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证据规格

作者:淹留君 来源:基层警务 发布时间:2020-03-13 15:55:58 点击数:
导读: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相关法条:1.《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刑法》第二百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非法拘禁罪】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5.《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6.《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8.其他法条散见于刑法其他条款,各司法解释。


证据规格

(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犯罪遗留物勘验、犯罪痕迹勘验、尸体检验、提取相关物品进行比对、鉴定)、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搜查笔录、人身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2.多个现场的,每个都要有现场勘查笔录,比如藏尸现场、碎尸现场等;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

(二)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尸体、活体、血迹、毛发、骨骼、人体分泌物、排泄物、胃存物、呕吐物、烟头等鉴定,如《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2.物证理化鉴定:有毒物、各种非生物性的物质和微量物,如《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3.刑事技术鉴定: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文检等;

4.死亡的被害人应做尸源DNA鉴定;

5.其他鉴定,如价格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血型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危险品鉴定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社交网站、使用的手机应用中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4.调取的证据要程序合法,证人提供的录音等要有来源说明。

(四)物证、书证

1、包括衣物(如上衣、衬衣、裤子等)、作案工具(如菜刀、匕首、斧头、棍、棒、铁管、砖块、绳索、猎枪、手枪、步枪等)、血衣、手套、鞋、帽、现场遗留物如手机、纽扣、项链、鞋袜等;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证、户籍证明信、书信、字条、日记、购买作案工具的发票(收据)、借条、收据、收缴证明、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3.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4.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5.被害人户籍信息、病历、死亡证明等;

6.犯罪嫌疑人涉及未成年人的,要收集医院的出生证明,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举止是否正常的证言,以及骨龄鉴定等证据;

7.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各种说明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问明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问题;

2.作案时间。应准确到日、时,如不能确定,可固定一时间段后,以特别日期(节假日、生日)为基点综合案发当天的天气等因素进行推算。

3.作案地点。入室的,应问明房间号、室内结构、物品摆设等详细特征。如不确定可尽量说明可确定的附近参照物。室外的,问明地名、方位、环境特征、明显标志物等。杀人后转移尸体的,问清每一个现场的情况。

4.杀人的动机、目的,案件的起因。有无预谋,如有,何时起意要杀人,为实施杀人做了哪些准备,准备如何杀人、如何逃跑、毁灭罪证;

5.杀人的具体经过和方法手段。作案凶器或药物的种类、数量、特征,使用的方法如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和强度等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杀人过程的持续时间,现场的遗留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造成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以及涉及的其他人、事、物;

6.杀人的犯罪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对发生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杀人后的表现情况,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有逃跑、报复证人、威胁被害人亲属、毁灭证据、串供或威胁证人、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等,了解是否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7.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8.作案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9.犯罪是否有他人目睹或知情,是否有其他旁证等;

10.归案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11.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12.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13.对犯罪嫌疑人提到被害人有错在先的,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查明;

14.亲笔供词。

(六)被害人陈述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参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要问少、问精,最好在进入抢救室前签字或者在提问时录音录像;

2.了解被害人受伤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七) 证人证言

1.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家属、侦查人员、鉴定人、扭送人、邻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基层组织等的证言;

    2.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3.了解被害人受伤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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