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件律师会见权保障的真实经历

作者:连蕊 来源:连蕊 发布时间:2020-03-12 23:28:18 点击数:
导读:在涉黑案件侦查阶段,难免会出现辩护人的会见权利被忽视、被侵犯的问题,这时,作为辩护人如何处理非常关键,处理不好当事人甚至会解除委托。我前一段时间接待了一个涉黑案当事人家属,在谈案的过程中家属说,我们之前

在涉黑案件侦查阶段,难免会出现辩护人的会见权利被忽视、被侵犯的问题,这时,作为辩护人如何处理非常关键,处理不好当事人甚至会解除委托。我前一段时间接待了一个涉黑案当事人家属,在谈案的过程中家属说,我们之前也委托了一位北京的律师,但是委托都一个月了,律师连一次会见都没有,我们对律师工作很失望,所以要更换律师。我详细了解之后原来之所以不会见不是律师能见而不见,不是律师不想会见,而是公安机关不让律师会见,该案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律师会见必须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而律师找过办案机关要求会见,办案机关答复,现在不能见,律师就打道回府了,而没有再积极努力的争取会见的权利,在接受委托后一次也没有会见。导致家属非常不满意,解除委托。

由此,我想到我在14年办理的一个黑社会案件情况是一模一样的,也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是办案机关不让律师会见,而经过我的努力,成功会见了当事人。

案例分享

那个案子说起来也很奇葩,当事人家属在办理委托时对该案是涉黑案只字未提,我在接案之时并不知道是涉黑案件,家属最初是以当事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办理了全程委托,案件在侦查阶段,嫌疑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起初我只是认为这个案子的强制措施有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本案无论如何也不应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当我驱车到达案发地,在入住宾馆的电视机里看到了一则当地公安机关打黑的新闻,我当事人的名字赫然在列,新闻里介绍,公安机关破获的这个涉黑团伙,成员近百人,是一个特大涉黑组织。

我当时就知道我被家属欺骗了,于是我拨通了嫌疑人家属的电话,问她们为什么委托的时候不说明该案是涉黑案。家属跟我说,因为首先他们认为公安局定性有问题,他们不是黑社会;其次,他们当地的律师一听是涉黑案都不接,他们怕北京的律师也不接。

我回应家属:“由于您再委托的时候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以虚假的信息委托,我现在可以选择解除委托。”

家属听到这,着急了,边哭边说:“我已经一个多月没见到我老公了,我就想知道他现在在哪,有没有挨打,连律师,你千万别解除合同,你去会见一下他吧!求求你了!”

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律师会见的意义,他们委托律师会见,其实只是想知道他们的亲人、家人、爱人有没有挨打、有没有受冻、挨饿、有没有药吃,甚至于是否还活着。

虽然当事人在委托的时候对我有所隐瞒,虽然根据我们之间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合同,针对委托时的欺瞒我可以解除委托,打道回府,虽然办理涉黑案件风险很大,工作量很大。但是我还是选择了继续辩护。

第二天,到达立案单位某市公安局之后,我被告知,该案已经由市局委派某县公安局办理,需要找具体办案单位申请律师会见。我立即开车前往县公安局,到达县公安局之后,主办民警告诉我,这个案子虽然由他们具体办理,但立案单位、主办单位其实还是市公安局,因此,是否批准律师会见,还要由市局做决定。

当时,我知道自己变成了一个皮球,被市局和县局踢来踢去,而且这个皮球还要继续翻滚。

我返回市局,直接找到刑侦队队长办公室,敲门进去。在我说明身份以及来意,讲述了申请会见的经过之后,队长跟我说:“这个案子我们暂时不能让律师会见。为什么呢,因为之前有律师会见过同案犯,也是你们北京的律师,对我们的侦查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所以我们局决定这个案子暂时不让律师会见嫌疑人。”

我听后觉得队长的话毫无道理,但是还是尽量和颜悦色、心平气和的沟通,我说:“我佩服您的直言不讳。但是您因为其他律师会见阻碍侦查,就不让我会见我的当事人,这个决定似乎不太妥当,律师会见可是法定的权利啊!”我没有让步,并坚持递交了会见手续。队长跟我说领导审批需要时间,我说多长时间,我就在公安局等。

当天,我并没有得到回复。第三天早上我接到了市局的电话,说我可以到县局会见,于是立即开车到县局,本以为这回可以会见了,没想到县局,县局跟我说没有接到市局批准会见的通知,不能安排会见。

这个时候我已经在反复往返市局县局的路上跑了两趟了,已经花了三天时间了,可最终还是没能见到当事人,我很不甘心,我没有走,而是去了县公安局政委办公室。

我来到政委办公室,办公室里坐了五六个人,后来我才知道,这些人都是市局的,就是来开会讨论这个案子的,于是又一番交涉。经过坚持、沟通、等待,终于,在到达案发地的第四天,我得到了允许会见的答复。

办案心得

涉黑案件有先定调、先抓人,再找证据的特点,在抓捕的时候往往都没有充分的证据,因此办案机关往往急于得到当事人的口供作为重要证据,往往会对律师会见设置一定的障碍。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坚决依法办事,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交涉,维护律师及当事人的会见权。

新《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了对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2018年3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法通【2018】9号中也明确给与律师维权的具体指引: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因此,当我们在执业中权利受到侵犯时,一定要通过正常途径去反映和解决,而不要通过激烈偏激的言行或者网络炒作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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