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诈骗案刑事控告实务探讨

作者:吴蔚石  发布时间:2022-01-11 16:08:19 点击数:
导读:律师对待刑事控告应当同刑事辩护一样,穷尽法律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竭力争取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过硬的执业技能是有效防范职业风险、提升案件质量的根本。

当下中国经济稳定发展,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逐年上升,百姓的投资理财及消费需求日益高涨。与此同时各行各业中嗅到“商机”的不法分子伺机而动,通过各种套路、手段骗取受害人财产,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甚至家破人亡的悲剧。近年来重点打击的如“套路贷”诈骗、虚拟币投资诈骗、裸聊诈骗等等诈骗手段,大都呈现出隐蔽性、专业性、团伙性的特点,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中部分诈骗行为在被大量曝光之前往往披着经济纠纷的外衣,受害人采取民事救济途径无法起到良好的维权效果,并且不能实现打击犯罪的刑法目的。因此刑事控告作为受害人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亦作为同一切犯罪作斗争的法律任务的一部分,法律职业共同体均应投入足够的重视。

笔者从经办的被诈骗案控告实务中总结了“核心证据”和“管辖单位的选取与沟通”两个方面,做以下探讨:

一、被诈骗案控告的核心证据

鉴于实务中司法机关大都采用四要件理论认定是否构罪,因此笔者认为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组织证据是增加控告成功率的关键所在。拿诈骗罪来分析,诈骗罪的法律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观要件为行为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控告方的核心证据应尽可能证明“被控告人采取了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控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大方面,实务中主要集中在以下证据:

1、被控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与反应真实情况的证据。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且绝大多数欺诈行为是积极作为,即行为人实施各种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控告证据中仅有行为人积极作为所形成的书证、电子证据(如协议/合同/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往往较为单薄,如果配合证明“虚构、隐瞒事实”背后客观真相的证据,行为的欺诈性质经过对比会变得更为直观。无论虚构、隐瞒的事实如何变化,客观真相只有一个,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以证明客观真相是刑事控告的必修课。

2、转账凭证。无论是支付“投资款”、“打点费”,还是“套路贷”的借款与还款,当下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一方基本都会提供点对点的转账凭证。有的案件转账笔数少,财产处分事实较为清楚,但有的案件证据杂乱、缺失,需要律师进行全面的梳理。例如“套路贷”诈骗若涉及被害人长期多批次的借新还旧事实,就需要对各平台流水用电子表格进行统计,进而明确犯罪数额和案件逻辑。除此之外,在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律师可以利用转账凭证所反应的犯罪数额选择最容易突破(数额对应量刑档次最重)的被控告人单独进行控告。

3、律师调查笔录。诈骗案件中较难证明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犯罪嫌疑人常以经济纠纷抗辩,把“巧取豪夺”的欺诈行为包装成“你情我愿”的民事行为。实务中即便受害人拿着经过整理的流水、表格和控告书前往派出所也会遇到不立案或者不受案的情况。因此律师以调查笔录的形式,向受害人固定基本事实,向证人调查取证从而精简、直观地讲述出案件经过,有利于民警在受案初期迅速地发掘被控告人的主观故意,进而确定其违法犯罪嫌疑。律师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或以上)的律师或律师助理完成,受害人陈述笔录应当注意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并让受害人签章确认。证人证言首先应关注证人对刑事案件办理的配合程度,如后续侦查机关向其询问案件情况无法得到一致反馈的需要谨慎处理。其次是就事论事,避免引导证人作出推测性的证言。律师不具有侦查权,调查笔录只需也只应对当事人所知情、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做记录。

二、被诈骗案控告管辖单位的选取与沟通

1、管辖单位的选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面对众多的管辖单位,合理选择管辖单位进行控告也是律师需要全盘考虑的问题。实务中基于侦查便利的考量一般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优先。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地遇到一定的阻力,可以通过检索案例来寻找有较多类案办理经验的管辖单位提交控告材料。

2、管辖单位的沟通。向管辖单位正式提交控告材料会遇到的情况多种多样,存在部分单位以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进行推辞。律师应当尊重、理解侦查机关工作,与民警就案件情况和受案程序充分沟通。只要正常途径沟通且控告人确有犯罪嫌疑,绝大多数管辖单位都会予以立案进行侦查。遇到极个别推诿搪塞的情况,应通过合法途径反应情况,引起领导重视。

三、结语

律师对待刑事控告应当同刑事辩护一样,穷尽法律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竭力争取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过硬的执业技能是有效防范职业风险、提升案件质量的根本,笔者作为青年律师应不断学习与积累。(本文作者吴蔚石,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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