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律师刘晔:图解非法经营罪中的涉非法出版物行为
目 录
一、前言
二、司法解释
三、国家规定
四、分析说明
五、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正 文
一、前言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行为包括:
由于第四项的存在,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一直被称为口袋罪,其中涉及多种行为,而非法出版物正是其中一种,下面笔者即对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二、司法解释
实践中,关于非法出版物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两部,一部是最高院于1998年12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另一部是最高检、公安部于2010年5月7日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者中涉及非法出版物的规定主要为第七十九条第五项和第六项,其内容仍然出自《非法出版物解释》,因此只需对该解释进行分析即可。
《非法出版物解释》共十八条,其中涉及到非法经营罪的是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具体行为包括:
三、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涉及的行为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在非法出版物方面,所谓的国家规定主要就是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该条例最早于1997年1月2日颁布,后经多次修订,现行有效的是2020年11月29日的版本,因此理解涉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必须结合《出版管理条例》。
四、分析说明
综合《非法出版物解释》和《出版管理条例》,笔者对非法经营罪中的涉非法出版物行为梳理如下:
1.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普通非法出版物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涉及的是含有特定禁止内容的非法出版物,除此之外,如果是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宣扬邪教迷信、侵犯知识产权、侮辱诽谤他人、涉及淫秽物品等其他特定禁止内容的,根据《非法出版物解释》等的规定,不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是认定为对应的危害国家安全等其他犯罪。同时,上述某些行为还可能会与其他罪名竞合,但是通常来讲由于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更重,因此仍然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五、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的部门法不足以抑制某种法益侵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八章的规定,部分违法行为(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违法行为(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关于非法出版物,只有涉及前述列举的含有特定禁止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是其他非法出版物,仅能给予行政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其他非法行为,如“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实践中常见的行为,仅能给予行政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刘晔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刘晔律师系前北京市资深检察官,从业以来累计办理刑事案件数百件,以“公诉人+辩护人”的双重视角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发现问题要点,推动案件获得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处罚等结果。)
张永华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码:1110120121076703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执业领域为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民间金融法律服务、经济犯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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