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丨“故意杀人”案无罪探究

作者:李开甫 来源:盈科昆明律所 发布时间:2020-03-13 16:47:43 点击数:
导读:引言2008年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死刑案件被判决无罪,经媒体舆论报道再次呈现在大众视野

2008年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死刑案件被判决无罪,经媒体舆论报道再次呈现在大众视野,引起了民众的广泛讨论,这种讨论不仅是大家对于案件本身公平正义的讨论,而且饱含大家对于法治建设热情,更为深切反应的是大家对于自己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可能面临刑事风险的关注。鉴于此,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们拟对“故意杀人”无罪案件作如下分析和梳理,以期对“故意杀人”无罪刑事辩护有所裨益。

一、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最终被宣判无罪的典型情形

以近几年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为例,经法院改判最终被宣判无罪的案例情形大体包括如下三种:

第一种: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原被确定为受害人的死者突然出现,案件明显发生错误,经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典型案例: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已被确定为杀人案件的受害人张在玉于2005年3月突然出现,随后佘祥林经京山县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第二种: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原已被确定为“凶手”的被告人,随着真凶落网供述作案事实,案件明显发生错误,经再审改判无罪。典型案例: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已被确定为奸杀案凶手的呼格吉勒图在被执行死刑后,案件真凶赵志红于2005年落网并供述了在呼格吉勒图奸杀案中自己作案的事实,随后,呼格吉勒图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第三种: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已被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人,经申诉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无罪。典型案例:如吉林金哲宏故意杀人案,已被宣判故意杀人罪成立的金哲宏在监狱中服刑23年,经不断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金哲宏无罪。

二、故意杀人案被判无罪的困难

在近几年的无罪统计数据中,无罪的判决率不足千分之一,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率更是微小。由此可见,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获得无罪的判决相当困难。

1、疑罪从轻还是疑罪从无

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够充足或者有明显瑕疵的时候,对被告人判处无罪还是对被告在应判刑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即我们常讲的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理当宣告被告人无罪。但现实中疑罪从无并没有完全被司法机关适用,否则上述我们提及的吉林金哲宏故意杀人案,也不会耗时如此之久后才改判无罪。

2、疑罪从无,我们是否能够真正接受

除了司法机关应遵守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我们的群众,我们的普通老百姓是否具备疑罪从无的法治思维。法治从来不是司法机关等某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过程。假设你是某个故意杀人案受害人的家属,你能够接受被告人因为疑点证据排除而被判处无罪吗?假设你是社会媒体的从业人员,你能接受被广泛报道、罪大恶疾的被告人,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而被判处无罪吗?扪心自问,我们是否能够像在辛普森杀妻案中那样,因为辛普森戴不进手套,接受其被判处无罪而释放呢?或许只有当我们从内心到行为都接受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时,疑罪从无真正才能悄无声息的到来。

3、刑讯逼供离我们有多远

上述我们列举的几个案例中,被告人曾反应受到办案机关的刑讯逼供,而经刑讯得来的口供,最终成为了定案依据,成为了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人说,这些基本是2000年前后的事了,时代在发展,法治在进步,刑讯逼供在当今法治环境下似乎不复存在。果真如此吗?我们不否认法治的进步,刑讯逼供的情形在刑事案件中大幅减少的情况,但在部分案件中,特别是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办案机关在面临破案压力的情况下,是否能守住底线,很难评判。侦查人员毕竟是人,不是机器,面对罪犯和所谓的罪犯,既要要求他们破案追求真相,又要要求他们保障人权、禁止刑讯逼供。有时,在人性冲突中却难两全齐美。所以,即便法治再进步,刑讯逼供仍然有其存在的可能性,而我们所追求的不是杜绝刑讯逼供,而是如何排除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鉴于此,两高专门出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解释,但非法证据、特别是刑讯逼供的证据认定上,认定和排除均有不小难度。

三、故意杀人案的无罪刑事辩护

任何有罪的人,均应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在故意杀人案件,因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生命的丧失,加害人同样应得到其应有的处罚,甚至包括死刑。否则,伤害无法抚慰,公平正义无法彰显。但,任何未经审判的被告人,在未最终判决有罪之前,其都是无罪的,其有获得无罪辩护的权利。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是我们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因为,绝不排除,在这些被指控故意杀人的被告人中,确有部分,哪怕是一个有可能是无辜的,是无罪的。故,如何对这些人开展无罪刑事辩护,也是非常有必要探究的。

1、被告人的心声,是无罪辩护的基石

被告人对于是否是自己所犯罪行最为清楚和了解的。在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在和被告人交谈和沟通中,对于是否是被告人所犯罪行有一个基本判断。当然,部分被告人因害怕有罪判处,对其辩护律师也不能和盘托出。作为其辩护律师,我们应发现被告的真实心声,对于那些确系没有罪行的被告人,应为其树立信心,打好无罪辩护的基石。

2、全过程及时介入,是无罪辩护的重要时机

虽然我们正在力推刑事犯罪领域的全覆盖刑事辩护,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律师全过程及时介入。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的案件必是那些关乎被告人生命,且可能被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我们主张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一方面防止办案机关采取刑讯逼供措施,另一方面,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防止被告人被诱供或消极应付口供。我们发现在部分案件中,被告因情绪消极,在不经核对的情况下对口供笔录进行签字按印,在笔录中供述根本不是自己意思表示的内容。除此之外,我们还主张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全过程参与刑事辩护,因为无罪刑事辩护并非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获得。在侦查阶段,无罪刑事辩护获得的形式可以为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无罪刑事辩护获得的形式可以为不起诉。

3、细致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是无罪辩护的重要手段

证据是任何有罪判决的王者,同时也是任何无罪判决的王者。细致审查证据,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尤为重要。辩护律师应从证据的来源、取得、形式、效力等方面围绕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对于那些影响案件性质的证据,一旦有非法证据的嫌疑,要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其作为证据的效力。死刑案件,对证据要求标准非常高,一旦有重要证据被排除使用,案件将有极大可能被判决无罪。所有,刑事辩护律师要注重证据的细致审查,寻找证据间的矛盾点,将此作为开展无罪辩护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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