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团队计酬式传销与诈骗式传销的区别

作者:李颖、君俊  发布时间:2022-10-25 22:18:07 点击数:
导读:团队计酬式传销核心在于其目的是销售商品,计酬依据为销售业绩,返利来源在于销售商品所获得的利润。团队计酬式传销并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是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例如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因此,实务中对于传销犯罪的辩护,辩护人可以仔细甄别传销活动是否仅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而不涉嫌犯罪,以此作为出罪方向考量。

2014年“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由此可见,在传销活动中并不是所有行为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按照张明楷老师在其《刑法学》中作出的阐释,传销活动分为两种:一类是原始型传销其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另一类可谓诈骗型传销,并不是真正传销商品,只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那么如何区分团队计酬式传销和诈骗式传销?如何把握二者的主要区别?本文就此展开分析。

 一、传销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还是为了销售商品

团队计酬式传销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只是在其推销商品中的推广或返利的激励机制模式符合传销特征,但其本身是存在真实的商品且具有真实使用价值的,交易也是为了换取买方的财物价值。利润来源于在此过程中赚得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值利润。而诈骗式传销目的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没有实际的商品,或者卖方所售商品就其交换价格而言明显超值,且卖方试图通过道具商品的买卖,道具的销售作为入门资格费,自下而上传递,并以此诱惑下游买家继续推进这一循环,实则是为了赚取买方的入门资格费,骗取他人的财物。他们以售卖商品和服务为道具,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交易。

二者的主要区别具体可以体现在:第一,是否存在真正的商品,团队计酬式传销具有实际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正常的商业模式。但如果没有商品,符合其他传销活动条件的,很可能构成诈骗型传销。第二,存在商品,商品是否只是道具,并没有发生实际意义上的交易和消费。如果该商品仅仅是放在某个地方,而没有实际上的转移和占有,很有可能涉嫌传销犯罪。第三,如果存在商品且发生占有和转移时,是否仅转移给参与传销的下线人员,没有真正的消费者。如果参与者并不以使用商品为目的,而是为了获得参加资格,如符合传销活动的其他条件,也符合诈骗传销。此外也要判断商品转移的比例,如果大部分的商品都只是传销人员的道具,只有少部分的商品是转移给消费者,也可能构成诈骗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的本质并未突破商品销售的模式,依然是买家与卖家的交易,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交换,但是诈骗式传销却违背了这一原则。

二、计酬依据是根据“拉人头”还是销售业绩

诈骗式传销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计酬的算法是人头只计算一次,获利的模式是通过不断地拉人头,不断地增加人员数量来增加收入,因其主要收入来源就是会员加入组织的“会费”。

而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计酬的算法是销售业绩,这种传销组织也要求组织者或经营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并且要求被发展人员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它不以拉人头作为计酬依据,组织下的人员的数量也不会有无限制的增加。员工因为存在多次买卖交易行为,其名下的销售业绩可以重复计算,人员名下的销售数额在增加。因而,商品交易时的关注点在如何获得更多的销售数额,而不是如何获取更多的人员。吸引更多人加入的目的是希望扩大销售额和利润额。

所以,二者的计酬依据一个在“人”,一个在“利”,诈骗式传销必须以人头的增加来增加收益,是直接赚取人头费;而团队计酬式传销根本上是以销售额增加来扩大利润,通过传销的手段增加销售额,最终赚取的还是商品销售的利润。

三、返利来源是“入会费”还是销售商品所获得的利润

诈骗式传销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利润自然来源于发展人员交纳的入门费,会员要不断获得利润必须不断发展人员,无限制地增加人头。传销成员获得躺赚资格后获得的利润也来自于不断加入的会员所交纳的“会费”,其组织运营的经费也主要来源于“会费”。

而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利润来源于销售商品的销售业绩,商品的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利润差。为了提高利润,进行传销式推广,从而扩大消费人群,提高了销售量,其目的是销售商品,其销售行为是具有真实性和可持续性的。销售业绩所获得的持续利润用于维持整体的经营活动,拥有利润来分配销售人员的提成返利,因而其商品的交易行为不具有欺骗性。

四、案例分析

(一)披着艺术品外衣的诈骗式传销

近年来艺术品市场多有披着炒作艺术品外衣的传销活动,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法院曾经办理过一起炒作画作的传销案件,张某和李某共同开设一个画苑,张某选画并定价,由李某将字画上挂到网站上,会员购买字画并支付费用,并于当日向平台缴纳网站代卖字画的上架费。次日,平台会以购买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的价格比例后,重新挂到网站上进行出售,依次循环。会员每交易一次字画,网站平台赚取交易额4%的提成(上架费),会员个人赚取2%的提成。这些字画来源于外地一家批发定制手绘画的工厂,一幅画的实际价值在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上架出售价格却跃升至500元到3000元不等,最高可以炒至上万元。进入网站平台“炒画”交易也有一定的门槛,该网站以会员制形式招募会员,参加者通过扫描邀请码进入网站,获得会员资格,绝大多数会员在入会之后会购买第一幅画,由此开始“炒画”掘金之旅。其中,邀请人可以获得被邀请人所有交易的3‰作为返利。该网站根据发展会员数量设置晋级规则,推荐会员十人以上可开设二级网站,各级网站站长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可以获得所在级别网站所有会员交易总额的1‰至5‰作为返利。

案件解读:

上述案例中所谓的“画”实则并没有发生实质意义上的转移,传销成员进行一个商品的“循环买卖”,不断炒作,从炒作中哄抬物价,不断哄抬中,传销人员赚取每一个“哄抬物价者”的“上架费”。即并不以售卖画作为目的,返利依据和来源均来自于“上架费”,即“入门费”,每一个会员再购入之后都可以“躺赚”一部分后来购买者的“上架费”。整个过程需要不断有人买入,有人卖出,传销组织利用这种循环买卖骗取财物。而这种无限制地买卖需要会员的不断加入,无限增加,可是网站会员不可能无限增加,一旦断裂,资金链必然断裂。而这种买卖并不同于“多次买卖”,多次买卖中的数量不是一个商品的多次买卖,而是不同商品的多次买卖,双方建立了正常的商业来往,每一个商品和服务都进行交付。

(二)张庭夫妇的传销案件

2022年备受瞩目的“张庭夫妇”传销案在网上掀起舆论热潮。明星张庭、林瑞阳夫妇于2013年创立达威尔公司,以化妆品、护肤品为主打品类,在201811日至20217月,相关公司在涉及传销的主营业务上的营收91.71亿元,营收之多,令人瞠目,明星陶虹也被爆3年分得4.2亿的分红。张庭夫妇传销帝国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其传销模式如何,是否涉嫌犯罪?这要从其传销模式说起。

在互联网时代下的达尔威公司的传销模式与传统传销模式有很大不同,以往传销模式基本通过线下上大课的方式进行洗脑,而达尔威公司主要以网络为渠道,开发出“TST庭秘密”APP,通过线上的方式连接各级会员。其销售渠道主要是“TST庭秘密”APP注册会员推广销售为主,兼有天猫等面向消费者的销售渠道。首先张庭作为代言人,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宣传,张庭夫妇再辅以线下的演唱会、年会等活动集中输出,来达到洗脑目的。达尔威公司设立红卡、蓝卡的双会员奖惩机制,其中蓝卡会员属于一般消费者,红卡会员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创始人会员。红蓝卡会员在自用和分享中是采用先销售后采购的模式,根据代理的不同等级(以每自然月业绩判断)给予销售折扣、折扣差奖金、推广服务费,其中“红卡”分为7个等级,各级别拿货价格相同,但是不同级别的返利不同,团队绩效越高,返利越多。进入行业并没有门槛,但是要发展下线,要给自己的下线开卡,就必须先买2500元产品。AB开卡,BC开卡,依次发展,A当董事长、创始人,所有下家消费,都能挣教育奖金(提成)。

案例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蓝卡会员”属于一般消费者,对其会员的奖金制度符合商业管理,无违法行为。但是“红卡会员”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时,并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付上线报酬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具体列举了传销的三种情形:第一,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即通常所说的拉人头;第二,以交纳费用或认购商品作为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即通常所说的人头费;第三,形成上下线关系后,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上线的计酬依据。张庭案件显然是满足第二、第三种情形的,符合传销行为的构成。该传销组织中每个上线要发展下线都需要交2500购买产品,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并不是直接以拉人头的会费作为返利依据,所以仅符合团队计酬式传销,尚不构成犯罪。所以目前为止,是被认定为只需要行政处罚的传销活动。

综上所述,团队计酬式传销核心在于其目的是销售商品,计酬依据为销售业绩,返利来源在于销售商品所获得的利润。团队计酬式传销并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是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例如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因此,实务中对于传销犯罪的辩护,辩护人可以仔细甄别传销活动是否仅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而不涉嫌犯罪,以此作为出罪方向考量。

(本文作者李颖、君俊,分别系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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