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

作者:周湘茂 来源:贪污贿赂犯罪辩护 发布时间:2020-03-14 02:43:37 点击数:
导读:在目前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最难的是无罪判决,其次就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呢?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吗?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取保候审和逮捕是最常用的两

在目前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最难的是无罪判决,其次就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为什么这么难呢?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吗?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和逮捕是最常用的两种强制措施。立法的意图是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才逮捕,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度稍轻的强制措施就可以了。由于取保候审有保证金或保证人,因此,对司法机关来说,比起监视居住更有保障;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有保证人的现实约束和保证金的现实制约,一般不会轻易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而监视居住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不是很强,毕竟办案民警普遍都比较忙,不可能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点对点监视居住。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逮捕率居高不下,且在一定程度上跟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理念成反比。我以前工作过的苏州市检察系统,不捕率达到约30%,我也知道有国内不少地方的检察院是够罪就捕,不考虑是否有逮捕的必要。

我认为取保候审难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变异。

     逮捕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逮捕必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检察院的侦监科只看到了第1个条件,选择性地忽略了第2个条件,基本是够罪就捕。然而很多案件确实是没有逮捕必要的,如初次犯罪的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等等。这类案件法官判处缓刑的几率极高,这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些案件的被告人确实是没有逮捕和羁押必要的。

检察院的侦监科不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去执行法律,是造成当前刑事案件逮捕率居高不下的最主要原因。

 二、缺乏尊重人权的理念。

检察院的侦监科之所以在行使批准逮捕权的过程中产生执行变异,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尊重人权的理念。

本来有些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结合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犯罪嫌疑人是没有逮捕必要的。但因为一线检察官基本不考虑“有逮捕必要”这个逮捕要件,导致本可以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本可以不被剥夺的自由被剥夺,变相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更可怕的是,这种损害是以合法正义的旗号、打着国家检察机关的名义去进行的。遗憾的是,法律对这种权力的任性并没有规定明确的不利后果。期待将来相关的法律能进一步完善。

三、贪图省事。

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都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逮捕的话,一般,办案人员随时直接去看守所讯问就可以了;如果是取保候审的话,还需要电话约犯罪嫌疑人过来办案机关配合讯问。万一有不配合的犯罪嫌疑人,难免会影响工作进度。

但是我以前在检察院工作五年期间,每次电话通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时,他们都是配合办案工作的,无一例外。毕竟法律后果摆在那里: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配合,那么将会被逮捕羁押,且难有再次取保候审的机会。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是不会跟自由过不去的。如果真有,那应该是特例。

四、顾虑公安机关。

是否逮捕,是办理错案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责任的分水岭。同时,逮捕率也是有些公安机关内部考核的重要指标。更糟糕的是,这些考核指标会直接与民警经济待遇、评先评优、提拔晋升紧密挂钩。另外,犯罪嫌疑人逮捕了,公安机关自然不用再劳心费力去抓捕犯罪嫌疑人了,也不用再担心错案责任追究了,可以高枕无忧了。因此,公安机关会想办法让检察机关作出逮捕的决定。

而对于检察院的侦监科而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相对比较谨慎。当然,这也仅仅是相对而言。我转行做律师以后,刚开始以为其他的检察机关都会像我以前工作过的苏州检察机关一样,严谨、细致、负责地审查案件,没有做到内心确信、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话,不会轻易作出逮捕或起诉决定。毕竟如果办错案件会受到错案责任追究,还要受到自我良心地拷问。然而我还是发现有的个别检察机关办案确实让人惊讶,受有罪推定的思维影响,办案跟着感觉走,而不是跟着证据走。这其中的办案风险让我不禁为办案人员捏一把冷汗。我想这不仅跟办案能力有关,也跟办案责任心有关。

对于检察院的侦监科而言,对现有证据已经够罪的案件,是否批捕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就是看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心情。因为对于这种案件,他们很少考虑逮捕必要性这个问题,又缺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因此,在他们看来,属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捕了,对他们自己来说,没有损失;不捕,可能会得罪公安机关或办案民警。另外,公安机关也会采用各种方法去影响检察院的批捕决定,想做出不逮捕决定的检察官受到来自本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甚至本单位同事等各方面压力,因此,考虑到跟公安机关的关系,考虑到情面,捕的可能性更大。

五、受有罪推定思维和内心的“正义感”的影响

我做过五年检察官,我深知在检察院代表国家控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时间长了的话,难免会有一定的有罪推定思维,甚至会产生一定的戾气。这样形成的惯性思维就是被告人一般都是有罪的,不然也不会被公安机关指控;对他们眼中,对有罪的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哪怕将本可以不逮捕的被告人予以逮捕,变相侵犯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那也是这些被告人罪有应得。更可怕的是,他们自认为这是他们内心的正义感,浑然不觉他们自己没有严格执行逮捕的法律规定和变相侵犯了本不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数的冤假错案告诉我们:有罪推定思维是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人人都会有惯性思维,可贵的是通过制度去限制、通过良知去改变不恰当的惯性思维,让逮捕的法律规定得以真正地实施,不致于变形。这对于掌控被告人自由甚至生死的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尤为重要。

 六、很少考虑逮捕的负面影响

羁押的负面作用很大,一直被人诟病。看守所关押的都是犯罪嫌疑人,有些是累犯、惯犯,有些是暴力犯罪分子,而有些是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嫌疑人、经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嫌疑人。

将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跟其他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有时可能会交流犯罪方法、犯罪心得,难免交叉感染,将本来没有再犯可能性的被告人带坏,甚至改变三观,不利于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的防线,理应带头执法守法。多么希望司法机关在执行是否逮捕的法律规定时能做到不折不扣,让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被逮捕,让司法焕发出真正的正义和人性之光。同时,期待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对权力的任性行使明确规定相应的不利后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期待司法机关的考核指标进一步科学化,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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