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申诉律师业务的几个理念与实务问题

作者:卢文革  发布时间:2022-01-07 17:26:50 点击数:
导读: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属于传统的刑事法律服务项目,但远没有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红火。从应然的角度看是本该如此,否则刑事司法就失败了。而从实然的层面看,许多冤错案依靠“亡者归来”、“真凶出现”等偶然因素得以纠正,律师参与度过低,刑事申诉制度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刑事申诉法律服务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

前言

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属于传统的刑事法律服务项目,但远没有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红火。从应然的角度看是本该如此,否则刑事司法就失败了。而从实然的层面看,许多冤错案依靠“亡者归来”、“真凶出现”等偶然因素得以纠正,律师参与度过低,刑事申诉制度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刑事申诉法律服务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

本人结合工作实践,谈谈有关刑事申诉法律服务的几个理念和实务问题,求教于同行。

一、刑事申诉概述

()刑事申诉的定位

刑事申诉是指不服公安、司法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这里指的是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查明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但是,刑事诉讼本身不足以避免错案,需要设置一道补救措施,才能实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目的。这个补救措施就是刑事申诉。可以说,没有刑事申诉就没有刑事案件百分之百正确的可能,刑事申诉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托底程序。

这就决定了刑事申诉的两大特征:一是追求公正优先,效率其次。二是刑事申诉制度的各个要素应当是开放性。只有开放才能使所有的冤错案都能进入纠正程序。

刑事申诉的许多问题都要从这个定位去展开。

()刑事申诉的现状

1、申诉案件数量多

有些省申诉的比例已经超出了上诉的比例。最高法院某领导:申诉案件大量积压,法官工作不堪重负,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2、立案复查比例低,纠正期限长,未纠正案件量有很大的想象空间。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最高法院平均只有9.05%的申诉案件被立案复查,其中决定再审只有7.52%。

某省检察院对全国2013年-2017年纠正的23件重大案件进行分析,平均纠正期限12.45年,最长20年,最短3年。

已纠正的案件中,因“亡者归来”、“真凶出现”等偶然因素和长期信访而纠正的占很大比例,可以推知未纠正的案件数远多于已经纠正的案件数。

3、办理刑事申诉的法制环境逐步改善,再审改判的数量总体上升。

标志性的事件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目的是改善申诉环境,将申诉引入法治轨道。

2020年全国再审改判案件为1818件,比2014年上升了38%。再审改判数已经超过了一二审判无罪数,2020年再审改判数是一二审判无罪数的2.77倍。

()刑事申诉法律服务的现状

法律服务需求量大,而律师代理意愿低,当事人花钱请律师的意愿低。市场双向失衡,需要政府(广义政府)干预。

一方面,律师因工作难度大,冤错案纠正难,时间跨度长,经济效益差等原因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积极性低。另一方面,当事人因结果不可预期等原因,花钱请律师的意愿也低。

从法律服务需求量大,而律师代理意愿低这一现象看,说明法律服务供不应求,刑事申诉法律服务是供方市场。而从当事人花钱请律师愿意低这一角度看,又可以说刑事申诉法律服务是需方市场。

正常的市场要么供不应求,要么供过于求,要么供需平衡,三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同时存在。

而刑事申诉法律服务市场既有供不应求的一面,又有供过于求的一面,这种供求双向失衡并存的现象,说明它不是一个正常的市场,市场呈现出双方失灵的状况。当事人寻求自力救济,涉诉涉法信访等市场失灵的替代品也就在所难免。

二、刑事申诉的基本要素

关于刑事申诉的规定比较多,散见于刑诉法、司法解释、意见中,且时间跨度长,许多内容比较原则,有些规定似是而非。

(一)申诉主体

1. 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及《刑诉解释》第371条规定,刑事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 理解

法律没有规定各申诉主体有序位之分,各主体具有同等的申诉权。

3. 适用

代理律师要善于利用法律关于申诉多主体的规定,根据申诉人的不同情况,选择由谁提出申诉,以解决因本人服刑所造成的申诉不便,也避免因申诉而影响减刑假释。

(二)刑事申诉的主管

1. 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申诉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诉,既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一方已经受理的,另一方暂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第五条 申诉人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既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一方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未受理机关暂缓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待已经受理的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说明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刑事申诉的主管机关。

2. 理解

有人建议,被告人的申诉由法院主管,而被害人申诉以及被告人对法院驳回申诉不服的申诉由检察机关管辖。

3. 适用

(1)不要同时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申诉。

(2)建议一般的案件先向检察机关申诉。

A. 有动力

检察机关有专门负责申诉的部门,有纠正错案的内在动力。

B. 机制更为合理

首先,检察机关规定的申诉复查门槛更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只要认为原判有错误可能。其次,复查中会核实原案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听取当事及代理人的意见。

C. 通过检察院监督纠正的比例较高。

从2013年2016年纠正的23件案件看,其中17件是检察院推动纠正,占73.9%。

D. 可以避免申诉机会浪费

如果先向法院申诉,则被驳回申诉后,该法院就成了以后申诉过程中的阻力。某种程度上等于浪费了向检察院申诉的机会。

(三)申诉管辖

1. 规定

(1)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A. 普通申诉案件:终审法院管辖;

B. 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C. 死刑案件: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D.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

(2)检察院管辖

A. 普通申诉案件:由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B.重大、疑难、复杂申诉案件:由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C.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经最高检察院决定或批准,可由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2. 理解

这种由原判法院受理的申诉管辖制度,已经受到了极大的诟病。

由于考核、错案追究、利益共同体等原因,原审法院不但不可能主动纠正冤错案,某种程度上看,原审法院实际上是错案纠正的主要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研,终审法院办理的申诉案件,绝大多数没有进入再审程序。而已纠正的冤假错案基本上曾经原审法院申诉审查。说明由终审法院处理申诉案件流于形式,造成当事人及司法机关资源的极大浪费(赵霞著《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研究》P39)。

2015年1月20日,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提出“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2017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

但是,由于异地管辖规定的限制条件较多,其在实践中因很难实施而基本被搁置。

3. 适用

在相关规定没有修改前,只能是向原判法院申诉。但是,申诉案件异地管辖确有必要,律师代理申诉可以尝试申请异地管辖。

(四)刑事申诉应交的材料

1. 规定

(1)向人民法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

A. 《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B.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C. 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12309中国检察网-办事指南-《刑事申诉指南》):

A. 申诉书。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B. 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C. 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D.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E. 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F. 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2. 理解

检察院的规定更为详细。

3. 适用

(1) 材料要齐全规范,以免被打回。除了主要裁判文书外,如果有发回重的《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审查结果通知书》都要送。

(2) 各类材料分列清楚,装订成册,并附目录。

(3) 向法院申诉用《申诉状》,向检察院申诉用《申诉书》。文书的名称不同。

(4) 线下线上同步递交。一是双保险,二是方便受理机关工作。电子稿方便登记,打印稿方便承办人审阅。

(五)申诉再审的条件。

1. 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申诉启动再审的五个条件:“(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理解

(1) 《刑诉法》关于申诉引起的再审与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申诉再审规定在《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引起的再审规定在《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内容并不一样。

(2) 再审的条件要高于二审撤销原判的条件,更高于一审定罪判刑条件。

根据《刑诉法》规定,一审定罪的条件是:“排除合理怀疑。”二审撤销原判的条件是“原审有错误”,而再审的条件是原判“确有错误”,越往后面要求越严。

(3) 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诉再审的条件过高,两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较务实。

由于申诉人的资源、职权有限,《刑诉法》规定申诉再审的条件申诉人难以达到。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就可以进行复查。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了申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取证。

3. 适用

(1)《刑诉法》规定的五个再审条件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十个重新审判条件、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八个抗诉条件都是申诉再审的理由,但引用条文应是《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2) 尽管法律规定申诉再审的门槛高,但还是要围绕《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开展工作,进行材料的收集和申诉书的制作。

(3) 两院规定的条件较为务实,要理解运用好,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证据。

(六)申诉期限

1. 规定

最高法院规定一般案件的申诉期限为两年,特别案件的申诉不受两年期限限制。

最高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理解

(1) 一般情况下申诉人都会及时申诉,不会等到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后提出。法院没有将以新证据为由的申诉列为期限例外,似有不妥。

(2) 没有关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标准,是不是申诉信访久了,影响搞大了,案件就会变得复杂,变成重大?

(3) 对申诉期限规定应进行理性分析。如果将申诉等同于信访,那规定期限难以约束申诉人。

3. 适用

(1) 申诉人应尽量在期限内申诉,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失去申诉改判机会。

(2) 对已经超过申诉期限的冤错案,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也可以曲线走信访的路子。

 

(七)申诉次数

1. 规定

(1)最高法院规定申诉以两次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提出新的理由或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2)最高检察院规定申诉两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

2. 理解

(1) 对以新证据、新理由为由申诉或者可能宣告无罪的,可以不受两次的限制。

(2) 申诉次数的规定是对当事人的限制,而不是对司法机关的限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超过两次的申诉予以受理。

(3) 实践中很难限制申诉次数。许多纠正的冤错案都超过两次申诉才得以纠正。

3. 适用

(1) 代理申诉要用好用足申诉次数的规定。除可以向检察院申诉两次外,还可以向法院申诉两次。充分用好四次申诉。

(2) 遵循申诉具有开放性的基本规律,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不被申诉次数规定所束缚。

(八)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期限

1. 规定

(1)法院的办理期限(《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收到申诉材料后即时立案审查,三至六个月内决定是否再审,作出提审或再审决定之日起三至六个月内审结(《刑事诉讼法》(2018)第二百五十八条)。

(2)人民检察办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第二十三条

控申部门受理后三个月内审结或移送刑检部门;刑检部门三个月至适当延长期内审结或决定复查;决定复查后三至六个月内办结,决定是否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检察院收案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2. 理解

(1) 检察院的期限是从控申部门受理开始计时,形成了闭环,对办理期限的规定是确定的。

(2) 法院的期限从立案开始,但没有规定什么时候立案,期限的规定形成了空档,如果这个空档被利用,那么期限的规定将落空。有些申诉案件久拖不决正是利用了这一空档。

(3) 从相关规定推知法院实行的是申诉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七条:“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材料,依法立案审查。”

从这个规定看,是否立案审查就看当事人的申诉材料,接收材料与立案审查之间没有中间环节,也没有任何其他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所以,只要申诉主体符合、材料齐全,就应当立案,申诉案件的立案应当是登记制。

另,根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的规定,也可以反推只要申诉人递交的材料齐全的,受理法院就应当予以审查,而立案是审查的前置工作,所以,也可以推知申诉立案是登记制。

(4) 《监狱法》规定的期限供参考

《监狱法》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该规定也是对两院申诉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较旧,且较为笼统,仅供参考。

3. 适用

由于申诉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要理性对待办案期限,有时催得太紧可能反而对案件不利。

 

三、刑事申诉基本程序

(一)刑诉法规定的程序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八规定,申诉启动再审的基本程序是:申诉人对生效的裁判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提出申诉,符合再审条件的,由原判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重新审理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最高法院规定的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至第四百七十四条

申诉人向原审法院申诉,提交《申诉状》、原审裁判文书、证据材料等材料;对材料齐备的,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在三至六个月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十个条件的,决定重新审判。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仍然坚持申诉的,书面驳回。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仍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三)最高检察院规定的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大致如下:

申诉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等材料,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或者虽有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结论的,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审查结案;经审查,原裁判存在错误可能的,在受理后三个月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在收到案件后三个月内,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审查结案;认为原裁判存在错误可能的,在收到案件后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具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复查决定后三个月内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高检察院除外)。经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决定不予抗诉。当事人对不予抗诉的复查决定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对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的,均应制作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四条)。

四、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信访?

据某省检察院课题组调研,近年来纠正的重大案件中,坚持长期信访的达82.61%。

1. 代理律师没有理由阻止当事人自己的合理信访

信访对纠正冤错案的作用摆在那里。同时,申诉本身具有的开放属性,并不排除信访。对于期限较长的申诉,当事人自己与办案机关保持联系,有利于案件不被搁置。

2. 代理律师不能鼓动当事人信访

中央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将申诉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所以,律师不能鼓动当事人信访。对无理访、过激访,散布反党反社会言论的,要予以引导或制止。

(二)怎样写好申诉书?

写好申诉书是申诉成功的前提。申诉书要做到条理清晰,观点鲜明,论述充分,一目了然。好的申诉书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申诉书要抓住以下关键点:

1. 紧扣《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诉重新审判的五个条件。

申诉书要围绕《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这三个主要方面来写,并用法条中的语言进行要点概括,不要让办案人在申诉书中找你的观点和理由。

2. 不要将申诉书写成辩护词

有许多律师将申诉当成辩护的继续,这是不准确的。其实,申诉不同于辩护,再审也不同于一审二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申诉再审的条件要高于一审定罪和二审改判的条件。一审定罪的条件是“排除合理怀疑”,所以,一审辩护只要辩出疑点就成功了。二审改判的条件是“原判有错误”,所以二审辩护的目标是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而申诉再审的条件是原判“确有错误”。显然申诉再审的要求比一、二审的要求高,按辩护的标准写《申诉书》力度不够。

二是审判阶段的辩护思路总的来说是“破”,目的是动摇公诉意见或者一审判决,只要抓住一个突破口就能成功。而申诉的思路是“立”,要自己亮出原判确有错误的观点,并把它证成。“破”和“立”是两个不同的方向,申诉书的写法也是不同的。我们发现,有些申诉书内容不错,但把它写成了辩护词,没有处理好“破”和“立”的关系,影响申诉效果。

(三)怎么处理好申诉与减刑、假释的关系?

1. 正当申诉不影响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浙司〔2013〕145号)第13条:服刑人员依法申诉,是其法定权利。申诉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2. 减刑、假释也不影响正当的申诉

“认罪悔罪”是减刑、假释的前提,针对的是一般罪犯,不包括冤错案当事人。实践中要领会精神,不能机械执法,被概念所束缚,减刑、假释后仍然可以申诉。

(四)申诉案件如何解决阅卷难?

1. 申诉代理律师阅卷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关于代理申诉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是最新规定,其他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应以此为准。

(2) 《意见》第九条规定代理申诉律师有阅权,是以身份来规定阅卷权,而不是以诉讼阶段规定阅卷权。只要取得代理申诉律师的身份,即取得阅卷权。而代理身份的取得以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律师取得授权委托书开始。

(3) 刑事案件结案后,案件已经公开,审判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都可以阅卷,以保密为由限制申诉阶段代理律师阅卷理由不能成立。

(4) 认为法院决定再审后律师才能阅卷的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符。再审不是独立的程序,原判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判是二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律师在再审期间的工作实质上属于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完全可以辩护人的身份开展工作。再审决定前律师的工作才是真正的申诉代理。认为法院决定再审后申诉代理律师才可以阅卷的观点,实质上等于否定了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

(5) 立案审查后申诉代理律师才能阅卷的做法,违反了《意见》的规定。

《意见》没有规定立案后律师才能阅卷。

当事人申诉是立案审查的前提,申诉之前应写好《申诉书(状)》,而写好《申诉书(状)》的前提是充分阅卷。反之,如果没有阅卷,写《申诉书(状)》就没有依据,没有《申诉书(状)》就不能提出申诉。这就陷入了死循环。

2. 解决方法

(1) 两次申诉法

针对有些法院坚持立案后才能阅卷的做法,先根据现有材料制作初步的《申诉书》提起申诉。根据立案登记制,司法机关对材料齐备的都应立案,待立案后再申请阅卷,阅卷后再补充申诉材料。相当于两次申诉。

(2) 向原案辩护律师借阅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说明律师之间借案卷是合规的。

(五)如何依靠监狱开展刑事申诉案件代理工作?

1. 监狱是刑事申诉案件的主产地

申诉人大多在监狱服刑期间就着手申诉,应当说大部分刑事申诉案件来自监狱。如果有可能,多参加监狱的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讲课等活动,相信会有收获。

2. 监狱对申诉案件有独特的作用

《监狱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实践中,监狱有发现冤错案的内在动力。

监狱作用的独特性表现在:

(1) 对原判是否错误进行必要的核实

监狱对发现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发现”要有所作为。否则,所谓的发现只是一句空话。所以,监狱为了确认原判是否有错误的可能,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而这种调查核实对申诉案件弥足珍贵。

(2) 以监狱的名义发函转办申诉案件更易得到重视。

监狱转办申诉案件不是简单的信件转递,而是提出原判有错误可能的观点,要附信函。这样更容易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

(六)律师如何开展刑事申诉业务

1. 关于谈案

(1) 观点要明确,态度要坚决。申诉案件不同于辩护案件,当事人申诉的目的就是想要改变原判,他要的就是你的支持,而不是征求你的意见。如果律师的观点不明确,态度不坚决,他还花钱找你干吗?所以,律师代理申诉案件不能模棱两可,应当给予当事人明确的观点。

(2) 分别谈案。分别谈是指与服刑人员谈案件代理,与家属谈收费。

2. 关于收费

申诉案件有几个特点:眼下支付能力弱,纠正后支付能力强;对过程支付愿意弱,对结果支付愿意强;时间跨度长,经历阶段多。要根据申诉案件的特点灵活收费。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费:

A. 一次性收费。基于双方信任,最好采取一次收费的方案;

B. 分期收费。针对支付能力弱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分期支付,与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相适应。

C. 分段收费。申诉案件可能经历四次申诉分别是:两级检察院两次,两级法院两次。可以根据不同阶段,分开收费。

D. 年度收费。申诉案件时间普遍较长,甚至要经历十年八年,为了避免律师被长期拖累,也避免当事人担心,可以采取按年度收费的办法。

另,如当事人承诺改判后给律师奖励,是当事人单方赠与法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承诺在交付前可以反悔。有个服刑人员给我们的律师承诺改判后给4亿元律师费,这个分明不可当真。

3. 怎样会见服刑申诉人

(1) 会见前先联系监狱

各地监狱会见规定不一样,也不是每天都可以会见,疫情期间各地做法更是不一样。去监狱会见之前,最好先电话咨询会见时间、会见手续等。

咨询对象为:浙江为每个监狱的办案服务中心,其他没有服务中心的,电话咨询狱政支队。

(2) 尽量安排在非劳动日会见。

监狱采取的是5+1+1的工作模式,五天劳动,一天休息,一天学习。在可会见的时段里,尽量安排在休息日或学习日会见,以免影响当事人劳动任务完成。

4. 关于调查取证

办理申诉案件免不了调查取证,特别是以新证据为由提起的申诉。

(1) 穷尽一切可能挖线索

申诉往往时间长,经历环节多,有效的证据线索难以轻易得到,需要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可能获取证据线索。

(2) 要特别注意风险防范

申诉的目的是推翻原案,与原办案机关和承办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律师取证的风险比辩护阶段高得多。在取证中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最好有两名律师参与,并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条件允许,尽量申请司法机关取证。

(3) 要做好新证据的保密工作

新证据来之不易。有些新证据是证人证言,主观性较强,容易受污染,公开了可信度就差了。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证言可信度降低,甚至使证言作废,给错案纠正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5. 如何与当事人沟通

掌握几个关键点:

(1) 统一当事人认识。

A. 对结果的认识。要与当事人反复说明申诉改判难的现实,虽然有成功的希望,但更要做最坏打算。如果能与当事统一这样的认识,申诉案件反而比刑辩案件压力还小。我们发现,治疑难杂症的医院往往少医闹,主要是病人做好了最坏的打算,解决了预期问题。

另,要在签订委托协议时以书面的形式告之风险。如果不能统一对结果的认识,代理申诉可能会有麻烦,最好不要接案。

B. 对过程的认识。告之申诉的基本流程,让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漫长过程有思想准备,以免失去信心。

(2) 让当事人多参与具体工作

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让当事人及家属参与到案件的具体工作中来,有些工作也可以让当事人家属去做。如投信,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等。其作用有三方面:一是对律师工作有感知;二是对申诉难有感知;三是树立主体意识,不会因结果不好轻易怪罪律师。

    总之,刑事申诉法律服务确实难做,但做多了、做会了也不见得那么难,只是与其他法律服务业务有所不同而已。

随着执法环境的不断完善,刑事申诉法律服务市场也会逐步正常,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也会有正常的回报。至少现在来说,律师代理申诉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有利于律师个人综合能力的提高,也是积德行善的事。(END)

(本文作者系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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