫌此罪。

6、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的,构成洗钱罪。如果明知资金来路不正,而进行使用,容易涉嫌洗钱罪。

虽然这类项目具有非常高的技术性,很多部门无法进行监管,但是随着国家队的进入,新的法律法规必然会出台,新一轮的市场整顿必然会到来,相当多的平台,币商必然会涉及到刑事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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