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张自身权利而实施要挟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刘晔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5-24 23:06:08 点击数:
导读:敲诈勒索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强调,敲诈勒索罪在实践中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为避免无谓的刑事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在主张权利时,一要认清权利的范围和界限,二要选择温和的手段和方式。

目录

一、回顾

二、土地流转

三、再论甲的行为

四、主张权利

五、结论

正文

一、回顾

上篇文章被害人并非基于恐惧交付财物的,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发表后,有朋友问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案例中,既然甲已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经营管理,那么甲是否还有权利就该土地被倾倒垃圾一事要求赔偿?如果甲无权要求赔偿,是否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我们就先来一起看一下,甲是否还享有相关权利

二、土地流转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案例中,甲虽然已经将土地流转至村集体,但被流转的只是经营权,其仍然享有承包权,现物业公司倾倒垃圾的行为显然侵害了甲的承包权,其当然可以主张权利。

        同时,根据前述《意见》的规定,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由此可见,在涉及地力这一土地的基本问题时,即使是接受流转的经营主体也需要经过承包农户同意才能进行处置,现物业公司实施的是向土地倾倒垃圾这种严重影响地力的行为,甲当然可以主张权利。三、再论甲的行为首先,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物业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如前所述,虽然甲已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至村集体,但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其先报警后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的行为,正是在行使这一权利,而所谓的“不给钱就不能清理垃圾”,完全符合一般人主张权利的正常逻辑,不能认定该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恐吓)。
       其次,甲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足以使物业公司陷入恐惧进而交付财物。这一点在上篇文章中已经进行了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因此,综合以上内容,不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主张权利

        回答完前面的问题,我们想再展开聊一聊,是不是只要属于主张权利,就一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呢?答案当然是不一定。众所周知,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基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不能仅凭主张权利这一点,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我们之前的一篇文章债权债务纠纷下“非法占有”的认定,其中提到了《刑事审判参考》第1012号关盛艺盗窃案,在该案中,法官认为:非法占有不仅包括目的的非法性,同时也包含手段的非法性。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仍可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便是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放纵。当然,在个别情况下,因目的具有正当性,以致手段的非法性所反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以上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非法占有,需要对主张权利的具体行为进行全面考量:一方面,权利的内容决定了是否具有非法目的。首先是权利的类型,是民间普通借贷债权,还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抑或不受法律保护的各种债权?其次是权利的状态,是明确无误的债权,还是无法算清的利益,抑或虚无缥缈的精神损失?再次是权利的范围,是仅限于出借的本金,还是要求巨额的赔偿,抑或超高的利息和手续费?上述内容均直接影响着非法目的的认定。另一方面,主张的方式决定了是否属于非法手段。主张权利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媒体曝光、投诉报警、起诉上访,也可以是起哄闹事、滋扰纠缠、聚众造势,上述内容均直接影响着非法手段的认定。举例说明,某人在餐馆就餐时吃出苍蝇,其以网上曝光或者工商投诉等方式要求餐馆赔偿一定的损失,因其目的和手段均具有正当性,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如果其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并以餐馆人员的生命、健康进行要挟,显然目的和手段均不再正当,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五、结论

最后,抛开案例,我们想再强调一下,敲诈勒索罪在实践中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为避免无谓的刑事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在主张权利时,一要认清权利的范围和界限,二要选择温和的手段和方式。(END)

(本文作者刘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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