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二十条黑色禁忌,不可触碰!

作者:马亚轩  发布时间:2020-03-12 23:10:54 点击数:
导读:一、不轻易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将案件卷宗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属可能因救人心切,进而帮助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打击报复证人。再者,律师不可泄露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如国家秘

一、不轻易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将案件卷宗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属可能因救人心切,进而帮助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打击报复证人。再者,律师不可泄露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如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以免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等罪名。

二、不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因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或转移证据等刑事风险。

三、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也不能为当事人在其他授权委托书、合同上签字提供帮助,因为这很有可能与涉案财物、证据有关。更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等有可能妨碍侦查的信息。犯罪嫌疑人真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应仅限于生活、家庭事务方面,如果家属非要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也必须注意分寸。

四、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而被逮捕。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等消息,以防串供。

五、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手机首先违反了看守所规定,不仅会导致会见被终止,甚至看守所会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且,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提供手机的律师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再者,也不能在会见时携带有碍安全的器械、刀具。

六、不参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律师不能教唆或暗示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地将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的信息或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透露给家属。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在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防串供。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无罪辩护案件,只要律师客观上有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后果。公安机关往往就会以涉嫌犯罪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终以欠缺主观故意为由判决律师无罪,但此时律师也已被羁了很长时间,控方打击惩罚律师的目的也已经达到了。

八、禁止疏通关系。尽管很多当事人及家属相信有关系的律师。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律师而言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另外,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丢掉饭碗,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这里面利害纠葛,极易将律师卷入其中,成为众矢之的。

九、预测案件要慎重。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

十、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给予安慰和疏导。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就是要倾听他对案件所有情况的陈述。但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既不懂法律,又很急切、无助,还有的人文化很低,素质很差,甚至人格会有缺陷。因此,他们对案情的陈述可能没有重点,没有逻辑,什么都想跟律师讲,有用的、没用的,真的、假的,讲起来没完。这个时候律师应当耐心倾听,主动引导,而不是粗暴地打断,更不能动辄用训斥的口气。虽然当事人可能避重就轻或者隐瞒真相,这就需要律师善于客观分析和引导。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十一、既然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又不能被带进沟里,失去独立判断。因为犯罪嫌疑人正处在一种无助状态中,律师是他唯一可以见到的、支持他、帮助他的人。因此嫌疑人、被告人见到律师,会有一种见到亲人的感觉。但实践中,很多律师却喜欢训斥当事人,以公职人员身份对待当事人,甚至把自己当成了检察官。如果这样,律师就无法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也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对后期辩护工作的开展很不利。律师会见要营造一种与侦查人员、公诉人员会见不同的气氛。但也不能对当事人言听计从,或陷入当事人的情绪和描述之中,把自己变成了当事人,失去律师思维的客观性、独立性。

十二、不要直接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敏感的话题。虽然实践中,在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当事人往往比较犹豫,不太想说,其主要是害怕对自己不利,还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这方面的证据。此时,其实不应当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应该问“你对涉嫌的犯罪是否接受,不接受的理由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

十三、不能直接教当事人该怎么说。律师可以全面客观分析证据和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律师要帮助当事人在其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避免因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同时,也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并能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这才是会见的目的。但在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

十四、如果会见环境险恶,可以征得看守所许可后,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至少能起到以下一些作用:第一,保证会见时嫌疑人陈述内容的完整性,防止笔录有所遗漏。第二,保证谈话内容不被怀疑和误解,对律师也是一种自我保护,防止被告人揭发律师立功。第三,必要时也可以作为证明刑讯逼供的证据。

十五、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有些律师错把自己当成检察官,上来就对案件的细节刨根问底。虽然监听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是无效的,但也可能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或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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