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量刑过程的数字化呈现

作者:钱沛鑫律师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7-23 15:10:21 点击数:
导读:刑事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的量刑提出意见认为,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可以引入数字化量刑概念,即在判决中尝试对数字组成的阐述,即明确宣告刑数字的组成,比如,应当要明确基准刑期是多少,自首给予扣减了多少刑期,认罪认罚扣减了多少刑期等等,实质化的体现量刑的精确。

(本文作者钱沛鑫律师,盈科上海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委员)

长期以来,我们判决书中只看到宣告刑,至于这个刑期是如何组成的,其中基准刑多少,其他情节的增减占了多大的权重,往往是模糊数学。

最近笔者代理一起案件,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等诸多从轻与减轻情节,各种因素综合后的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这4年究竟是按照有期徒刑10年作为基准刑的综合量刑,还是有期徒刑7年或5年作为基准刑的综合量刑,各种从轻减轻情节占了多大比重,被告人只能凭猜测。至于其中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在量刑各自占了多少比重,以及哪些情节不予重复计算等,被告人一无所知。这不符合审与判的司法透明原则,与精准量刑、判刑,及其统一司法尺度的要求并不相符。

2019两高三部先后发布、实施《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精准化量刑改革取得重大推进,检察机关确立了以精准型刑量建议为原则,以幅度型量刑建议为例外的量刑建议模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弹性依然很大,保留着估堆的痕迹,难以实现精准量刑之目的。据白建军教授的研究,在1100多个抢劫案件中,量刑失衡(过轻、偏轻、偏重、过重)的比例就将近20%。如此,量刑偏差就会导致量刑不公,使得刑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大打折扣,并会间接引发诉讼效率低下等一系列负面效应。

尤其是引入认罪认罚规定后,究竟认罪认罚在宣告刑期中占有了多大的比重,在具体个案中扣减了多少刑期,显得十分模糊。另一方面,法官与检察官的量刑观点意见以及计算不尽一致时,法院判决宣告刑期的计算说理过于笼统,可能会导致检察院、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质疑。其原因在于从判决书中无法看出宣告刑的计算组成,尤其无法明确基准刑期,这往往让当事人与公众难以精准理解,进而导致上诉率高等问题,也难以体现司法尺度的统一。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可以引入数字化量刑概念,即在判决中尝试对数字组成的阐述,即明确宣告刑数字的组成,比如,应当要明确基准刑期是多少,自首给予扣减了多少刑期,认罪认罚扣减了多少刑期等等,实质化的体现量刑的精确。通过对刑期给出更加明确具体的数字组成阐述,可以有效提高法检的办案效率与公信力,刑期计算明了清晰,公开透明,有利于降低控辩双方内心对抗,从而减少上诉与抗诉,也能更好体现和检验司法尺度的统一性。
一、精准量刑、统一司法尺度与数字化的关系。

量刑的数字化是指,法检在对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出量刑建议或作出量刑时,以一种数字化、外部化、全过程化的说理方式,对涉及的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给出明确具体的说明,简言之,就是将宣告刑的数字进行具体阐述。过去,法院在判决中一种常见的表达为“……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X(略),本处的X作为刑罚的期限,是一个直接具体的数字,但被告人和检察院无法推知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判决的刑期结果上起到了多少数额的作用,这就需要将量刑组成以数字化的说理体现。根据数字化量刑的原理,应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其一,从检察院层面来讲,公诉人就犯罪被告人的行为作出认定分析并给出量刑建议时,既要综合考虑累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数罪并罚、等制度的适用,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刑罚相关规定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此处精确的量刑建议并不仅仅指一个数字,而是量刑建议中应当就前述考量因素分别给出明确的(刑罚期限增加或减少的)数字,得出最终的一个量刑建议,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或者尺度不一。

其二,从法院层面来讲,法官需要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以宣告刑=基准刑±浮动刑的模式确定对犯罪人判处多重的刑罚。在判审理中,人民法院一方面要检查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刑期组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就检察院给出的量刑意见的采纳不采纳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说理过程;另一方面,需要对被告人的宣告刑的计算模式具体化,明确化,即将审判员量刑时的心路历程以数字化的方式表达出来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约束过于自由裁量的空间,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追求司法尺度的统一。 

精准量刑,主要是指检察院、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相关情节,得出的以具体明确的数字节点为标准的量刑。实践中,通常体现为刑种、刑期、附加刑及刑罚执行方式的确定性。

量刑的数字化是相对于其抽象性、模糊性而言,目的在于降低自由裁量的弹性与风险,促进同案同判,类案类判与司法尺度的统一,促进量刑精准的重要保障。因此,也不宜绝对化。从量刑建议的视角而言,量刑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对处罚结果的预期越清晰,被告人就越容易接受推进刑量建议数字化,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维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再从审判与判决的视角上,更有利于被告人服判和司法尺度统一。

数字化量刑是精准量刑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在精准量刑的要求上的进一步细化。如果将抽象化的量刑比作包含了二十六个字母的集合,如果精准量刑是X,数字化量刑就是X=B+C+D。变抽象化为具体化,变模糊化为数字化,在综合犯罪主客观等事实认定基础上,在判决书中先明确一个基准刑X,再根据主从犯、自首、立功、退赃、犯罪中止、既遂未遂、认罪认罚,数罪并罚,酌情等等一系列情节,分别得出一个浮动刑数字B,C,D,E,F,G……那么最后得出的宣告刑就不会偏差太大,精准化量刑就不是说在嘴上,而是落在实处。比如,某诈骗罪,根据其数额等情况,基准刑为10年,最终宣告刑判处了6年,那么扣减的4年中,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分别占有了多大的权重,同时明确几个扣减刑期不重复计算,这样,公诉人,被告人,社会公众,从判决书中就可以一目了然其刑期的组成,从而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司法审判的透明性。审判的公平公正和统一司法尺度的实现就会越来越落到实处,得以体现。

黄春桃、谭春利盗窃案审判员蔡媛媛认为:通过数字化演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过程,法官规范量刑意识得到提高,考虑从轻从重的节点更加精细,量刑结果更趋平衡,失轻失重现象就会减少,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

二、数字化过程中机械化与绝对化的防止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讨论的范围,仅仅是以普通案件为研究对象,不可绝对化。过于绝对化,或者运用不当,看似更加合理化的数字化量刑也可能逆向遮掩内在不公。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疑难案件和案情极端特殊的个案,司法人员难以对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事实或情节都以一个精确的数字刑罚进行衡量,过于机械追求数字化会使得宣告刑期与司法目的反向偏离,我们必须以立法目和公平正义为宗旨。

因此,我们在讨论判决书阐述数字化量刑组成的同时,也不应当绝对排斥所有的幅度量刑。例如,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并不必然意味着认罪认罚就可以获得一个扣减刑期的数字。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基准刑应当明确,应当给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以及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通过量刑组成的数字化呈现量刑的精准化、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公正。

综上,无论任何判决书,只有一个宣告刑是不合适的,无论是普通案件刑事审判或审查起诉中的建议量刑,应适当引入确定刑的组成说理,明确阐述基准刑,以及各种情节在量刑中产生的权重比例等等,这不仅有利于推进精准量刑和精准判刑,还有利于推进司法尺度统一,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辅助手段和有效措施。同时,应当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切忌将数字量刑机械化的一刀切,这有违司法的初衷和目的。(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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