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辩护的角度看,货拉拉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能成立吗?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微信号:139 1186 9064)
3月3日,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发布“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也就是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货拉拉女孩儿车某某从车窗坠车身亡一案。在这之前,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与本案相关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类型包括两种,一种叫作“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这是说,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信,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比如高空抛物,砸了人致人死亡。
另外一种,是不作为致人死亡。这种行为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比如,醉酒的被害人推倒在悬崖边上,被害人自己起身离开时不小心摔落悬崖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其它类型跟本案相差太大。
货拉拉司机有哪些过失?
过失是指直接导致女孩儿死亡的过失,不包括二人先前的争吵、口角,改变道路以及其它情节。
从警方通报看,车某某多次质疑司机偏航,但周某春未予理睬,后又以恶劣语气表露他对车某某拒绝付费,耽误他时间的不满。车辆最后一次偏航绕行后,车某某再次质疑并要求停车,周某春仍旧未予理睬。
在这种情况下,周某春发现车某某从副驾驶的座位上起身,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警方在现场勘查发现,事发地面无明显刹车痕迹。
难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
从目前警方通报看,考察导致女孩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窗坠车”行为。具体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目前未有定论。
若未有证据证明,该“车窗坠车”系货拉拉司机周某春造成,否则法院审理时会发现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有人可能认为,如果这位货拉拉司机不跟她争吵,不更改行车路线,不用恶劣语言对她,不让他情绪激动,不就不会发生这个事吗?怎么会没有因果关系呢?
不是这样的。刑法上的因官关系认定时,要认识到因果关系存在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性质,因此,应该从上述性质来分析本案的因果关系。
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导致,即通常所说的多因一果案件。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等。对这类案件,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危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之一,如果是,还要查明该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
除非后续有其它证据证明司机周某春在女孩“车窗坠车”行为中有重大过失,否则目前是这个结论。
参考案例,说明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类似情形有:一名男子驾驶机动车在小区内倒车,不慎将车后方的行人撞倒、碾轧,造成行人当场死亡。近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车主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其它还有,比如有女性整形失败,在整形医院与医生激烈争吵后情绪激动,从10层楼的窗户跳下身亡。若没有其它情节,难以认定医院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完)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张永华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码:1110120121076703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执业领域为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民间金融法律服务、经济犯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等。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Cell: (+86) 139 1186 9064
Email:zhangyonghua@yingkelawyer.com
联系人:张永华 律师