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辩护思路辩护要点辩护策略辩护方向大梳理

作者:陈晓薇 来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i 发布时间:2022-10-10 08:54:05 点击数:
导读:碰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刑事律师如何辩护,专业辩护律师应该具备怎样的辩护要点,辩护思路,辩护方向,辩护策略,辩护技巧?本期上海陈律师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要点辩护思路辩护方向辩护策略与大家来具体分享。

陈晓薇律师代理了大量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有的变更为轻罪,少数被检察院认定为无罪不起诉,也有因证据存在问题,在法院阶段争取到了减轻的良好结果。 

我们的案件之所以取得了良好结果,就是因为我们通过我们的专业,分析出了业务模式、证据等存在的问题,这也是有效辩护的体现。现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业务模式之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要素:

1. 拉人头;2.层级制;3.缴纳会费或者变相缴纳会费;4.上家以下家的投入为主要收益。

这里需要律师来辨别是否属于以上情况。如果有单纯的团队计酬那么法律也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那么,什么是单纯的团队计酬呢?

通俗讲,就是以团队的销售业绩为计酬标准。团队的业绩好坏,直接影响了相关人员的佣金、提成等。

我们碰到过的案件中,表面看起来是团队计酬,以团队的销售业绩来计酬,但是,对于团队人员的购买量是有限制的,那么在每个人购买量有限制的情况下,又要提高总的业绩量,就只有多拉人进来,这种情况是实质上的拉人头。这里需要区分。

还需要注意,很多既有静态收益也有动态收益的情况。

二、人员性质之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一般只处罚:

1.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对于其他次要人员,或者只是单纯的参与人员,并没有发展下线,或者发展下线人数较少、金额较小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追责。

在我们代理的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当中,对于公司中的总经理、副总、各部门负责人、总监、团队主管(团队经理)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普通的业务员,不管他发展的下线有没有发展下线,一般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人数金额之辩。

人数、金额直接决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和量刑

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起检察院免于起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就是将相关的人数打掉,导致不构成犯罪的。

这里需要注意,很多参与人为了薅羊毛,会用自己的亲戚、朋友的身份证注册账号,但实际的资金以及操作均为他本人。这里需要我们辩方承担其举证责任,证明这些账号都是为我们的当事人所用,并非真正的下线。需要去调取证人证言,调取转账记录等。

此外,如果当事人处于羁押状态,无法调取其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我们也可以用好律师的申请权,申请检察院、法院去调取相关证据。

四、主从犯认定之辩。

主从犯的认定至关重要,如果认定为从犯,那么应当比照主犯减轻、从轻处罚。所以,争取认定为从犯,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至关重要。

尤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中,除了组织者、领导者外,其他人员都可以尽力去争取从犯的。

怎么样争取从犯呢?

主要是从工作权利的来源、有无决策权力、是否为主要获利、起到的作用地位如何等方面去争取。

在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起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当中,我们的当事人是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为该公司的总经理。我们主要是从,公司设立是总部要求的,分公司的经营是收总部监控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权,分公司的人事权也又总部来控制,所有资金均进入了总部的账户,等等。最终,我们当事人认定为从犯,判处了一年多的有期徒刑。而总部的人员被认定主犯,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罪轻情节之辩。

罪轻情节除了上述从犯认定外,还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等。

每个案件都不一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END)

(本文作者陈晓薇,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一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律师:微商如何区别于网络传销?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