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利|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0-03-12 23:57:30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  保障律师权利严格执法办案  记者:请谈谈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意义?  万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

  保障律师权利严格执法办案

  记者:请谈谈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意义?

  万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包括检察官、律师在内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责任和使命。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尊重、支持和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执业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公民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或者代理被害人参与诉讼;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律师依法从事代理活动,帮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可见,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律师职能的全面正确有效发挥,是对检察权行使的一种有效监督制约,对于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着重解决司法实践突出难题

  记者:规定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万春:规定从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6个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在重申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

  比如针对阅卷难,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

  又如,针对律师集中反映的会见难,规定特别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针对律师反映的提出申请后得不到答复的问题,规定强调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3日以内决定答复。

  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健全阻碍律师执业追责机制

  记者:在机制建设方面,规定有什么新的举措?

  万春:为了使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落到实处,规定就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严肃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追责机制规定了更为硬性的措施:

  明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律师关于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对律师反映的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予以书面答复。

  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尤其是超出法定范围阻碍律师会见的行为,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追责。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或者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接受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具有违反规定扩大经许可会见案件的范围、不按规定时间答复是否许可会见等严重情节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通知后仍不纠正或者屡纠屡犯的,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报告检察长,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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