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法律分析

作者:倪灿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09 20:32:34 点击数:
导读:本文对刑事律师在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辩护时常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犯罪故意的认定、操纵期间的认定、非操纵行为的合理理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违法所得计算以及配资方是否为共犯等问题,对刑事律师办理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有参考价值。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量刑及立案追诉标准 

2020年,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刑法》中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条款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予以修订。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量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颁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与最高法、最高检在201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中相关规定达成统一。

具体立案追诉标准可参看上述两文件。

二、前已有判例        

目前已有公开判例较少,仅十几件,近年比较知名的有唐某某等人操纵市场案及罗某某、龚某某等人操纵市场案,特别是罗某某、龚某某案件中多名配资中介也被认定为操纵罪共犯,在股票配资行业内引起较大震动。

此外,据笔者了解,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有不少涉证券操纵刑事案件正在侦查、审理过程中,此类判例后续应会陆续出现。

三、司法实践中常见辩点    

1. 犯罪故意的认定。行政监管过程中,有些案件可以不关注行为人主观要件,有操纵行为就罚,以行为推定操纵故意。但相较于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定罪应当更具审慎性,应当排除合理怀疑,应当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操纵故意。有些操纵案件中,被告人的操纵意图和操纵行为是在投资过程中逐步产生的,此时需要律师在被告人供述及同案犯供述和客观证据中挖掘。

2. 操纵期间的认定。某些证券操纵行为周期较长,此时要关注其操纵期间的认定,特别是操纵首尾期间的认定对违法所得金额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此为重要辩点。(如建仓期盈利,出货期亏损。如前期为价值投资,后期采用操纵方式等)

3. 非操纵行为的合理理由。比如,由于高杠杆操盘,如遇到连续下跌,配资资方强令盘方进行平仓或资方直接平仓,则此次平仓是否能认定为操纵,是为辩点。再比如,同期市场同步上涨,是否应当剔除市场上涨部分对应违法所得。

4. 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关注实际控制账户的认定,在实际操纵过程中,各方处于己方利益考虑,往往不会完全听从组织者指令,存在私自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情形。以及,如账户是配资中介提供,账户是否存在多人共同使用的问题也值得辩护律师关注。

5. 违法所得计算。目前普遍的违法所得逻辑为:违法所得=终点日持有证券的市值+累计卖出金额+累计派现金额-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交易费用;其中终点日存在不同认识,可作为案件辩点。交易费用一般是指税费、券商佣金等费用,融资融券成本和配资成本可作为案件辩点予以争取。

6. 配资方是否为共犯。从笔者亲历案件判断,目前司法机关认定配资方是否为操纵市场案共犯主要从配资方是否为明知+帮助(提供帮助、配合)角度进行判断。如罗某某、龚某某等人操纵市场案中,多位配资方就依此被认定为操纵案共犯。(完)

(本文作者倪灿,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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