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一审宣判后上诉,刑事辩护律师分析二审有可能改判

作者:张永华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事辩护律师参考 发布时间:2021-09-10 19:42:29 点击数:
导读:北京刑事律师张永华认为,劳荣枝案二审辩护律师如果在三个方面取得突破,本案可能改判。即便审判恶妇,也应以同审判其他被告人一样适用同样的审判规则,重点是刑事审判、控告、辩护都要以证据为准。法律要为被害人申冤,也要保证被告人的权益,做到不枉不纵。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昨天在鄂尔多斯法院阅卷,完事后到机场了解到劳荣枝案在江西南昌中院一审宣判了。因时间还早便在椅子上浏览网上的评论,发现一边倒地认为这个案子二审绝对不可能改判。这个主流观点让我感到惊讶。机场里写文章不方便,一直到晚上12点以才到家。今天继续完成这个文章,表达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最基本的从程序上说,二审本来就是为了防止一审错判而设置的。既然有二审,就存在改判的可能性。什么案子二审还没审,就能绝对说不可能改判呢?!

个人以为,这个案子对关键事实还没查清,关键证据还存在瑕疵,二审存在改判的可能性。

(一)是谁杀死了殷建华?

四起犯罪事实中,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应该没问题。有问题的是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主犯还是从犯?四起案件中要证明劳荣枝对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承担刑事责任,证据比较多的是合肥案殷建华和小木匠(陆某)的死亡案。

目前的证据有法子英供述,7月23日早上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交代如果自己在12点前未回,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7月28日,殷某和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而劳荣枝辩称,自己在22日晚离开了出租屋。

另外,在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并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 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办案检察官因此认为,这表明法子英对殷某是否死亡当时并不确切知道。

但是劳荣枝有没有亲自杀死殷某,这个中间其实有其它可能性。而刑事案件的定罪应排除其它可能性。首先殷某的死因问题。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死亡原因呢?没有说。可能是勒死的,也可能是时间长了被折磨致死(7月28日才发现),其次,劳荣枝辩称,自己在22日晚离开了出租屋。

殷某到底是谁杀的?根据目前证据不能直接得出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劳荣枝具备杀死殷某的动机、时间、空间条件。对这么关键的事实,仅凭具备这些动机、时间和空间条件即作出推论,应该认为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二)劳荣枝是否胁从犯?

本案上诉审查的重点是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审判决其主犯,跟法子英承担同等责任。

本案件焦点问题:被告人是否属于胁从犯?对这么重大的问题,一审判决似乎证据不充分。

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常州案的事实之所以此前未认定,是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被害人,证据不足,未移送起诉。看到这里,可知公诉机关对常州案也认为证据不足。后来因为增加了幸存者的证人证言,就认为证据足了。

主办检察官也说,“常州事实的出现,合肥鉴定的突破,就像如获至宝的感觉,命案就是关键物证关键人证,常州的人活着,活着的人说话总比死人说话有力,对不对?那合肥的那张纸条,鉴定出是劳荣枝写的,物证就说话了,我就不需要劳荣枝你说什么了”

但是问题恰恰就在这里。常州案这名唯一幸存者刘某的陈述,证明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犯罪模式,即劳荣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每次犯罪均由二人共同选定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

可以理解,刘某作为唯一幸存者,必定对劳荣枝恨之入骨(和全国网友的愤慨、仇恨比起来,这种仇恨何止千万倍!),其证据证明力应予审核,跟其他证据相印证。过分依赖常州幸存者的证言,难以对劳荣枝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做准确认定。

劳荣枝辩解自己是受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称自己“也是一名被害人”。但是这一点为检察官否定。检察官的逻辑:

·       劳荣枝一方面称法子英对她没有人道,饱受折磨,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接她上下班,家里洗衣、做饭的活都是法子英干,自己不会做饭;

·       一方面说法子英对靠近自己的人施暴,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逼迫自己去坐台;

·       一方面说自己在犯罪过程中不知道杀人,甚至称法子英为保护自己,让自己在作案后先走,另一方面又说自己和家人受到法子英死亡威胁;

·       一方面称自己是受害人,希望法子英早点被抓,另一方面在与法子英三年共同生活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法子英落网后不是及时投案,澄清事实,反而隐姓埋名,四处潜逃。

以上公诉人说了劳荣枝的辩解,并且把这些辩解的互相矛盾之处都“拎出来”。关键是,即使把这些都“拎出来”,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并非胁从犯。

从网络可查的法子英与合肥警方激烈枪战的场面看,法子英无疑是穷凶极恶的悍匪。要知道劳荣枝当时可是一个20岁的小姑娘。

一审案卷里有劳荣枝的供述“法子英对她没有人道,饱受折磨”、“施暴”、“逼迫自己去坐台”、“自己和家人受到法子英死亡威胁”等情况。

如果该情况属实,只要试想一下,一个20岁的姑娘遇到法子英这种悍匪,“自己和家人受到法子英死亡威胁”,小姑娘能怎么办?这种事多了,远的不说,就从美剧里你看到有行为人为了保护家庭,被悍匪逼迫干坏事犯罪,若对该人追究承担主犯责任,是否应该?

过去时间20年了,劳荣枝如何证明自己的胁从犯地位?这个对她来说确实很难。

但是,本案作为影响全国的大案,其审判过程甚至可能对国家的法治进程产生影响。对于这种大案的关键事实、情节,个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加大力度进行调查,还原案件事实。

(三)关键证据鉴定报告是否违法?

公诉人承认,合肥鉴定的突破,“就像如获至宝的感觉”。这个关键证据对本案的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说的是合肥案中,殷某写下字条,让其家人配合交钱。这个字条上有一句话,“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得出的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所写,可能受心态等影响,略有不同。

但是公诉机关将证据交由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江西省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人告诉记者,他们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该字迹进行会检,并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的专家会商,通过特征比对,一致认为送检字条字迹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劳荣枝笔记本中的字迹、劳荣枝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一般来说,笔迹鉴定本身是一个科学的问题。笔迹鉴定要求样本和检材相隔时间不要太远。以上样本和检材相隔时间都距离20年了,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得出了该笔迹与劳荣枝字迹不同结论;然而同样是专家,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的这些专家为何如此肯定,得出一致结论的?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否还可信赖?

两拨专家应该以哪一拨专家的结论为准呢?

以上情况如果属实,二审辩护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要求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出具过程说明。说明以下:

第一,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得出的结论是什么?有无鉴定意见?

第二,鉴定人组织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该字迹进行会检,并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的专家会商的过程?

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即不受其他人影响)。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本案鉴定报告不应作为定罪依据。

由此,本案可能产生重大改判。

(四)结论

劳荣枝案二审辩护律师如果在以上三个方面取得突破,本案可能改判。

我无意为劳荣枝开脱。相反,如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我认为其罪当诛。

本文说的是另外一层意思,说的是刑事审判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一审过程中,网络舆情高昂,全国人民对这个“恶妇”、“杀人魔头”非常愤慨,异常愤怒。但是即便审判恶妇,也应以同审判其他被告人一样适用同样的审判规则,重点是刑事审判、控告、辩护都要以证据为准。法律要彰显司法正义,这个司法正义超越了媒体报道的舆情和倾向。法律要为被害人申冤,同时也要保证被告人的权益,做到不枉不纵。

本案有待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所用材料来自权威媒体,参见《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检察官披露案件关键证据细节》,包括该视频对办案检察官采访。由于时间仓促,部分段落直接引用该文。在此向作者表示感谢!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己任,追求通过案件公正审理,实现依法治国和社会公平正义。(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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