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律师辩护重点:立案、“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作者:张永华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9-30 07:44:21 点击数:
导读: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5万元;对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法律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参照有关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执行,但是各地方的标准差异较大。刑事律师对贷款诈骗罪量刑档次的辩护有较大空间。另可参考《诈骗罪辩护律师:诈骗罪退还了赃款,还会被判刑吗?》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北京刑事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目录

一、  数额较大标准(立案追诉标准)    

二、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对量刑的重大影响  

三、  审判实践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过程

四、  各地标准的重大差异    

五、  律师建议   

先说重点: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5万元;对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法律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参照有关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执行,但是各地方的标准差异较大。刑事律师对贷款诈骗罪量刑档次的辩护有较大空间。另可参考《诈骗罪辩护律师:诈骗罪退还了赃款,还会被判刑吗?》

贷款诈骗罪是民营企业高风险罪名之一。企业经营都需要银行借款。贷款诈骗罪因为涉及诈骗,一般处罚都重,属于重罪。经济下行的形势下,这个罪名是部分企业家挥之不去的阴影。

《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4种欺骗手段,包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5年以下;数额巨大的,5-10年;数额特别巨大的,10年以上甚至无期。

那么,以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多少呢?到目前为止,还不是特别明确。刑事律师团队为此专门作了一些整理,相关资料、信息供同行参考、使用。

一、数额较大标准(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贷款诈骗罪公安机关立案标准,2010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确定为人民币2万元。

2022年4月6日,《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上述标准提高到5万元。

二、“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对量刑的重大影响

2010年和2022年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对贷款诈骗罪有立案追诉标准,但对于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门槛,都没有规定。 

贷款诈骗罪是数额犯。不同的数额对应的是不同的刑罚档次。如前所述,如果是“较大”,判5年以下;数额巨大,5-10年;若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则判10年以上甚至无期。数额标准对于量刑档次具有重大意义。

由此可见,在贷款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以及相应的量刑档次,是刑事律师的辩护重点。

在胡×林、李×、邱×贷款诈骗罪一审案(2020年7月13日审结)中,被告人胡×林、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中被告人胡×林参与作案一次,诈骗金额人民币125372.13元;被告人李×参与作案二次,诈骗金额人民币2329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林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为,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该解释已被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予以废止。据此,对于贷款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相关法律无具体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林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为二被告人贷款诈骗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分别判10个月和1年6个月。

三、审判实践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过程

在岳×、李×河贷款诈骗一审案中,判决认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1年解释》)中没有涉及贷款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规定,根据当前社会发展水平,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均作出较大幅度调整,但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没有作出规定。贷款诈骗罪作为诈骗犯罪的个案,按照刑法理论,其认定标准不应当低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贷款诈骗属于合同诈骗的一种情况,在贷款诈骗罪没有规定犯罪数额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的标准量刑。

以上案例反映了审判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认定过程:一方面,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另外一方面,参考司法解释中有关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一般认为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要高于普通诈骗犯罪。

四、各地标准的重大差异

目前一个较大的问题是各地有关贷款诈骗犯罪数额执行标准不一致。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解释》的规定执行。

如上所述,1996年的解释已经废止。

此后,司法实践中只能参照最新的2011年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由此产生两个问题:第一,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自2010年就提高到2万元,2022年已经提高到了5万,但是2011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还是3,000-1万,二者就明显不配套;第二,2011年解释》的标准显然过低,跟不上社会生活的发展。

因此,各地的具体数额标准就很重要。可惜的是地方的数额标准,不一定都公开可查,只能从法院判决中找寻一致性、规律。

以下是部分地方标准:

地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文件依据

上海

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2011年7月12日

浙江

同上海

同上海

 

同上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2012年11月9日

江苏


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

200万元以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243号),2017年12月22日

广东

不满40万元

4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

150万元以上

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2014年10月13日

江西


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200万元以上

江西省公检法《关于部分经济犯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的会议纪要》,2000年3月9日

天津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

天津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试行)》,2000年12月3日

五、律师建议

法律的本质是对社会生活的规制、调整。不管是两高、两部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还是地方规定,其时间都较早。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货币价值的变动,这些规定实际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比如1996年、2011年的2万元,其价值跟今天的2万元,不可同日而语。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亦应随之予以调整。

各地可以制订在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这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无疑是符合实际的。但是,刑事律师也注意到,同样的犯罪数额,一个地区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另外一个地区则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由此导致量刑档次的巨大差异。因此,不同地区的量刑标准也应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反映真实的社会发展状况。

更大的问题:为何大多数地区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案例中甚至发生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执行标准发生争议的情况。这就很难让人理解。难道不同司法机关执行的是不同的法律?

古人主张:“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就是说,古人主张法律不应向社会大众公开,这样被统治者就对统治者害怕、畏惧。那个时候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是”一家之法“;然而今天,法律是“天下之法”。对于具体罪名的量刑标准,有何理由不公之于众呢?

以上系刑事律师办案过程中的研究和经验、教训总结,是个人观点,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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