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公司“财物”的认定

作者:蒋卫峰 来源:商业犯罪与商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0-03-13 15:40:05 点击数:
导读:裁判要旨:企业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必须是有侵占的事实。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不当然构成职务侵占,要区分企业的损失是已经存在的财产被侵占还是有可能获得的交易机会未形成导致的利益未获得。案件来源:深圳市

裁判要旨:

企业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必须是有侵占的事实。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不当然构成职务侵占,要区分企业的损失是已经存在的财产被侵占还是有可能获得的交易机会未形成导致的利益未获得。

案件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637号;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入职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负责收、发邮件,代收货款等。2013年年初,被告人许少宏在网上向卖家林某乙订购手机,林某乙委托顺丰公司送货并代收货款,由许少宏实际支付代收货款服务费。2013年6月,被告人许少宏意欲逃避缴纳代收货款服务费,遂找到被告人王某帮助,王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王某将林某乙邮寄给许少宏的货物未经签收直接交给许少宏,同时伪造自提记录后将空包裹放回顺丰公司,再由许少宏要求林某乙打电话至顺丰公司取消邮寄,顺丰公司将空包裹退回给卖家林某乙。被告人许少宏在收到货物后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林某乙。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被告人许少宏、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指控,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为公司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林某乙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顺丰公司也收取了货物邮寄费、保价费。同时,林某乙在2014年8月5日的笔录中陈述其之前有致电顺丰公司取消货物邮寄服务,因为许少宏已经将货款打给其了,其就按照许少宏的意思要求顺丰公司退件,实际上代收货款服务协议并未履行,顺丰公司也未提供该项代收货款服务,那么服务费也就未实际产生,王某、许少宏职务侵占的客体并不适格。因王某、许少宏伪造退件或者是林某乙取消邮寄服务导致协议未履行,顺丰公司损失的是客户的一笔业务期待权,将业务预期的收益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危害结果无法律依据,顺丰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表示从许少宏被抓之前未有成功妥投的记录,未产生服务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是根据林某乙和许少宏通过顺丰公司统计的数据,而代收货款服务费协议明确约定:“对于代收成功的货款,乙方(即顺丰公司)按票计收服务费”。该147票快件均是按照退单处理,代收货款不成功。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的确违反公司规定,但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以此认定王某、许少宏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妥当。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不成立。

实务分析

企业内部员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给企业造成损失,很常见。对这类行为的治理应该按照不同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不能全部依靠刑事手段。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是有一个明确定义: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明确界定了,必须是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本单位财物是指,所有权已经明确的,并且已经被单位取得的财物,单位所掌控的财物。不能是一个通过交易后产物的利益。

结合到本案,王某和公司以外的人串通,通过伪造退货的假象,损害了顺丰公司通过代收货款而能收取到的手续费。是否这就可以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行为吗?

当然不是,理由:

1、顺丰公司尚未取得该财产。王某与许少宏串通,以伪造退货的假象,阻止发生顺丰公司代收货款的情况发生,将顺丰公司代收货款后能够获得的收取手续费的机会弄没了。这里,我们可以说王某与许少宏是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但不能说顺丰公司的手续费给王某拿走了。

2、王某和许少宏没有占有行为。他们串通的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也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但他们没有取得任何的财产,没有任何的占有情况发生。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法律条文规定的简单易读,但现实行为千奇百怪,无法能轻松套用条文,必须要理解法律规定的实质本意,解读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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